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6-2022工程测量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gb50026-2022工程测量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2 符 号 ...................................................................................................................... 52.1 术 语 .......................................................................................................................... 5目 录1 总 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surveying
GB50026-2007
目 录
1 总 则 ...................................................................................................................................... 4
2 术语和符号 .............................................................................................................................. 5
2.1 术 语 .......................................................................................................................... 5
2.2 符 号 ...................................................................................................................... 5
3 平面控制测量 .......................................................................................................................... 8 3.1 一般规定 ...................................................................................................................... 8
3.2 卫星定位测量............................................................................................................... 8
3.3 导线测量 .................................................................................................................... 12
3.4 三角形网测量............................................................................................................. 18
4 高程控制测量 ........................................................................................................................ 22 4.1 一般规定 ..................................................................................................................... 22
4.2 水准测量 ..................................................................................................................... 22
4.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 25
4.4 GPS 拟合高程测量 ..................................................................................................... 25
5 地形测量 ................................................................................................................................ 27 5.1 一般规定...................................................................................................................... 27
5.2 图根控制测量.............................................................................................................. 30
5.3 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33
5.4 纸质地形图数字化...................................................................................................... 38
5.5 数字高程模型(DEM) .................................................................................................. 39
5.6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41
5.7 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 41
5.8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42
5.9 水域地形测量.............................................................................................................. 43
5.10 地形图的修测与编绘................................................................................................ 45
6 线路测量 ................................................................................................................................ 47 6.1 一般规定 ..................................................................................................................... 47
6.2 铁路、公路测量 ......................................................................................................... 48
6.3 架空索道测量 ............................................................................................................. 50
6.4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 51
6.5 架空送电线路测量 ..................................................................................................... 52
7 地下管线测量 ........................................................................................................................ 54 7.1 一般规定 ..................................................................................................................... 54
7.2 地下管线调查 ............................................................................................................. 54
7.3 地下管线施测 ............................................................................................................. 56
7.4 地下管线图绘制 ......................................................................................................... 56
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57
8 施工测量 ................................................................................................................................ 58 8.1 一般规定 .................................................................................................................... 58
8.2 场区控制测量 ............................................................................................................ 58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 60
8.4 水工建筑物施工测量 ................................................................................................ 65
8.5 桥梁施工测量 ............................................................................................................ 67
8.6 隧道施工测量 ............................................................................................................ 70
9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 73 9.1 一般规定 .................................................................................................................... 73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 73 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 74
10 变形监测 .............................................................................................................................. 75
10.1 一般规定 ................................................................................................................... 75
10.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 ............................................................................................... 76
10.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 ............................................................................................... 78
10.4 基本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 79
10.5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 ....................................................................................... 83
10.6 水工建筑物变形监测 ............................................................................................... 85
10.7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 ................................................................................................... 88
10.8 桥梁变形监测 ........................................................................................................... 91
10.9 滑坡监测 ................................................................................................................... 92
10.10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93
附录 A 精度要求较高工程的中误差评定方法 ....................................................................... 95
附录 B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96
B.1 平面控制点标志 ....................................................................................................... 96
B.2 平面控制点标石埋设 ............................................................................................... 96
B.3 变形监测观测墩结构图 ........................................................................................... 97
附录 C 方向观测法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计算公式 ........................................................... 98 附录 D 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100
D.1 高程控制点标志 ..................................................................................................... 100
D.2 水准点标石埋设 ..................................................................................................... 101
D.3 深埋水准点结构图 ................................................................................................. 101
附录 E 建筑方格网点标石规格及埋设 ................................................................................. 103
附录 F 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值的计算公式 ....................... 104
附录 G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105
