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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分几种(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演进)

集体所有制分几种(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演进)“共耕制”就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组织集体农庄,实行农具公有、牲畜共有,集体共同劳作,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分配。其中,农业公社是按照共产主义原则进行生产和分配、农民自愿加入的共耕制组织。劳动组合即通常的集体农庄,主要生产资料属于集体农庄公有,成员从事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动日分配。土地共耕社是生产互助性质的劳动组织,生产资料仍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共同使用这些仍属私有的生产资料。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被强化实质上是“土地社会化”,与打破村社束缚的土地纲领不一致,也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国有制最终目标相差甚远。列宁提出,“只有实行共耕制才是出路”,才能“摆脱小经济的弊病”。合作社既是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国家在土地国有化之后进行具体生产经营的单位,也是土地农民所有制国家通过“农民自己经济的道路”实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路径。在恩格斯的构想中,合作社占有是在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由合作社拥有使用生产

一、引言

集体所有制分几种(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演进)(1)

图片来自网络

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对中国变革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制度选择,迄今并没有得到客观的分析与总结。大量带有意识形态和情感色彩的言论一直影响着这一制度的走向,集体所有制的内涵、性质以及实现形式等基本理论问题时常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和解释,建国以来在集体所有制建立和变革关键时期出现的争论主要包括建国初期关于农业发展道路和合作化发展速度、改革初期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性质和改革道路、九十年代关于“第二次飞跃”和农业经营规模以及当前对集体所有制改革方向四次。实际上,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来源和实践演进具有清晰的逻辑线索,即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理论,在苏联经过了战时共耕制、列宁模式合作制到斯大林模式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实践,其历史值得反思与借鉴。中国集体所有制建立与变迁既受到马克思集体所有制经典理论和苏联做法的影响,也受到中国土地制度传统和国家制度变革方式的影响。

二、马克思、恩格斯意义的集体所有制及其实现路径

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和土地问题的研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视阈下展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加以解决。马克思和恩格斯将“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此处的“集体”是指“生产者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马克思意义的集体所有制是为了克服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而提出的,与私有制下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相对立,是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与全民所有制同义,并不等同于部分社会成员占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并不存在剥夺了个人所有权的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总而言之,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意指土地所有权的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而非部分成员占有土地所有权。

马克思强调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是,在马恩经典意义上集体所有制的实现路径并不是单一的,即在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的国家,实行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土地国有化;在土地农民所有制的国家,走“农民自己经济的道路”,通过非强制的示范和帮助以及一定的利益联结实现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最终实现“集体所有制”;在具有半公半私二重性农业公社所有制的俄国,发挥集体所有制因素还是有利于发挥私有制因素,将公社所有制下的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以此克服生产资料不足和技术落后的困境。

合作社既是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国家在土地国有化之后进行具体生产经营的单位,也是土地农民所有制国家通过“农民自己经济的道路”实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路径。在恩格斯的构想中,合作社占有是在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由合作社拥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也就是占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而非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合作社是一种成员共同占有下的要素组合,这种要素组合具有土地要素大规模化经营、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资本要素由国家主导引入、劳动产品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以及要素组合不断升级等特征。

三、列宁模式集体所有制:农村公社制的强化、共耕制到合作制

十月革命成功以后,苏维埃俄国在农村公社基础上开启了探索建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进程。列宁在推行土地国有化政策的同时,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新经济政策,以合作制代替共耕制,尝试将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农业社会化大生产。

(一)战时共产主义下的共耕制及其后果

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被强化实质上是“土地社会化”,与打破村社束缚的土地纲领不一致,也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国有制最终目标相差甚远。列宁提出,“只有实行共耕制才是出路”,才能“摆脱小经济的弊病”。

“共耕制”就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组织集体农庄,实行农具公有、牲畜共有,集体共同劳作,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分配。其中,农业公社是按照共产主义原则进行生产和分配、农民自愿加入的共耕制组织。劳动组合即通常的集体农庄,主要生产资料属于集体农庄公有,成员从事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动日分配。土地共耕社是生产互助性质的劳动组织,生产资料仍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共同使用这些仍属私有的生产资料。

但是,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共耕制不仅没有达到带领苏俄摆脱经济困境的目的,而且付出了昂贵的代价,粮食播种面积下降,土地耕作状况恶化,畜牧业衰落。农民参与共耕制组织的积极性也不高,他们担心“如果有了大农场,那我又要当雇工了”,集体制的集体农庄发展缓慢。

(二)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制

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推行共耕制的实践表明,集体制的集体农庄(尤其是农业公社)大大超出了苏俄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为此,苏维埃俄国开始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过渡,同时将合作社当作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利用合作社联合小农。

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专门决议,规定将实施合作制作为实现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战略方针。所谓合作制,即以合作社为工具在流通领域使个体农民的生产、商品活动同国家经济联系起来,从而使个体农民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苏俄的合作社主要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消费合作社两种。

与共耕制集体农庄形成鲜明对比,农民加入各类合作社组织的积极性极高,各类合作社组织,尤其是农村生产合作社也快速发展。同时,合作社在农产品和日用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具有重要贡献,消费合作社逐渐成为国家供应日用必需品的主要机关、合作社成为国家主要的粮食收购者、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应了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合作制的实施使苏俄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农业总产值持续增长。

