包工头受伤了可以认定工伤吗(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
包工头受伤了可以认定工伤吗(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按例说法】包工头自己承包工程之后,自己雇佣工人为其施工。当工人施工时发生伤亡事故后,该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工程发包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海鸥公司在承包涉案房屋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作为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吴某国,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任某彬之子任某凯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市人社局提交任成彬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2月22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工伤决定),认为任某彬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向任某凯的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该决定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海鸥公司邮寄送达该决定书。海鸥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问题呈现】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3日,陈某虎与海鸥公司签订《中国四川海鸥建工装配式房屋销售、安装协议》,约定由海鸥公司承包陈某虎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程项目……
2017年4月17日,海鸥公司与吴某国签订《四川海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承包通用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项目为青白江区私人别墅的钢结构、墙体安装。承包方式为包人工费。海鸥公司负责:协助施工单位解决电源和堆放材料的场地,组织工程检查和验收。吴某国责任:1.工程现场管理;2.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2017年8月29日,任某彬受吴某国安排到私人别墅工地工作,当天施工时不慎坠楼,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2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外伤”。
另查明,海鸥公司在承包涉案房屋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作为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吴某国,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任某彬之子任某凯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市人社局提交任成彬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2月22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工伤决定),认为任某彬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向任某凯的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该决定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海鸥公司邮寄送达该决定书。海鸥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
【问题呈现】
包工头自己承包工程之后,自己雇佣工人为其施工。当工人施工时发生伤亡事故后,该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工程发包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按例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任某彬受吴某国安排到私人别墅工地工作,在施工时不慎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致死,属于因工伤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海鸥公司将其承包的别墅项目中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吴某国,任某彬接受吴某国的雇请在该项目工地施工时伤亡,故海鸥公司应当对任某彬的死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程量结算及工程款支付后往往还存在收尾或整改、维修等情形,因此工程量结算及工程款支付完毕,并不代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终止,任某彬受伤时的施工别墅项目系由海鸥公司承包。因此,市人社局作出案涉认定工伤的决定,以海鸥公司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并无不当。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