本规范用词说明 ........................................................................................................................ 106 条 文 说 明 .............................................................................................................................. 107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工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工程测量产品满足
质量可靠、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通用性测量工作。
1.0.3 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绘精度的标准,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对于
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可按附录 A的方法评定观测精度。
注:本规范条文中的中误差、闭合差、限差及较差,除特别标明外,通常采用省略正负号表示。
1.0.4 工程测量作业所使用的仪器和相关设备,应做到及时检查校正,加强维护保养、
定期检修。
1.0.5 对工程中所引用的测量成果资料,应进行检核。
1.0.6 各类工程的测量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卫星定位测量 satellite positioning
利用两台或两台以上接收机同时接收多颗定位卫星信号,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方法。
2.1.2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 satellite positioning control network
利用卫星定位测量技术建立的测量控制网。
2.1.3 三角形网 triangular network
由一系列相连的三角形构成的测量控制网。它是对已往三角网、三边网和边角网的统
称。
2.1.4 三角形网测量 triangular control network survey
通过测定三角形网中各三角形的顶点水平角、边的长度,来确定控制点位置的方法。
它是对已往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网测量的统称。
2.1.5 2″级仪器 2″class instrument
2″级仪器是指一测回水平方向中误差标称为 2″的测角仪器,包括全站仪、电子经纬
仪、光学经纬仪。1″级仪器和 6″级仪器的定义方法相似。
2.1.6 5mm 级仪器 5mmclassinstrument
5mm 级仪器是指当测距长度为 1km 时,由电磁波测距仪器的标称精度公式计算的测距中
误差为 5mm 的仪器,包括测距仪、全站仪。1mm 级仪器和 10 mm 级仪器的定义方法相似。
2.1.7 数字地形图 digital topographicmap
将地形信息按一定的规则和方法采用计算机生成和计算机数据格式存储的地形图。
2.1.8 纸质地形图 paper topographic map
将地形信息直接用符号、注记及等高线表示并绘制在纸质或聚酯薄膜上的正射投影图。
2.1.9 变形监测 deformation monitoring
对建(构)筑物及其地基、建筑基坑或一定范围内的岩体及土体的位移、沉降、倾斜、
挠度、裂缝和相关影响因素(如地下水、温度、应力应变等)进行监测,并提供变形分析预
报的过程。
2.2 符 号
A--GPS 接收机标称的固定误差;
α——电磁波测距仪器标称的固定误差;
B---GPS 接收机标称的比例误差系数、隧道开挖面宽度;
b——电磁波测距仪器标称的比例误差系数;
C——照准差;
D——电磁波测距边长度、GPS-RTK 参考站到检查点的距离、送变电线路档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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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g——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
DH——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
DP——测线的水平距离;
D0——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
d--GPS 网相邻点间的距离、灌注桩的桩径;
DS05、DS1、DS3—一水准仪型号;
fβ——方位角闭合差; H——水深、建(构)筑物的高度、安装测量管道垂直部分长度、桥梁索塔高度、隧道埋
深;
Hm——测距边两端点的平均高程;
Hp——测区的平均高程;
h——高差、建筑施工的沉井高度、地下管线的埋深、隧道高度;
hd——基本等高距;
hm一一测区大地水准面高出参考椭球面的高差;
i——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K——大气折光系数;
L——水准测段或路线长度、天车或起重机轨道长度、桥的总长、桥的跨径、隧道两开
挖洞口间长度、监测体或监测断面距隧道开挖工作面的前后距离;
l ——测点至线路中桩的水平距离、桥梁所跨越的江(河流、峡谷)的宽度; M——测图比例尺分母、中误差;
Mw——高差全中误差;
M△——高差偶然中误差;
M——中误差;
mD——测距中误差;
mH——地下管线重复探查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mV——地下管线重复探查的埋深中误差;
mα——方位角中误差;
mβ——测角中误差;
N——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的个数;
n——测站数、测段数、边数、基线数、三角形个数、建筑物结构的跨数;
P——测量的权;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
RA——参考椭球体在测距边方向法截弧的曲率半径;
Rm——测距边中点处在参考椭球面上的平均曲率半径;
S——边长、斜距、两相邻细部点间的距离、转点桩至中桩的距离;
T——边长相对中误差分母;
W——闭合差;
Wx、Wy、Wz——坐标分量闭合差;
Wf、Wg、Wj、Wb——分别为方位角条件、固定角条件、角-极条件、边(基线)条件自由项
的限差;
ym——测距边两端点横坐标的平均值;
α——垂直角、地面倾角、比例系数;
δh——对向观测的高差较差;
δ1、2——测站点 1向照准点 2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
△d——长度较差;
△H——复查点位与原点位的埋深较差;
△S——复查点位与原点位间的平面位置偏差;
△a——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
μ--单位权中误差;
σ——基线长度中误差、度盘和测微器位置变换值。
3 平面控制测量
3.1 一般规定
3.1.1 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三角形网测量等方法。
3.1.2 平面控制网精度等级的划分,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
级,导线及导线网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三角形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
二级。
3.1.3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首级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且适当考虑发展;当与国家坐标系统联测时,应
同时考虑联测方案。
2 首级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确定。
3 加密控制网,可越级布设或同等级扩展。
3.1.4 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在满足测区内投影长度变形不大于 2.5cm/km 的要
求下,作下列选择:
1 采用统一的高斯投影 3°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 采用高斯投影 3°带,投影面为测区抵偿高程面或测区平均高程面的平面直角坐标
系统;或任意带,投影面为 1985 国家高程基准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3 小测区或有特殊精度要求的控制网,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4 在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地区,可沿用原有的坐标系统。
5 厂区内可采用建筑坐标系统。
3.2 卫星定位测量
(Ⅰ) 卫星定位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2.1 各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3.2.2 各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按(3.2.2)式计算。
3.2.3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观测精度的评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按(3.2.3-1)式计算;
2 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应满足相应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要求,并符合(3.2.3-2)
式的规定。
m≤σ (3.2.3-2)
(Ⅱ)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2.4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测区的实际情况、精度要求、卫星状况、接收机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测区已有
的测量资料进行综合设计。
2 首级网布设时,宜联测 2 个以上高等级国家控制点或地方坐标系的高等级控制点;
对控制网内的长边,宜构成大地四边形或中点多边形。
3 控制网应由独立观测边构成一个或若干个闭合环或附合路线:各等级控制网中构成
闭合环或附合路线的边数不宜多于 6 条。
4 各等级控制网中独立基线的观测总数,不宜少于必要观测基线数的 1.5 倍。
5 加密网应根据工程需要,在满足本规范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比较灵活的布网方
式。
6 对于采用 GPS-RTK 测图的测区,在控制网的布设中应顾及参考站点的分布及位置。
3.2.5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同时要有利于加密和扩展,每个控制点至
少应有一个通视方向。
2 点位应选在视野开阔,高度角在 15°以上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点位附近不应有
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干扰源或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
3 充分利用符合要求的旧有控制点。
3.2.6 控制点埋石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并绘制点之记。
(Ⅲ) GPS 观测
3.2.7 GPS 控制测量作业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2.7 的规定。
3.2.8 对于规模较大的测区,应编制作业计划。
3.2.9 GPS 控制测量测站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观测前,应对接收机进行预热和静置,同时应检查电池的容量、接收机的内存和可
储存空间是否充足。
2 天线安置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 2mm;天线高的量取应精确至 lmm。
3 观测中,应避免在接收机近旁使用无线电通信工具。
4 作业同时,应做好测站记录,包括控制点点名、接收机序列号、仪器高、开关机时
间等相关的测站信息。
(Ⅳ) GPS 测量数据处理
3.2.10 基线解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起算点的单点定位观测时间,不宜少于 30min。
2 解算模式可采用单基线解算模式,也可采用多基线解算模式。
3 解算成果,应采用双差固定解。
3.2.11 GPS 控制测量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经同步环、异步环和复测基线检核,并应满
足下列要求:
1 同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满足(3.2.11-1)~(3.2.11-5)
式的要求:
2 异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满足(3.2.11-6)一(3.2.11-10)
式的要求:
3 复测基线的长度较差,应满足(3.2.11-11)式的要求:
△d≤2 σ2 (3.2.11-11)
3.2.12 当观测数据不能满足检核要求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分析,并舍弃不合格基线,
但应保证舍弃基线后,所构成异步环的边数不应超过 3.2.4 条第 3 款的规定。否则,应
重测该基线或有关的同步图形。
3.2.13 外业观测数据检验合格后,应按 3.2.3 条对 GPS 网的观测精度进行评定。
3.2.14 GPS 测量控制网的无约束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 WGS-84 坐标系中进行三维无约束平差。并提供各观测点在 WGS-84 坐标系中的
三维坐标、各基线向量三个坐标差观测值的改正数、基线长度、基线方位及相关的精度信
息等。
2 无约束平差的基线向量改正数的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的基线长度中误差的 3
倍。
3.2.15 GPS 测量控制网的约束平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国家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中进行二维或三维约束平差。
2 对于已知坐标、距离或方位,可以强制约束,也可加权约束。约束点间的边长相对
中误差,应满足表 3.2.1 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 平差结果,应输出观测点在相应坐标系中的二维或三维坐标、基线向量的改正数、
基线长度、基线方位角等,以及相关的精度信息。需要时,还应输出坐标转换参数及其精
度信息。
4 控制网约束平差的 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应满足表 3.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3 导线测量
(Ⅰ)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3.1 各等级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注:1 表中 n 为测站数。
2 当测区测图的 大比例尺为 1:l000,一、二、三级导线的导线长度、平均边长可适当放长,但 大长度不应大于表中
规定相应长度的 2 倍。
3.3.2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边数不超过表 3.3.1相应等级导线长度和
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 3.3.1 规定长度的 1/3 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
合差不应大于 13cm。
3.3.3 导线网中,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段长度不应大于表 3.3.1 中
相应等级规定长度的 0.7 倍。
(Ⅱ) 导线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3.4 导线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网用作测区的首级控制时,应布设成环形网,且宜联测 2个已知方向。
2 加密网可采用单一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形式。
3 结点间或结点与已知点间的导线段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网
内不同环节上的点也不宜相距过近。
3.3.5 导线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位应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便于保存的地方,视野应相对开阔,便于加密、
扩展和寻找。
2 相邻点之间应通视良好,其视线距障碍物的距离,三、四等不宜小于 1.5m;四等
以下宜保证便于观测,以不受旁折光的影响为原则。
3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时,相邻点之间视线应避开烟囱、散热塔、散热池等发热体及强
电磁场。
4 相邻两点之间的视线倾角不宜过大。
5 充分利用旧有控制点。
3.3.6 导线点的埋石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三、四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