四、斯大林模式集体所有制——集体农庄

列宁去世之后,斯大林领导苏联开启了从合作社转向集体农庄的农业集体化。农业集体化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资金来源,为苏维埃政权稳定提供了粮食和农村稳定的支撑,但是苏联农村和农业发展却出现了问题。

(一)从合作社到集体农庄

1927年富农投机和囤积粮食引发粮食收购危机,这场危机引发了联共(布)党内关于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大争论,争论的结果是斯大林的“贡赋论”和工农业剪刀差成为联共(布)党内唯一正确的农业工作指导思想。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发展农业集体化的决议,将合作社转变为集体农庄,开启了合作化向集体化的转变。1929年,苏联提出吸收新社员、合并小型集体农庄、建设集体农庄的联合组织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扩大集体农庄,由此开始了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1930年1月5日,联共(布)中央下达了高速度指标的集体化方案,要求全国各地三年之内完成集体化。1937年,集体农庄农户数量和耕种面积占比分别从1934年的71.4%、87.4%增加到93%、99%。

(二)集体农庄所有制的特征

斯大林将公有制区分为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与集体农庄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集体农庄的制度安排如下:第一,取消不同成员的地界划分,将份地合并为整片的土地由集体使用;第二,建立固定庄员在既定范围的土地上从事生产劳动的生产队,对拨给的农具等物资负责,生产队长负责合理分配本队成员从事生产并赋予庄员劳动日分值;第三,集体农庄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计划严格调控,国家不仅向集体农庄下达大量指令性计划指标,还控制着集体农庄的人事任免权;第四,劳动成果在按照义务交售制交给国家、按实物报酬制交给国家的机器拖拉机站、留足种子以及各种基金储备之后,才按劳动日分配给庄员;第五,实行超额税和义务交售制。

(三)全盘集体化的后果

集体农庄消灭了富农阶级,将小农纳入到社会主义集体农庄所有制中,扫清了粮食征购的障碍,在满足城市和工业发展对粮食等农产品的需求、支持国家工业化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全盘集体化带来粮食产量停滞不前、农业总产值呈下降趋势以及集体农庄经济效率低下一系列的后果。可见,集体制在发展和适应农业生产力方面远不及合作制。

五、中国式集体所有制:特征与演变

(一)农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化

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通过将地主土地所有制变革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赋予农民土地产权,给予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并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克服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小农经济的弊端,党中央开始了合作化的历史进程。合作化从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上的临时性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到公有化程度更高的高级社。1956年底,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在农户中的占比达96.3%,其中有87.8%的农户加入了高级社,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二)集体化及其制度特征

1958年8月,毛泽东向全国发出“办人民公社好”的信号,北戴河会议中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1958年9月30日,全国人民公社达23397个,参加农户占比达90.4%,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产权激励功能失效、社员退出权丧失、监督成本高昂等缺陷,加之三年自然灾害,酿成中国的农业危机和农村大饥荒。随后,人民公社退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即人民公社权力下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区)及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以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恢复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对家禽、家畜的私养及自用和经营家庭副业。1962年,农村政策进一步调整,明确将人民公社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单位和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下降到生产队(相当于原来的初级社)。自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成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架构,在历次调整中基本保持不变。

(三)集体地权分割与演进

改革以来,集体所有制不断松动,直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式确立。其典型体制特征是两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向本集体成员发包使农户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家庭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家庭承包责任制增加了对农业劳动的激励,提高了农业生产活动的经济效率。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承包期预期不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农地产权残缺不清等问题,影响土地产出效益和土地配置效率,束缚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使中国农村陷入了“温饱陷阱”。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自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自下而上地推动了集体所有制的进一步演化,其方向是集体地权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进一步权利分割。2013年以来,农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其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全国出现了丰富的农地三权分置地方试验,例如上海松江村社型家庭农场等,这些试验在集体地权分置基础上,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探索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克服分散小农弊端,取得了良好的绩效。

六、结论与政策含义

集体所有制的含义经历了经典意义下尊重农民权利的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与全社会所有制同义),到斯大林模式集体农庄所有制的部分成员占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的演变。斯大林模式集体所有制成为集体所有制标准理论和实践范本,这套集体所有制理论范式和实践模式为中国所承袭,阻滞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集体所有制理论变革和实践演进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条主线是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夺取战争胜利等国家目标,依循增强国家动员能力、攫取农业剩余和解决工业化资本形成问题等目的,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忽视农民权利的部分成员占有生产资料的模糊的集体所有制,形成集中统一的生产经营和产品分配制度,例如苏联的共耕制、集体化以及中国的人民公社化;另一条主线是为了改造小农和实现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依循克服小农生产弊端以及提高农业生产力等目的,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民权利以及物质利益追求的原则,将小规模、分散的小农组织到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中,实现农业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升级,例如苏联的合作制、中国的互助合作运动以及集体地权权利分置。

经典意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必须依循改造小农和实现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主线,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变化进行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以持续提升农业生产力,形成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观察》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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