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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禄劝交通事故(昆明市108国道禄劝县)

昆明禄劝交通事故(昆明市108国道禄劝县)驾驶人代某敏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禄劝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4日刑事立案,并于同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同年5月11日向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8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禄劝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三、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代某敏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临危时操作不当;加之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标线左转弯通行。代某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

2021年5月3日,昆明市108 国道禄劝县境内发生一起4人现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108国道禄劝县“5·03” 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昆明禄劝交通事故(昆明市108国道禄劝县)(1)

一、事故调查情况

2021年5月1日晚,代某敏驾驶云D号牌“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经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灯光装置功能均不合格,经过改装增加了货厢长度、高度及钢板片数),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堆煤场(该堆煤场为曲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洪租赁经营)装载91160kg煤矸石(该车核定载质量15570kg,超载485.74%),运往楚雄州武定县。5月3日22时40分许,代某敏驾车以约65公里每小时的速度(此路段设有限制速度60公里每小时禁令标志)沿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禄劝县小缉麻村路段时,遇李某驾驶云A号牌“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3人)沿108国道由北向南对向驶来,以约14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左转弯。两车临近时,代某敏采取制动并向右打方向避让过程中,车辆向左侧翻,车体左侧砸压李某所驾车、货厢内所载煤矸石掩埋李某所驾车辆,致李某所驾车内驾乘人员4人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绿化树木部分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代某敏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临危时操作不当;加之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标线左转弯通行。

代某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确定代某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熙、宗某浪、安某梅均无责任。

三、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驾驶人代某敏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禄劝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4日刑事立案,并于同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同年5月11日向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8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禄劝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曲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到位。法定代表人郭某洪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禄劝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12日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警示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广大交通参与者务必深刻汲取昆明市108国道禄劝县“5·0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惩前毖后。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理念,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五、云南交警提醒

(一)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行车安全意识及危险处置意识。严禁酒后、醉酒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严禁超载、超限运输;严禁非法拼改装、加装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驾驶证处于停止使用状态下驾车上道路行驶。

(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道路隐患排查机制,加大公路事故隐患整治力度,推动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根治“重经营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严格防止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对超载、超限,准驾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托超限检测站、交警执法站(临时执勤点)、农村劝导站,“常态化、高频次”开展联合整治,管出秩序、管出规矩,管出安全。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夯实防范和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基层基础工作,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七进”活动,树牢不开超载车、无证不驾驶的自觉守法意识,切实提升防范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法治意识,努力提升规范行车、文明行车、守法行驶的意识和技能。

来源:昆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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