需要而定。
(Ⅲ) 水平角观测
3.3.7 水平角观测所使用的全站仪、电子经纬仪和光学经纬仪,应符合下列相关规定:
1 照准部旋转轴正确性指标:管水准器气泡或电子水准器长气泡在各位置的读数较
差,1″级仪器不应超过 2 格,2″级仪器不应超过 1 格,6″级仪器不应超过 1.5 格。
2 光学经纬仪的测微器行差及隙动差指标:1″级仪器不应大于 1″,2″级仪器不应
大于 2″。
3 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指标:1″级仪器不应超过 10",2″级仪器不应超过 15
″,6″级仪器不应超过 20″。
4 补偿器的补偿要求,在仪器补偿器的补偿区间,对观测成果应能进行有效补偿。
5 垂直微动旋转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产生偏移。
6 仪器的基座在照准部旋转时的位移指标:1″级仪器不应超过 0.3″,2″级仪器不
应超过 1″,6″级仪器不应超过 1.5″。
7 光学(或激光)对中器的视轴(或射线)与竖轴的重合度不应大于 1mm。
3.3.8 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不应超过表 3.3.8 的规定。
注:1 全站仪、电子经纬仪水平角观测时不受光学测微器两次重合读数之差指标的限制。
2 当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的范围时,该方向 2C 互差可按相邻测回同方向进行比较,其值应满足表十一测回内 2C
互差的限值。
2 当观测方向不多于 3 个时,可不归零。
3 当观测方向多于 6 个时,可进行分组观测。分组观测应包括两个共同方向(其中一
个为共同零方向)。其两组观测角之差,不应大于同等级测角中误差的 2 倍。分组观测的
后结果,应按等权分组观测进行测站平差。
4 各测回间应配置度盘。度盘配置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5 水平角的观测值应取各测回的平均数作为测站成果。
3.3.9 三、四等导线的水平角观测,当测站只有两个方向时,应在观测总测回中以奇数
测回的度盘位置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以偶数测回的度盘位置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右
角。左右角的测回数为总测回数的一半。但在观测右角时,应以左角起始方向为准变换度
盘位置,也可用起始方向的度盘位置加上左角的概值在前进方向配置度盘。
左角平均值与右角平均值之和与 360°之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 3.3.1 中相应等级导
线测角中误差的 2 倍。
3.3.10 水平角观测的测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或反光镜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 2mm。
2 水平角观测过程中,气泡中心位置偏离整置中心不宜超过 1 格。四等及以上等级的
水平角观测,当观测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的范围时,宜在测回间重新整置气泡位置。有
垂直轴补偿器的仪器,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3 如受外界因素(如震动)的影响,仪器的补偿器无法正常工作或超出补偿器的补偿范
围时,应停止观测。
4 当测站或照准目标偏心时,应在水平角观测前或观测后测定归心元素。测定时,投
影示误三角形的 长边,对于标石、仪器中心的投影不应大于 5mm,对于照准标志中心的投
影不应大于 lOmm。投影完毕后,除标石中心外,其他各投影中心均应描绘两个观测方向。
角度元素应量至 15′,长度元素应量至 1mm。
3.3.11 水平角观测误差超限时,应在原来度盘位置上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测回内 2C 互差或同一方向值各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
向。
2 下半测回归零差或零方向的 2C 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3 若一测回中重测方向数超过总方向数的 1/3 时,应重测该测回。当重测的测回数
超过总测回数的 1/3 时,应重测该站。
3.3.12 首级控制网所联测的已知方向的水平角观测,应按首级网相应等级的规定执行。
3.3.13 每日观测结束,应对外业记录手簿进行检查,当使用电子记录时,应保存原始
观测数据,打印输出相关数据和预先设置的各项限差。
(Ⅳ) 距离测量
3.3.14 一级及以上等级控制网的边长,应采用中、短程全站仪或电磁波测距仪测距,
一级以下也可采用普通钢尺量距。
3.3.15 本规范对中、短程测距仪器的划分,短程为 3km 以下,中程为 3~15km。
3.3.16 测距仪器的标称精度,按(3.3.16)式表示。
mD=a b×D (3.3.16)
式中 mD——测距中误差(mm);
a——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
b——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mm/km);
D——测距长度(km)。
3.3.17 测距仪器及相关的气象仪表,应及时校验。当在高海拔地区使用空盒气压表时,
宜送当地气象台(站)校准。
3.3.18 各等级控制网边长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3.18 的规定。
注:1 测回是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 2-4 次的过程。
2 困难情况下,边长测距可采取不同时间段测量代替往返观测。
3.3.19 测距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对中误差和反光镜对中误差不应大于 2mm。
2 当观测数据超限时,应重测整个测回,如观测数据出现分群时,应分析原因,采取
相应措施重新观测。
3 四等及以上等级控制网的边长测量,应分别量取两端点观测始末的气象数据,计算
时应取平均值。
4 测量气象元素的温度计宜采用通风干湿温度计,气压表宜选用高原型空盒气压表;
读数前应将温度计悬挂在离开地面和人体1.5m以外阳光不能直射的地方,且读数精确至0.2
℃;气压表应置平,指针不应滞阻,且读数精确至 50Pa。
5 当测距边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的高差进行修正时,垂直角的观测和
对向观测高差较差要求,可按本规范第 4.3.2 条和 4.3.3 条中五等电磁波测距三角高
程测量的有关规定放宽 l 倍执行。
3.3.20 每日观测结束,应对外业记录进行检查。当使用电子记录时,应保存原始观测
数据,打印输出相关数据和预先设置的各项限差。
3.3.21 普通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3.21 的规定。
(V) 导线测量数据处理
3.3.22 当观测数据中含有偏心测量成果时,应首先进行归心改正计算。
3.3.23 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的斜距,须经气象改正和仪器的加、乘常数改正后才能进行水平距离计算。
2 两点间的高差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时,其高差
应进行大气折光改正和地球曲率改正。
3 水平距离可按(3.3.23)式计算:
22 hSDp −= (3.3.23)
式中 Dp——测线的水平距离(m);
S——经气象及加、乘常数等改正后的斜距(m);
h——仪器的发射中心与反光镜的反射中心之间的高差(m)。
3.3.24 导线网水平角观测的测角中误差,应按(3.3.24)式计算:
3.3.25 测距边的精度评定,应按(3.3.25-1)、(3.3.25-2)式计算;当网中的边长
相差不大时,可按(3.3.25-3)式计算网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1 单位权中误差:
2 任一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
3 网的平均测距中误差:
3.3.26 测距边长度的归化投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算到测区平均高程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3.3.26-1)式计算:
2 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测距边长度,应按(3.3.26-2)式计算:
3 测距边在高斯投影面上的长度,应按(3.3.26-3)式计算:
3.3.27 一级及以上等级的导线网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法;二、三级导线网,可根据
需要采用严密或简化方法平差。当采用简化方法平差时,成果表中的方位角和边长应采用
坐标反算值。
3.3.28 导线网平差时,角度和距离的先验中误差,可分别按 3.3.24 条和 3.3.25
条中的方法计算,也可用数理统计等方法求得的经验公式估算先验中误差的值,并用以计
算角度及边长的权。
3.3.29 平差计算时,对计算略图和计算机输入数据应进行仔细校对,对计算结果应进
行检查。打印输出的平差成果,应包含起算数据、观测数据以及必要的中间数据。
3.3.30 平差后的精度评定,应包含有单位权中误差、点位误差椭圆参数或相对点位误
差椭圆参数、边长相对中误差或点位中误差等。当采用简化平差时,平差后的精度评定,
可作相应简化。
3.3.31 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应符合表 3.3.31 的规定。
3.4 三角形网测量
(Ⅰ) 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3.4.1 各等级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3.4.2 三角形网中的角度宜全部观测,边长可根据需要选择观测或全部观测;观测的角
度和边长均应作为三角形网中的观测量参与平差计算。
3.4.3 首级控制网定向时,方位角传递宜联测 2 个已知方向。
(Ⅱ) 三角形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3.4.4 作业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收集到的相关控制资料和地形图(以 1:
10000~1:100000 为宜)应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图上进行网形设计和精度估算,在满足精度
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网的精度等级和观测方案。
3.4.5 三角形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首级控制网中的三角形,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其三角形的内角不应小于 30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放宽,但不应小于于 25°。
2 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网或插点等形式。
3 三角形网点位的选定,除应符合本规范 3.3.5 条 l~4 款的规定外,二等网视线
距障碍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2m。
3.4.6 三角形网点位的埋石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二、三、四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
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
(Ⅲ) 三角形网观测
3.4.7 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二等三角形网也可采用全组合观测
法。
3.4.8 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除满足 3.4.1 条外,其他要求按本章第 3.3.7 条、
3.3.8 条及 3.3.10~3.3.13 条执行。
3.4.9 二等三角形网测距边的边长测量除满足第 3.4.1 条和表 3.4.9 外、,其他技
术要求按本章第 3.3.14~3.3.17 条及 3.3.19 条、3.3.20 条执行。
3.4.10 三等及以下等级的三角形网测距边的边长测量,除满足 3.4.1 条外,其他要
求按本章第 3.3.14~3.3.20 条执行。
3.4.11 二级三角形网的边长也可采用钢尺量距,按本章 3.3.21 条执行。
(Ⅳ) 三角形网测量数据处理
3.4.12 当观测数据中含有偏心测量成果时,应首先进行归心改正计算。
3.4.13 三角形网的测角中误差,应按(3.4.13)式计算:
3.4.14 水平距离计算和测边精度评定按本章 3.3.23 条和 3.3.25 条执行。
3.4.15 当测区需要进行高斯投影时,四等及以上等级的方向观测值,应进行方向改化
计算。四等网也可采用简化公式。
方向改化计算公式:
3.4.16 高山地区二、三等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如果垂线偏差和垂直角较大,其水
平方向观测值应进行垂线偏差的修正。
3.4.17 测距边长度的归化投影计算,按本章第 3.3.26 条执行。
3.4.18 三角形网外业观测结束后,应计算网的各项条件闭合差。各项条件闭合差不应
大于相应的限值。
1 角一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2 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3 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4 固定角自由项的限值。
mg——固定角的角度中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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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边一角条件的限值。
三角形中观测的一个角度与由观测边长根据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计算所得的角度
限差,应按下式进行检核:
6 边一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3.4.19 三角形网平差时,观测角(或观测方向)和观测边均应视为观测值参与平差,角
度和距离的先验中误差,应按本规范第 3.4.13 条和 3.3.25 条中的方法计算,也可用
数理统计等方法求得的经验公式估算先验中误差的值,并用以计算角度(或方向)及边长的
权。平差计算按本章第 3.3.29~3.3.30 条执行。
3.4.20 三角形网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二等应符合表 3.4.20 的规定,其余各等级应
符合本规范表 3.3.31 的规定。
4 高程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四、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
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 GPS 拟合高
程测量。
4.1.2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
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4.1.3 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测量时,
可沿用原有的高程系统;当小测区联测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4.1.4 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 1~3km,了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 lkm。
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有 3 个高程控制点。
4.2 水准测量
4.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4.2.2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i,DSl 型不应超过 15″;DS3 型不应超过 20"。
2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a 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 0.2″,三等不应超
过 0.5″。
3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 0.15mm;对
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 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 0.5mm。
4.2.3 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除满足 4.1.4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
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还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 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3 埋设完成后,二、三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必要时还应设
置指示桩。
4.2.4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
表 4.2.4的规定。
4.2.5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
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则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取三次
结果的平均数。
4.2.6 当水准路线需要跨越江河(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作业场地应选在跨越距离较短、土质坚硬、密实便于观测的地方;标尺点须设
立木桩。
2 两岸测站和立尺点应对称布设。当跨越距离小于 200m 时,可采用单线过河;大于
200m 时,应采用双线过河并组成四边形闭合环。往返较差、环线闭合差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3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6 的规定。
4 当跨越距离小于 200m 时,也可采用在测站上变换仪器高度的方法进行,两次观测
高差较差不应超过 7mm,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高差。
4.2.7 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按(4.2.7-1)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
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本章表 4.2.1中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 1/2。
2 水准测量结束后,应按(4.2.7-2)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
值不应超过本章表 4.2.1 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 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高山地区除应进行正常水准面不平行修
正外,还应进行其重力异常的归算修正。
4 各等级水准网,应按 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5 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 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 1mm。
4.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4.3.1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
线。
4.3.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4.3.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3.3的规定。
2 垂直角的对向观测,当直觇完成后应即刻迁站进行返觇测量。
3 仪器、反光镜或觇牌的高度,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并精确至 lmm,取其平均值
作为 终高度。
4.3.4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返觇的高差,应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改正。
2 平差前,应按本章(4.2.7-2)式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3 各等级高程网,应按 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4 高程成果的取值,应精确至 lmm。
4.4 GPS 拟合高程测量
4.4.1 GPS 拟合高程测量,仅适用于平原或丘陵地区的五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测量。
4.4.2 GPS 拟合高程测量宜与 GPS 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
4.4.3 GPS 拟合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 网应与四等或四等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 GPS 点,宜分布在测区的四周和
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则联测的 GPS 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
2 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 1.5 倍,点间距宜小于 10km。
3 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的点数。
4 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宜采取分区拟合的方法。
5 GPS 观测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 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天线高应在观测前后
各量测一次,取其平均值作为 终高度。
4.4.4 GPS 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2 应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剔除不合格点。
3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
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4 对拟合高程模型应进行优化。
5 GPS 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4.4.5 对 GPS 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少于全部高程点的 10%且不
少于 3 个点;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进行,其高差较差不应大于 30 D mm(D 为检查路线的长度,单位为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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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形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形图测图的比例尺,根据工程的设计阶段、规模大小和运营管理需要,可按表
5.1.1 选用。
5.1.2 地形图可分为数字地形图和纸质地形图,其特征按表 5.1.2 分类。
5.1.3 地形的类别划分和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确定,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面倾角(α)大小,确定地形类别。
2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按表 5.1.3选用。
5.1.4 地形测量的区域类型,可划分为一般地区、城镇建筑区、工矿区和水域。
5.1.5 地形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表 5.1.5-1 的规定。
2 等高(深)线的插求点或数字高程模型格网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
超过表 5.1.5-2 的规定。
3 工矿区细部坐标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表 5.1.5-3 的规定。
4 地形点的 大点位间距,不应大于表 5.1.5-4 的规定。
5 地形图上高程点的注记,当基本等高距为 0.5m 时,应精确至 0.0lm;当基本等高距大
于 0.5m 时,应精确至 0.1m。
5.1.6 地形图的分幅和编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形图的分幅,可采用正方形或矩形方式。
2 图幅的编号,宜采用图幅西南角坐标的千米数表示。
3 带状地形图或小测区地形图可采用顺序编号。
4 对于已施测过地形图的测区,也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
5.1.7 地形图图式和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的使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形图图式,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l: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
/T 7929 和《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 5791。
2 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要
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 和《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地形
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5660。
3 对于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的不足部分可自行补充,并应编写补充说明。对于同一个
工程或区域,应采用相同的补充图式和补充要素分类代码。
5.1.8 地形测图,可采用全站仪测图、GPS-RTK 测图和平板测图等方法,也可采用各种
方法的联合作业模式或其他作业模式。在网络 RTK 技术的有效服务区作业,宜采用该技术,
但应满足本规范地形测量的基本要求。
5.1.9 数字地形测量软件的选用,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适合工程测量作业特点。
2 满足本规范的精度要求、功能齐全、符号规范。
3 操作简便、界面友好。
4 采用常用的数据、图形输出格式。对软件特有的线型、汉字、符号,应提供相应的
库文件。
5 具有用户开发功能。
6 具有网络共享功能。
5.1.10 计算机绘图所使用的绘图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大比例尺成图精度的要求。
5.1.11 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的全面对照及实测检查。实测检查量不应少于测
图工作量的 10%,检查的统计结果,应满足表 5.1.5-1~5.1.5-3 的规定。
5.2 图根控制测量
5.2.1 图根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施测。图根点相对于邻近
等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 0.1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1/10。
5.2.2 对于较小测区,图根控制可作为首级控制。
5.2.3 图根点点位标志宜采用木(铁)桩,当图根点作为首级控制或等级点稀少时,应埋
设适当数量的标石。
5.2.4 解析图根点的数量,一般地区不宜少于表 5.2.4 的规定。
5.2.5 图根控制测量内业计算和成果的取位,应符合表 5.2.5 的规定。
(Ⅰ) 图根平面控制
5,2.6 图根平面控制,可采用图根导线、极坐标法、边角交会法和 GPS 测量等方法。
5.2.7 图根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根导线测量,宜采用 6″级仪器 1 测回测定水平角。其主要技术要求,不应超过
表 5.2.7的规定。
2 在等级点下加密图根控制时,不宜超过 2 次附合。
3 图根导线的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器单向施测,也可采用钢尺单向丈量。
4 图根钢尺量距导线,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首级控制,边长应进行往返丈量,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1/4000。
2)量距时,当坡度大于 2%、温度超过钢尺检定温度范围±10℃或尺长修正大于 1/
10000 时,应分别进行坡度。温度和尺长的修正。
3)当导线长度小于规定长度的 1/3 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 0.3mm。
4)对于测定细部坐标点的图根导线,当长度小于 200m 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3cm。
5.2.8 对于难以布设附合导线的困难地区,可布设成支导线。支导线的水平角观测可用
6″级经纬仪施测左、右角各 1 测回,其圆周角闭合差不应超过 40″。边长应往返测定,其
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1/3000。导线平均边长及边数,不应超过表 5.2.8 的规定。
5.2.9 极坐标法图根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 6″级全站仪或 6″级经纬仪加电磁波测距仪,角度、距离 1 测回测定。
2 观测跟差,不应超过表 5.2.9-1 的规定。
3 测设时,可与图根导线或二级导线一并测设,也可在等级控制点上独立测设。独立
测设的后视点,应为等级控制点。
4 在等级控制点上独立测设时,也可直接测定图根点的坐标和高程,并将上,下两半
测回的观测值取平均值作为 终观测成果,其点位误差应满足本章第 5.2.1 条的要求。
5 极坐标法图根点测量的边长,不应大于表 5.2.9-2 的规定。
6 使用时,应对观测成果进行充分校核。
5.2.10 图根解析补点,可采用有校核条件的测边交会、测角交会、边角交会或内外分
点等方法。当采用测边交会和测角交会时,其交会角应在 30°~150°之间,观测限差应满
足表 5.2.9-1 的要求。分组计算所得坐标较差,不应大于图上 0.2mm。
5.2.11 GPS 图根控制测量,宜采用 GPS-RTK 方法直接测定图根点的坐标和高程。GPS-RTK
方法的作业半径不宜超过 5km,对每个图根点均应进行同一参考站或不同参考站下的两次独
立测量,其点位较差不应大于图上 0.1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1/10。其他技
术要求应按本章第 5.3.10~5.3.15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Ⅱ) 图根高程控制
5.2.12 图根高程控制,可采用图根水准、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等测量方法。
5.2.13 图根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算点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高程点。
2 图根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5.2.13 的规定。
5.2.14 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算点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高程点。
2 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5.2.14 的规定。
3 仪器高和觇标高的量取,应精确至 lmm。
5.3 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Ⅰ) 全站仪测图
5.3.1 全站仪测图所使用的仪器和应用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使用 6″级全站仪,其测距标称精度,固定误差不应大于 10mm,比例误差系数不
应大于 5ppm。
2 测图的应用程序,应满足内业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的基本要求。
3 数据传输后,宜将测量数据转换为常用数据格式。
5.3.2 全站仪测图的方法,可采用编码法、草图法或内外业一体化的实时成图法等。
5.3.3 当布设的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采用极坐标法增设少量测站点。
5.3.4 全站仪测图的仪器安置及测站检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器的对中偏差不应大于 5mm,仪器高和反光镜高的量取应精确至 lmm。
2 应选择较远的图根点作为测站定向点,并施测另一图根点的坐标和高程,作为测站
检核。检核点的平面位置较差不应大于图上 0.2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1/5。
3 作业过程中和作业结束前,应对定向方位进行检查。
5.3.5 全站仪测图的测距长度,不应超过表 5.3.5 的规定。
5.3.6 数字地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草图法作业时,应按测站绘制草图,并对测点进行编号。测点编号应与仪器
的记录点号相一致。草图的绘制,宜简化标示地形要素的位置、属性和相互关系等。
2 当采用编码法作业时,宜采用通用编码格式,也可使用软件的白定义功能和扩展功
能建立用户的编码系统进行作业。
3 当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实时成图法作业时,应实时确立测点的属性、连接关系和逻
辑关系等。
4 在建筑密集的地区作业时,对于全站仪无法直接测量的点位,可采用支距法、线交
会法等几何作图方法进行测量,并记录相关数据。
5.3.7 当采用手工记录时,观测的水平角和垂直角宜读记至秒,距离宜读记至 cm,坐标
和高程的计算(或读记)宜精确至 lcm。
5.3.8 全站仪测图,可按图幅施测,也可分区施测。按图幅施测时,每幅图应测出图廓
线外 5mm;分区施测时,应测出区域界线外图上 5mm。
5.3.9 对采集的数据应进行检查处理,删除或标注作废数据、重测超限数据、补测错漏
数据。对检查修改后的数据,应及时与汁算机联机通信,生成原始数据文件并做备份。
(Ⅱ) GPS-RTK 测图
5.3.10 作业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测区的控制点成果及 GPS 测量资料。
2 测区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的参数,包括:参考椭球参数,中央子午线经度,纵、
横坐标的加常数,投影面正常高,平均高程异常等。
3 WGS-84 坐标系与测区地方坐标系的转换参数及 WGS-84 坐标系的大地高基准与测区
的地方高程基准的转换参数。
5.3.11 转换关系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转换,可采用重合点求定参数(七参数或三参数)的方法进行。
2 坐标转换参数和高程转换参数的确定宜分别进行;坐标转换位置基准应一致,重合
点的个数不少于 4 个,且应分布在测区的周边和中部;高程转换可采用拟合高程测量的方
法,按本规范 4.4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坐标转换参数也可直接应用测区 GPS 网二维约束平差所计算的参数。
4 对于面积较大的测区,需要分区求解转换参数时,相邻分区应不少于 2 个重合点。
5 转换参数宜采取多种点组合方式分别计算,再进行优选。
5.3.12 转换参数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换参数的应用,不应超越原转换参数的计算所覆盖的范围,且输入参考站点的空
间直角坐标,应与求取平面和高程转换参数(或似大地水准面)时所使用的原 GPS 网的空间
直角坐标成果相同,否则,应重新求取转换参数。
2 使用前,应对转换参数的精度、可靠性进行分析和实测检查。检查点应分布在测区
的中部和边缘。检测结果,平面较差不应大于 5c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 30 D mm(D 为参考
站到检查点的距离,单位为 km);超限时,应分析原因并重新建立转换关系。
3 对于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应绘制高程异常等值线图,分析高程异常的
变化趋势是否同测区的地形变化相一致。当局部差异较大时,应加强检查,超限时,应进
一步精确求定高程拟合方程。
5.3.13 参考站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测区面积、地形地貌和数据链的通信覆盖范围,均,匀布设参考站。
2 参考站站点的地势应相对较高,周围无高度角超过 15°的障碍物和强烈干扰接收卫
星信号或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体。
3 参考站的有效作业半径,不应超过 10km。
5.3.14 参考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收机天线应精确对中、整平。对中误差不应大于 5mm;天线高的量取应精确至 lmm。
2 正确连接天线电缆、电源电缆和通信电缆等;接收机天线与电台天线之间的距离,
不宜小于 3m。
3 正确输入参考站的相关数据,包括:点名、坐标、高程、天线高、基准参数、坐标
高程转换参数等。
4 电台频率的选择,不应与作业区其他无线电通信频率相冲突。
5.3.15 流动站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动站作业的有效卫星数不宜少于 5 个,PDOP 值应小于 6,并应采用固定解成果。
2 正确的设置和选择测量模式、基准参数、转换参数和数据链的通信频率等,其设置
应与参考站相一致。
3 流动站的初始化,应在比较开阔的地点进行。
4 作业前,宜检测 2 个以上不低于图根精度的已知点。检测结果与已知成果的平面较
差不应大于图上 0.2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1/5。
5 数字地形图的测绘,按本节 5.3.6 条执行。
6 作业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初始化,并经重合点测量检查合格后,方能
继续作业。
7 结束前,应进行已知点检查。
8 每日观测结束,应及时转存测量数据至计算机并做好数据备份。
5.3.16 分区作业时,各应测出界线外图上 5mm。
5.3.17 不同参考站作业时,流动站应检测一定数量的地物重合点。点位较差不应大于
图上 0.6mm,高程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1/3。
5.3.18 对采集的数据应进行检查处理,删除或标注作废数据、重测超限数据、补测错
漏数据。
(Ⅲ) 平板测图
5.3.19 平板测图,可选用经纬仪配合展点器测绘法、大平板仪测绘法。
5.3.20 地形原图的图纸,宜选用厚度为 0.07-0.10mm,伸缩率小于 0.2%。的聚酯
薄膜。
5.3.21 图廓格网线绘制和控制点的展点误差,不应大于 0.2mm。图廓格网的对角线、
图根点间的长度误差,不应大于 0.3mm。
5.3.22 平板测图所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距常数范围应在 100±0.1 以内。
2 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 2′。
3 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 0.2mm。
4 量角器半径,不应小于 10cm,其偏心差不应大于 0.2mm。
5 坐标展点器的刻划误差,不应超过 0.2mm。
5.3.23 当解析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增补少量图解交会点或视距支点。图解
补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解交会点,必须选多余方向作校核,交会误差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应小于 0.5mm,
相邻两线交角应在 30°~150°之间。
2 视距支点的长度,不宜大于相应比例尺地形点 大视距长度的 2/3,并应往返测定,
其较差不应大于实测长度的 1/150。
3 图解交会点、视距支点的高程测量,其垂直角应 1 测回测定。由两个方向观测或往、
返观测的高程较差,在平地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l/5,在山地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1
/3。
5.3.24 平板测图的视距长度,不应超过表 5.3.24 的规定。
5.3.25 平板测图时,测站仪器的设置及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 0.05mm。
2 以较远一点标定方向,另一点进行检核,其检核方向线的偏差不应大干图上 0.3mm,
每站测图过程中和结束前应注意检查定向方向。
3 检查另一测站点的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基本等高距的 l/5。
5.3.26 测图时,每幅图应测出图廓线外 5mm。
5.3.27 纸质地形图绘制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节第 5.3.38~5.3.44 条执行。
5.3.28 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本章表 5.1.5-1 和表 5.1.5-2规定值的 2 2 倍,
小于规定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实地检查和修改。
5.3.29 纸质地形图的内外业检查,应按本章 5.1.11 条的规定执行。
(Ⅳ) 数字地形图的编辑处理
5.3.30 数字地形图编辑处理软件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次使用前,应对软件的功能、图形输出的精度进行全面测试。满足本规范要求和
工程需要后,方能投入使用。
2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软件的操作要求作业。
5.3.31 观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数据应采用与计算机联机通信的方式,转存至计算机并生成原始数据文件;数
据量较少时也可采用键盘输入,但应加强检查。
2 应采用数据处理软件,将原始数据文件中的控制测量数据、地形测量数据和检测数
据进行分离(类),并分别进行处理。
3 对地形测量数据的处理,可增删和修改测点的编码、属性和信息排序等,但不得修
改测量数据。
4 生成等高线时,应确定地性线的走向和断裂线的封闭。
5.3.32 地形图要素应分层表示。分层的方法和图层的命名对同一工程宜采用统一格式,
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图层部分属性进行修改。
5.3.33 使用数据文件自动生成的图形或使用批处理软件生成的图形,应对其进行必要
的人机交互式图形编辑。
5.3.34 数字地形图中各种地物、地貌符号、注记等的绘制、编辑,可按本节第 5.3.38
-5.3.44 条的要求进行。当不同属性的线段重合时,可同时绘出,并采用不同的颜色分
层表示(对于打印输出的纸质地形图可择其主要表示)。
5.3.35 数字地形图的分幅,除满足本章第 5.1.6 条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区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图幅裁剪。分幅裁剪时(或自动分幅裁剪后),应对图幅
边缘的数据进行检查、编辑。
2 按图幅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接图检查和图边数据编辑。图幅接边误差应符合本节
第 5.3.28 条的规定。
3 图廓及坐标格网绘制,应采用成图软件自动生成。
5.3.36 数字地形图的编辑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图形的连接关系是否正确,是否与草图一致、有无错漏等。
2 各种注记的位置是否适当,是否避开地物、符号等。
3 各种线段的连接、相交或重叠是否恰当、准确。
4 等高线的绘制是否与地性线协调、注记是否适宜、断开部分是否合理。
5 对间距小于图上 0.2mm 的不同属性线段,处理是否恰当。
6 地形、地物的相关属性信息赋值是否正确。
5.3.37 数字地形图编辑处理完成后,应按相应比例尺打印地形图样图,并按本章第 5.1.11
条的规定进行内外业检查和绘图质量检查。外业检查可采用 GPS-RTK 法,也可采用全站仪
测图法。
(V) 纸质地形图的绘制
5.3.38 轮廓符号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比例尺绘制的轮廓符号,应保持轮廓位置的精度。
2 半依比例尺绘制的线状符号,应保持主线位置的几何精度。
3 不依比例尺绘制的符号,应保持其主点位置的几何精度。
5.3.39 居民地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和农村的街区、房屋,均应按外轮廓线准确绘制。
2 街区与道路的衔接处,应留出 0.2mm 的间隔。
5.3.40 水系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系应先绘桥、闸,其次绘双线河、湖泊、渠、海岸线、单线河,然后绘堤岸、陡
岸、沙滩和渡口等。
2 当河流遇桥梁时应中断;单线沟渠与双线河相交时,应将水涯线断开,弯曲交于一
点。当两双线河相交时,应互相衔接。
5.3.41 交通及附属设施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绘制道路时,应先绘铁路,再绘公路及大车路等。
2 当实线道路与虚线道路、虚线道路与虚线道路相交时,应实部相交。
3 当公路遇桥梁时,公路和桥梁应留出 0.2mm 的间隔。
5.3.42 等高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精度,线划均匀、光滑自然。
2 当图上的等高线遇双线河、渠和不依比例尺绘制的符号时,应中断。
5.3.43 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2 境界线的转角处,不得有间断,并应在转角上绘出点或曲折线。
5.3.44 各种注记的配置,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字注记,应使所指示的地物能明确判读。一般情况下,字头应朝北。道路河流名
称,可随现状弯曲的方向排列。各字侧边或底边,应垂直或平行于线状物体。各字间隔尺
寸应在 0.5mm 以上;远间隔的也不宜超过字号的 8 倍。注字应避免遮断主要地物和地形的
特征部分。
2 高程的注记,应注于点的右方,离点位的间隔应为 0.5mm。
3 等高线的注记字头,应指向山顶或高地,字头不应朝向图纸的下方。
5;3.45 外业测绘的纸质原图,宜进行着墨或映绘,其成图应墨色黑实光润、图面整洁。
5.3.46 每幅图绘制完成后,应进行图面检查和图幅接边、整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
改。
5.4 纸质地形图数字化
5.4.1 纸质地形图的数字化,可采用图形扫描仪扫描数字化法或数字化仪手扶跟踪数字
化法。
5.4.2 选用的图形扫描仪或数字化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大比例尺成图的基本精度
要求。
5.4.3 扫描数字化的软件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图纸定向和校正。
2 数据采集和编码输入。
3 数据的计算、转(变)换和编辑。
4 图形的实时显示、检查和修改。
5 点、线、面状地形符号的绘制。
6 地形图要素的分层管理。
7 格栅数据的运算(包括灰度值变换、格栅图像的平移和格栅图像的组合等)。
8 坐标转换。
9 线状格栅数据的细化。
10 格栅数据的自动跟踪矢量化。
11 人机交互式矢量化。
5.4.4 手扶跟踪数字化的软件系统,应具备本章第 5.4.3 条第 l~6 款的基本功能。
5.4.5 数字化图中的地形、地物要素和各种注记的图层设置及属性表示,应满足用户要
求和数据入库需要。
5.4.6 纸质地形图数字化对原图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图的比例尺不应小于数字化地形图的比例尺。
2 原图宜采用聚酯薄膜底图;当无法获取聚酯薄膜底图时,在满足用户用图要求的前
提下,也可选用其他纸质图。
3 图纸平整、无褶皱,图面清晰。
4 对原图纸或扫描图像的变形,应进行修正。
5.4.7 图纸、图像的定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内图廓的四角坐标点或格网点作为定向点。
2 定向点不应少于 4 点,位置应分布均匀、合理。
3 当地形图变形较大时,应适当增加图纸定向点。
4 定向完成后,应作格网检查。其坐标值与理论坐标值的较姜,不应大于图上 0.3mm。
5 数字化仪采集数据的作业过程中和结束时,还应对图纸作定向检查。
5.4.8 地形图要素的数字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图纸中有坐标数据的控制点和建(构)筑物的细部坐标点的点位绘制,不得采用数
字化的方式而应采用输入坐标的方式进行;无坐标数据的控制点可不绘制。
2 图廓及坐标格网的绘制,应采用输入坐标的方法由绘图软件按理论值自动生成,不
得采用数字化方式产生。
3 原图中地形、地物符号与现行图式不相符时,应采用现行图式规定的符号。
4 点状符号、线状符号和地貌、植被的填充符号的绘制,应采用绘图软件生成;各种
注记的位置应与符号相协调,重叠时可进行交互式编辑调整。
5 等高线、地物线等线条的数字化,应采用线跟踪法。采样间隔合理、线划粗细均匀、
线条连续光滑。
5.4.9 每幅图数字化完成后,应进行图幅接边和图边数据编辑;接边完成后,应输出检
查图。
5.4.10 检查图与原图比较,点状符号及明显地物点的偏差不宜大于图上 0.2mm,线状
符号的误差不宜大于图 2:0.3mm。
5.5 数字高程模型(DEM)
5.5.1 数字高程模型的数据源,宜采用数字地形图的等高线数据,也可采用野外实测的
数据或对原有纸质地形图数字化的数据。
5.5.2 数字高程模型建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尺的确定,宜根据工程的需要,按本章表 5.1.1 选择,但不应大于数据源的
比例尺。
2 数字高程模型格网点的高程中误差,应满足本章表 5.1.5-2 的要求。
3 数字高程模型的格网间距,应符合表 5.5.2 的规定。
4 数字高程模型的分幅及编号,应满足本章 5.1.6条的要求。
5 数字高程模型的构建,宜采用不规则三角网法,也可采用规则格网法,或者二者混
合使用。
6 规则格网点、特征点及边界线的数据应完整。
7 数字高程模型表面应平滑,且应充分反映地形地貌的特征。
5.5.3 采用不规则三角网法构建模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并完整连接地性线、断裂线、边界线等特征线。
2 以同一特征线上相邻两点的连线,作为构建三角形的必要条件。
3 构建三角形宜使三角形的边长尽可能接近等边、三角形的边长之和 小或三角形外
接圆的半径 小。
4 当采用等高线数据构建三角网时,宜将等高线作为特征线处理,并满足本条第 1~3
款的规定。
5 不规则三角网点数据,宜通过插值处理生成规则的格网点数据。
5.5.4 采用规则格网法构建模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离散点数据插求格网点高程,可采用插值法、曲面拟合法,也可二者混合使用。
2 格网点的高程,也可由等高线数据插求。
3 特征线两侧的离散点,不应同时用于同一插值或拟合方程的建立。
5.5.5 建立数字高程模型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新购置的软件,应进行全面测试。满足本规范要求和工程需要后,方能投入使用。
2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软件的操作要求作业。
3 数字高程模型的建立,可按图幅进行,也可分区建立。其数据源覆盖范围,不应小
于图廓线或分区线外图上 20mm。
4 一个数字高程模型应只有一个封闭的外边界线,但其内部的道路、建筑物、水域、
地形突变等断裂线,均应独立连成内边界线;不同的内边界线可以相邻,但不得相交。
5 对构建模型的数据源,作业时应进行粗差检验与剔除。可通过模型与数字地形图等
高线数据叠合对比的方法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合理之处,应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应
适当增补高程点,并重新构建模型。
6 必要时,可对构建的数字高程模型进行模型优化。
7 接边范围的数据,应有适当的重叠。
5.5.6 数字高程模型接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同名格网点的高程应一致。
2 相邻格网点的平面坐标应连续,且高程变化符合地形连续的总特征。
3 用实测数据所建立的数字高程模型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表 5.1.5-2 规定的 2 倍;
小于规定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检查和修改。
5.5.7 数字高程模型建立后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用实测数据建立的数字高程模型,应进行外业实测检查并统计精度。每个图幅的
检测点数,不应少于 20 点,且均匀分布。模型的高程中误差,按(5.5.7)式计算,其值
不应大于本章表 5.1.5-2 的规定。
式中 Mh——模型的高程中误差(m);
n——检查点个数;
△hi——检测高程与模型高程的较差(m)。
2 对以数字地形图产品和纸质地形图数字化作为数据源所建立的数字高程模型,宜采
用数字高程模型的高程与数据源同名点高程比较的方法进行检查。
5.6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5.6.1 一般地区宜采用全站仪或 GPS-RTK 测图,也可采用平板测图。
5.6.2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居民区可根据测图比例尺大小
或用图需要,对测绘内容和取舍范围适当加以综合。临时性建筑可不测。
建(构)筑物宜用其外轮廓表示,房屋外廓以墙角为准。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 1:
500 比例尺图上小于 lmm 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 0.5mm 时,可用直线连接。
5.6.3 独立性地物的测绘,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能按比例尺
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5.6.4 管线转角部分,均应实测。线路密集部分或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和通信线,可选
择主干线测绘;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当多种线
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择其主要表示。
5.6.5 交通及附属设施,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
内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
1:2000 及 1:5000 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车站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测
绘。
5.6.6 水系及附属设施,宜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渠应测注渠顶边高程;堤、坝应测注顶
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
形图上的宽度小于 lmm 时,可用单线表示。
5.6.7 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
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
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5.6.8 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适当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用地的测绘按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等进行区分,并配置相应符号。
2 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3 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 2mm 时,应实测坡脚;小于 2mm 时,可量注
比高。当两坎间距在 l:500 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 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 5mm 时
或坎高小于基本等高距的 1/2 时,可适当取舍。
4 稻田应测出田间的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 lmm 时,可用单线表示。
5.6.9 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5.7 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
5.7.1 城镇建筑区宜采用全站仪测图,也可采用平板测图。
5.7.2 各类的建(构)筑物、管线、交通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和独立性地物的测量,应按
本章第 5.6.2~5.6.5 条执行。
5.7.3 房屋、街巷的测量,对于 1:500 和 1;1000 比例尺地形图,应分别实测;对于 l:
2000 比例尺地形图,小于 lm 宽的小巷,可适当合并;对于 1;5000 比例尺地形图,小巷和
院落连片的,可合并测绘。
街区凸凹部分的取舍,可根据用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5.7.4 各街区单元的出入口及建筑物的重点部位,应测注高程点;主要道路中心在图上
每隔 5cm 处和交叉、转折、起伏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各种管线的检修井,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的杆(塔),架空管线的固定支架,应测出位置并适当测注高程点。
5.7.5 对于地下建(构)筑物,可只测量其出入口和地面通风口的位置和高程。
5.7.6 小城镇的测绘,可按本规范 5.6 节的要求执行。街巷的取舍,可按 5.7.3 条
的要求适当放宽。
5.8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5.8.1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宜采用全站仪测图。测图比例尺,宜采用 1:500 或 1:1000。
5.8.2 建(构)筑物宜测量其主要细部坐标点及有关元素。细部坐标点的取舍,应根据工
矿区建(构)筑物的疏密程度和测图比例尺确定。建(构)筑物细部坐标点测量的位置可按表
5.8.2 选取。
5.8.3 细部坐标点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部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细部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
高程的方法施测。测量精度应满足本章表 5.1.5—-3 的要求。成果取值,应精确至 1cm。
2 细部坐标点的检核,可采用丈量间距或全站仪对边测量的方法进行。两相邻细部坐
标点间,反算距离与检核距离的较差,不应超过表 5.8.3 的规定。
3 细部坐标点的综合信息,宜在点或地物的属性中进行表述。当不采用属性表述时,
应对细部坐标点进行分类编号,并编制细部坐标点成果表;当细部坐标点的密度不大时,
可直接将细部坐标或细部高程注记于图上。
5.8.4 对于工矿区其他地形、地物的测量,可按本章第 5.6 节和第 5.7 节的有关规定
执行。
5.8.5 工矿区应绘制现状总图。当有特殊需要或现状总图中图画负载较大且管线密集时,
可分类绘制专业图。其绘制要求,按本规范第 9.2.4~9.2。8 条的技术要求执行。
5.9 水域地形测量
5.9.1 水深测量可采用回声测深仪、测深锤或测深杆等测深工具。测深点定位可采用 GPS
定位法、无线电定位法、交会法、极坐标法、断面索法等。
测深点宜按横断面布设,断面方向宜与岸线(或主流方向)相垂直。
5.9.2 水深测量方法应根据水下地形状况、水深、流速和测深设备合理选择。测深点的
深度中误差,不应超过表 5.9.2的规定。
5.9.3 水域地形测量与陆上地形测量应互相衔接。作业应充分利用岸上经检查合格的控
制点;当控制点的密度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应布设适当数量的控制点。
5.9.4 在水下环境不明的区域进行水域地形测量时,必须了解测区的礁石、沉船、水流
和险滩等水下情况。作业中,如遇有大风、大浪,应停止水上作业。
5.9.5 水尺的设置应能反映全测区内水面的瞬时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尺的位置,应避开回流、壅水、行船和风浪的影响,尺面应顺流向岸。
2 一般地段 1.5~2.0km 设置一把水尺。山区峡谷、河床复杂、急流滩险河段及海
域潮汐变化复杂地段,300~500m 设置一把水尺。
3 河流两岸水位差大于 0.1m 时,应在两岸设置水尺。
4 测区范围不大且水面平静时,可不设置水尺,但应于作业前后测量水面高程。
5 当测区距离岸边较远且岸边水位观测数据不足以反映测区水位时,应增设水尺。
5.9.6 水位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尺零点高程的联测,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
2 作业期间,应定期对水尺零点高程进行检查。
3 水深测量时的水位观测,宜提前 10min 开始推迟 10min 结束;作业中,应按一定的
时间间隔持续观测水尺,时间间隔应根据水情、潮汐变化和测图精度要求合理调整,以 10~
30min 为宜;水面波动较大时,宜读取峰、谷的平均值,读数精确至 lcm。
4 当水位的日变化小于 0.2m 时,可于每日作业前后各观测一次水位,取其平均值作
为水面高程。
5.9.7 水深测量宜采用有模拟记录的测深仪或具有模拟记录的数字测深仪进行作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电压与额定电压之差,直流电源不应超过 10%,交流电源不应超过 5%。
2 实际转速与规定转速之差不应超出±1%,超出时应加修正。
3 电压与转速调整后,应在深、浅水处作停泊与航行检查,当有误差时,应绘制误差
曲线图予以修正。
4 测深仪换能器可安装在距船头 1/3~l/2 船长处,入水深度以 0.3~0.8m 为宜。
入水深度应精确量至 lcm。
5 定位中心应与测深仪换能器中心设置在一条垂线上,其偏差不得超过定位精度的 1
/3,否则应进行偏心改正。
6 每次测量前后,均应在测区平静水域进行测深比对,并求取测深仪的总改正数。比
对可选用其他测深工具进行。对既有模拟记录又有数字记录的测深仪进行检查时,应使数
字记.录与模拟记录一致,二者不一致时以模拟记录为准。
7 测深过程应实测水温及水中含盐度,并进行深度改正。
8 测量过程中船体前后左右摇摆幅度不宜过大。当风浪引起测深仪记录纸上的回声线
波形起伏值,在内陆水域大于 0.3m、海域大于 0.5m 时,宜暂停测深作业。
5.9.8 测深点的水面高程,应根据水位观测值进行时间内插和位置内插,当两岸水位差
较大时,还应进行横比降改正。
5.9.9 交会法、极坐标法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站点的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点的精度。
2 作业中和结束前,均应对起始方向进行检查,其允许偏差,经纬仪应小于 1′,平
板仪宜为图上 0.3mm,超限时应予改正。
3 交会法定位的交会角宜控制在 30°~150°之间。
5.9.10 断面索法定位,索长的相对误差应小于 1/200。
5.9.11 无线电定位,应根据仪器的实际精度、测区范围、精度要求及地形特征合理配
置岸台;岸台的个数及分布,应满足水域地形测图的需要。
5.9.12 GPS 定位宜采用 GPS-RTK 或 GPS-RTD(DGPS)方式;当定位精度符合工程要求时,
也可采用后处理差分技术。定位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考站点位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本章第 5.3.13 条和第 5.3.14 条的规定,作
业半径可放宽至 20km。
2 船台的流动天线,应牢固地安置在船侧较高处并与金属物体绝缘,天线位置宜与测
深仪换能器处于同一垂线上。
3 流动接收机作业的有效卫星数不宜少于 5 个,PDOP 值应小于 6。
4 GPS-RTK 流动接收机的测量模式、基准参数、转换参数和数据链的通信频率等,应
与参考站相一致,并应采用固定解成果。
5 每日水深测量作业前、结束后,应将流动 GPS 接收机安置在控制点上进行定位检查;
作业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检验和比对。
6 定位数据与测深数据应同步,否则应进行延时改正。
5.9.13 当采用 GPS-RTK 定位时,也可采用无验潮水深测量方式,但天线高应量至换能
器底部并精确至 lcm,其他技术要求除符合本章第 5.9.12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中
4.4 节的有关规定。
5.9.14 测深过程中或测深结束后,应对测深断面进行检查。检查断面与测深断面宜垂
直相交,检查点数不应少于 5%。检查断面与测深横断面相交处,图上 1mm 范围内水深点的
深度较差,不应超过表 5.9.14 的规定。
5.10 地形图的修测与编绘
(Ⅰ) 地形图的修测
5.10.1 地形图修测前应进行实地踏勘,确定修测范围,并制订修测方案。如修测的面
积超过原图总面积的 1/5,应重新进行测绘。
5.10.2 地形图修测的图根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经检查合格的原有邻近图根点;高程应从邻近的高程控制点引测。
2 局部修测时,测站点坐标可利用原图已有坐标的地物点按内插法或交会法确定,检
核较差不应大于图上 0.2mm。
3 局部地区少量的高程补点,也可利用 3个固定的地物高程点作为依据进行补测,其
高程较差不得超过基本等高距的 1/5,并应取用平均值。
4 当地物变动面积较大、周围地物关系控制不足,应补设图根控制。
5.10.3 地形图的修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测地物与原有地物的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 0.6mm。
2 地形图的修测方法,可采用全站仪测图法和支距法等。
3 当原有地形图图式与现行图式不符时,应以现行图式为准。
4 地物修测的连接部分,应从未变化点开始施测;地貌修测的衔接部分应施测一定数
量的重合点。
5 除对已变化的地形、地物修测外,还应对原有地形图上已有地物、地貌的明显错误
或粗差进行修正。
6 修测完成后,应按图幅将修测情况作记录,并绘制略图。
5.10.4 纸质地形图的修测,宜将原图数字化再进行修测;如在纸质地形图上直接修测,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测时宜用实测原图或与原图等精度的复制图。
2 当纸质图图廓伸缩变形不能满足修测的质量要求时,应予以修正。
3 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可利用经过校核,位置准确的地物点进行修测。使用图
解法修测后的地物不应再作为修测新地物的依据。
(Ⅱ) 地形图的编绘
5.10.5 地形图的编绘,应选用内容详细、现势性强、精度高的已有资料,包括图纸、
数据文件、图形文件等进行编绘。
5.10.6 编绘图应以实测图为基础进行编绘,各种专业图应以地形图为基础结合专业要
求进行编绘;编绘图的比例尺不应大于实测图的比例尺。
5。10.7 地形图编绘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有资料的数据格式应转换成同一数据格式。
2 原有资料的坐标、高程系统应转换成编绘图所采用的系统。
3 地形图要素的综合取舍,应根据编绘图的用途、比例尺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
4 编绘图应采用现行图式。
5 编绘完成后,应对图的内容、接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
6 线路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
通用性测绘工作。
6.1.2 线路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分别按本规范第 3.1.4 条和 4.1.3 条
中的规定选用。
6.1.3 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或 GPS 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贯通布设。
6.1.4 线路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
布设。
6.1.5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土质坚实、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高程控制点
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 6.1.6选用。
注:1 1:200 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 1:500 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 测绘。
2 当架空送电线路通过市区的协议区或规划区时,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施测 1:1000~1:2000 比例尺的带状地
形图。
3 当架空送电线路需:要施测横断面图时,水平和垂直比例尺宜选用 1:200 或 1:500。
6.1.7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送电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
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6.1.8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
度。
6.1.9 所有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均应埋设固定
桩。
6.1.10 线路施工前,应对其定测线路进行复测,满足要求后方可放样。
6.2 铁路、公路测量
6.2.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控制测量。平面控制可采用 GPS 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
按本规范第 3.2 节、3.3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导线总长可放宽一倍;高程控制应布设成
附合路线,按本规范第 4.2 节中四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 30km 的点
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增设 GPS 控制点。
2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
3 分段增设 GPS 控制点时,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规范 3.2 节的规定执行。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
2 水准路线应每隔 30km 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6.2.4 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外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
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超过 30 L mm(L 为检测路线长度,单位为 km)。
2 放线测量应根据图纸上定线线位,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或 GPS-RTK 法进
行。
3 交点的水平角观测,正交点 1 测回,副交点 2 测回。副交点水平角观测的角值较差
不应大于表 6.2.4-l 的规定。
4 线路中线测量,应与初测导线、航测外控点或 GPS 点联测。联测间隔宜为 5km,特
殊情况下不应大于 10km。线路联测闭合差不应大于表 6.2.4-2 的规定。
6.2.5 定测中线桩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中线上,应设立线路起终点桩、千米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桥梁或隧道
轴线控制桩、转点桩和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适当加桩。
2 线路中线桩的间距,直线部分不应大于 50m,平曲线部分宜为 20m。当铁路曲线半
径大于 800m 且地势平坦时,其中线桩间距可为 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 30~60m 或缓和曲
线长度为 30~50m 时,其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 10m;对于公路曲线半径小于 30m、缓和曲线
长度小于 30m 或回头曲线段,中线桩间距均不应大于 5m。
3 中线桩位测量误差,直线段不应超过表 6.2.5-1 的规定;曲线段不应超过表 6.2.5-2
的规定。
4 断链桩应设立在线路的直线段,不得在桥梁、隧道、平曲线、公路立交或铁路车站
范围内设立。
5 中线桩的高程测量,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其闭合差不应超过 50 L mm(L 为附合路线
长度,单位为 km)。
6.2.6 横断面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表 6.2.6 的规定。
6.2.7 施工前应复测中线桩,当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的较差符合表 6.2.7 的限差规定
时,应采用原测成果。
6.3 架空索道测量
6.3.1 架空索道的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导线测量,也可采用 GPS 测量方法。
6.3.2 导线测量的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1000;方位角闭合差,不应超过 30 n (方
位角闭合差单位为″,n为测站数)。
6.3.3 当架空索道起点至转角点或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 1km 时,应增加方向点。方向点
偏离直线,应在 180°±20"以内。
6.3.4 架空索道的起点、终点、转点和方向点的高程测量,可采用图根水准或图根电磁
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6.3.5 纵断面测量,在转角点及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
/3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 0.1 n (高程闭合差单位为 m,n为测站数)。山脊、山顶的
纵断面点,不应少于 3点;山谷、沟底,可适当简化。
6.3.6 当线路走向与等高线平行时,线路附近的陡峭地段,应视需要加测横断面。
6.4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6.4.1 自流和压力管线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 GPS-RTK 测量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
当采用 GPS-RTK 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 1~4 款规定;当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应符
合下列 5~7款规定。
1 应沿线路每隔 10km 布设(或成对布设)GPS 控制点,并埋设标石。标石的埋设规格,
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2 所有 GPS 控制点宜沿线路贯通布设。
3 GPS 控制点测量,应采用 GPS 静态测量模式进行观测,并符合本规范第 3.2节的有
关规定。
4 线路其他控制点,可采用 GPS-RTK 定位方式测量,并满足本规范第 5.2.1l 条的
规定。
5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4.1 的规定。
6 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 30km 的点上,应与高等级平面控制点联测。
当导线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测设 GPS 控制点作为检核。
7 导线点宜埋设在管道线路附近且在施了干扰区的外围。管道线路的起点、终点和转
角点也可作为导线点。
6.4.2 自流和压力管线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4.2的规定;
GPS 拟合高程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4 节的相关规定。
6.4.3 自流和压力管线的中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线路相邻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 lkm 或不通视时,应加测方向点。
2 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方向点的位置和高程应实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极坐标法测量时,角度、距离 1 测回测定,距离读数较差应小于 20mm;高程
可采用变化镜高的方法各测一次,两次所测高差较差不应大于 0.2m。
2)当采用 GPS-RTK 测量时,每点应观测两次,两次测量的纵、横坐标及高程的较差均
不应大于0.2m。
3 当管道线路的转弯为曲线时,应实测线路偏角,计算曲线元素,测设曲线的起点、
中点和终点。
4 断链桩应设置在管道线路的直线段,不得设置在穿跨越段或曲线段。断链桩上应注
明管道线路来向和去向的里程。
6.4.4 管线的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时,在转角点与转角点之间或转角点与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
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5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 o.2 n (高程闭合差单位为 m,n 为测
站数)。
2 纵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 5cm;在地形变化处应加测断面点,
局部高差小于 0.5m 的沟坎可舍去;当线路通过河流、水塘、道路或其他管道时也应加测
断面点。
3 横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 2cm。
6.5 架空送电线路测量
6.5.1 架空送电线路的选线,应根据批准的路径方案,配合设计实地选定。当线路通过
协议区和相关地物比较密集的地段时,应进行必要的联测和相关地物、地貌测量。
6.5.2 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点偏离直线,应在 180°±l′以内。
2 定线方式可采用直接定线或间接定线。直接定线可采用正倒镜分中法;间接定线,
可采用钢尺量距的矩形法、等腰三角形法。
3 定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5.2 的规定。
4 定线桩之间距离测量的相对误差,同向观测不应大于 1/200,对向观测不应大于 1
/150;大跨越档间距,宜采用电磁波测距,测距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 1/D(D 为档距,单
位为 m)。
5 定线桩之间对向观测的高差较差,不应大于 0.1S(高差较差单位为 m,S 为以 100m
为单位的桩间距离);大跨越档高差测量,宜采用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
6 定线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法或用 GPS-RTK 方法直接放线。
6.5.3 纵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的视距长度,不宜大于 300m,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1/200,垂直
角较差不应大于 1′。超过 300m 时,宜采用电磁波测距方法。
2 断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 50m,地形变化处应适当加测点;独立山头不应少于 3 个断
面点。
3 在送电导线的对地距离可能有危险影响的地段,应适当加密断面点。
4 在线路经过山谷、深沟等不影响送电导线对地距离安全之处,纵断面线可中断。
5 送电导线排列较宽的线路,当边线的地面高出实测中心线地面 0.5m 时,应施测边
线纵断面。
6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测量,除满足本章第 6.1.8 条的要求外,
还应进行线路走廊内的植被测量。
6.5.4 杆(塔)位桩,宜用邻近的控制桩进行定位,其测量精度应满足本节第 6.5.2 条
第 1、4、5款的要求。
6.5.5 在杆(塔)定位过程中,还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测量:
1 有危险影响的中线、边线点。
2 有危险影响的被交叉跨(穿)越物的位置和高程。
3 当送电线路通过或接近斜坡、陡岸、高大建(构)筑物时,应按设计需要施测风偏横
断面或风偏危险点。
4 线路的直线偏离度和转角。
5 当设计需要时,应施测杆(塔)基断面图和地形图。
6.5.6 杆(塔)施工前,应对杆(塔)位桩或直线桩进行复测,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桩间距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1/100。
2 所测高差与原成果较差,不应大于本节第 6.5.2条第 5 款规定的 1.5 倍。
3 直线偏离度、线路转角的复测成果与原成果的较差,不应大于 1′30"。
6.5.7 10kV 以下架空送电线路测量,其主要技术要求可适当放宽;500kv 及以上等级的
架空送电线路测量,宜采用摄影测量和 GPS 测量方法。
7 地下管线测量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埋设在地下的各类管道、各种电缆的调查和测绘。
7.1.2 地下管线测量的对象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各类工业管道;电力、
通信电缆。
7.1.3 地下管线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宜与原有基础资料相一致。平面和高程控
制测量,可根据测区范围大小及工程要求,分别按本规范第 3 章和第 4 章有关规定执行。
7.1.4 地下管线测量成图比例尺,宜选用 1:500 或 1:1000,长距离专用管线可选用 1:
2000~1:5000。
7.1.5 地下管线图的测绘精度,应满足实际地下管线的线位与邻近地上建(构)筑物、道
路中心线或相邻管线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6 mm。
7.1.6 作业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原有的地下管线施工图、竣工图、现状图和管理维修资
料等。
7.1.7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
有专业人员的配合。下井调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
7.2 地下管线调查
7.2.1 地下管线调查,可采用对明显管线点的实地调查、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疑难点位
开挖等方法确定管线的测量点位。对需要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项目,还应对管线的属
性做进一步的调查。
7.2.2 隐蔽管线点探查的水平位置偏差△S 和埋深较差△H,应分别满足(7.2.2-1)、
(7.2.2-2)式的要求;
7.2.3 管线点,宜设置在管线的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径处、变坡处、交叉点、
变材点、出(入)地口、附属设施中心点等特征点上;管线直线段的采点间距,宜为图上 10~
30cm;隐蔽管线点,应明显标识。
7.2.4 地下管线的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宜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也可依管线疏密程度、
管径大小和重要性按表 7.2.4 确定。
7.2.5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查明各种与地下管线有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7.2.6 对隐蔽管线的探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查作业,应按仪器的操作规定进行。
2 作业前,应在测区的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比对,确定探查仪器的修正参数。
3 对于探查有困难或无法核实的疑难管线点,应进行开挖验证。
4 对隐蔽管线点探查结果,应采用重复探查和开挖验证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并分别
满足下列要求:
1)重复探查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探查点总数的 5%,并分别按(7.2.6-1)、
(7.2.6-2)式计算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mH,和埋深中误差 mV,其数值不应超过本
规范 7.2.2 条限差的 1/2。
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2)开挖验证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个
点;所有点的平面位置误差和埋深误差,不应超过 7.2.2 条的规定。
7.3 地下管线施测
7.3.1 图根控制测量,按本规范第 5.2 节的规定执行。
7.3.2 管线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测量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cm,测量高程中误差不应
大于 2cm。
7.3.3 地下管线图测量,包括管线线路、管线附属设施和地上相关的主要建(构)筑物等。
7.3.4 管线点的平面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
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施测;管线点也可采用 GPS-RTK 方法施测。点位的调查编号应与测
量点号相一致或对应。
7.3.5 管线附属设施以及地上相关的主要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等的测量,应按本规
范第 5.3.1~5.3.18 条执行。
7.4 地下管线图绘制
7.4.1 地下管线应绘制综合管线图。当线路密集或工程需要时,还应绘制专业管线图。
7.4.2 地下管线图的图幅与编号,宜与测区原有地形图保持一致。也可采用现行设计图
幅尺寸 A0、A1、A2等。
7.4.3 地下管线图的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图图式,应采用国家标准《l: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
/T 7929。
2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要素分类代码,应采用国家标准《1:500 1:1000 1:
2000 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
3 对于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中的不足部分,应进行补充。补充的图式和代码,可根据
工程总图、给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电信等专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相关部分
进行确定。
7.4.4 测绘软件和绘图仪的选用,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5.1.9 条和 5.1.10 条的规
定。
7.4.5 数字地下管线图的编辑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线图,宜分色、分层表示。
2 管线图上高程点的注记,应精确至 0.0lm。
3 管线图的编辑处理,应按本规范第 5.3.30~5.3.34 条和 5.3.36 条的相关规
定执行。
7.4.6 纸质地下管线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线图的绘制,应符合本规范第 5.3.38~5.3.4l 条的相关规定。
2 综合管线图,可分色表示。
3 管线的起点、分支点、转折点及终点的细部坐标、高程及管径等,宜注记在图上。
坐标和高程的注记,应精确至 0.01m。当图面的负荷较大时,可编制细部坐标成果表并在
图上注记分类编号。但对同一个工程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方法。
4 直立排列或密集排列的管线,可用一条线上分别注记各管线代号的方法表示;当密
集管线需要分别表示时,如图上间距小于 0.2mm,应按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
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的原则,将避让管线偏
移,绘图间距宜为 0.2mm。根据需要,管线局部可绘制放大图。
5 同专业管线立体相交时,宜绘出上方的管线,下方的管线两侧各断开 0.2mm;不同
专业管线相交时不应断开。
6 管沟的绘制,宜用双线表示,双线间距为 2.5mm;当管沟宽度大于图上 2.5mm 时,
应按实际宽度比例绘制;管沟尺寸应在图上标注。
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7.5.1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可按城镇大区域建立,也可按居民小区、校园、医院、工厂、
矿山、民用机场、车站、码头等独立区域建立,必要时还可按管线的专业功能类别如供油、
燃气、热力等分别建立。
7.5.2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地下管线图数据库的建库、数据库管理和数据交换。
2 管线数据和属性数据的输入和编辑。
3 管线数据的检查、更新和维护。
4 管线系统的检索查询、统计分析、量算定位和三维观察。
5 用户权限的控制。
6 网络系统的安全监测与安全维护。
7 数据、图表和图形的输出。
8 系统的扩展功能。
7.5.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下管线图库和地下管线空间信息数据库。
2 地下管线属性信息数据库。
3 数据库管理子系统。
4 管线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5 扩展功能管理子系统。
7.5.4 地下管线信息的要素标识码,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城市道路、道
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编码结构规则》GB/T 14395 的规定执行;地下管线信息的
分类编码,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J271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不足部分,可根据其编码规则扩展和补充。
7.5.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立后,应根据管线的变化情况和用户要求进行定期维护、更
新。
7.5.6 当需要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
份,并确保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8 施工测量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工建筑物、桥梁及隧道的施工测量。
8.1.2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制定施
工测量方案。
8.1.3 大中型的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控制网,再分别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小规
模或精度高的独立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8.1.4 场区控制网,应充分利用勘察阶段的已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原有平面控制网的
边长,应投影到测区的主施工高程面上,并进行复测检查。精度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作为
场区控制网使用。否则,应重新建立场区控制网。
8.1.5 新建立的场区平面控制网,宜布设为自由网。控制网的观测数据,不宜进行高斯
投影改化,可将观测边长归算到测区的主施工高程面上。
新建场区控制网,可利用原控制网中的点组(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点组成)进行定位。
小规模场区控制网,也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一个点的坐标和一个边的方位进行定位。
8.1.6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根据场区控制网进行定位、定向和起算;控制网的坐标轴,
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主副轴线一致;建筑物的±0。高程面,应根据场区水准点测设。
8.1.7 控制网点,应根据设计总平面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并满足建筑物施工测设的
需要。
8.2 场区控制测量
(Ⅰ) 场区平面控制网
8.2.1 场区平面控制网,可根据场区的地形条件和建(构)筑物的布置情况,布设成建筑
方格网、导线及导线网、三角形网或 GPS 网等形式。
8.2.2 场区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分级布设。对于建筑场地大于 lkm2
的工程项目或重要工业区,应建立一级或一级以上精度等级的平面控制网;对于场地面积
小于 lkm2的工程项目或一般性建筑区,可建立二级精度的平面控制网。
场区平面控制网相对于勘察阶段控制点的定位精度,不应大于 5cm。
8.2.3 控制网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便于施测、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并
应埋设相应的标石,必要时还应增加强制对中装置。标石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地冻线和场
地设计标高确定。
8.2.4 建筑方格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方格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4-1 的规定。
2 方格网点的布设,应与建(构)筑物的设计轴线平行,并构成正方形或矩形格网。
3 方格网的测设方法,可采用布网法或轴线法。当采用布网法时,宜增测方格网的对
角线;当采用轴线法时,长轴线的定位点不得少于 3 个,点位偏离直线应在 180°±5"以内,
短轴线应根据长轴线定向,其直角偏差应在 90°±5″以内。水平角观测的测角中误差不应
大于 2.5″。
4 方格网点应埋设顶面为标志板的标石,标石埋设应符合附录 E的规定。
5 方格网的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4-2 的规
定。
6 方格网的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器往返观测各 1测回,并应进行气象和仪器加、
乘常数改正。
7 观测数据经平差处理后,应将测量坐标与设计坐标进行比较,确定归化数据,并在
标石标志板上将点位归化至设计位置。
8 点位归化后,必须进行角度和边长的复测检查。角度偏差值,一级方格网不应大于
90°±8″,二级方格网不应大于 90°±士 12″;距离偏差值,一级方格网不应大于 D/
25000,二级方格网不应大于 D/15000(D 为方格网的边长)。
8.2.5 当采用导线及导线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导线边长应大致相等,相邻边的长度之
比不宜超过 1:3,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5 的规定。
8.2.6 当采用三角形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6的规定。
8.2.7 当采用 GPS 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7 的规定。
8.2.8 场区导线网、三角形网及 GPS 网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Ⅱ) 场区高程控制网
8.2.9 场区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线、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8.2.10 大中型施工项目的场区高程测量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其主要技术要求,
应按本规范第 4.2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8.2.11 场区水准点,可单独布设在场地相对稳定的区域,也可设置在乎面控制点的标
石上。水准点间距宜小于 lkm,距离建(构)筑物不宜小于 25m,距离回填土边线不宜小于 15m。
8.2.12 施工中,当少数高程控制点标石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构)
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高程点的精度等级。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Ⅰ)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8.3.1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设计形式和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
制网。施工控制网的定位应符合本章 8.1.6 条的规定,民用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也可根据
建筑红线定位。
8.3.2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结构、高度、基础埋深和机械设
备传动的连接方式、生产工艺的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 8.3.2 的规定。
8.3.3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点,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利于长期保存、便于施工放样的地方。
2 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
3 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固定标桩。
4 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定位误差,不应大于 2c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
不应大于 lcm,定位点不得少于 3 个。
5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应根据表 8.3.2 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表 8.3.3 选定。
6 矩形网的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 4 倍。
7 边长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的方法,作业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 3.3.18
的相关规定。二级网的边长测量也可采用钢尺量距,作业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
3.3.21 的规定。
8 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
改点法进行配赋调整;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8.3.4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封闭前,应根据施工需要将建筑物外部控制转移至内部。内部
的控制点,宜设置在浇筑完成的预埋件上或预埋的测量标板上。引测的投点误差,一级不
应超过 2mm,二级不应超过 3mm。
8.3.5 建筑物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高程控制,应采用水准测量。附合路线闭合差,不应低于四等水准的要求。
2 水准点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网的标桩或外围的固定地物上,也可单独埋设。水准点的
个数,不应少于 2 个。
3 当场地高程控制点距离施工建筑物小于 200m 时,可直接利用。
8.3.6 当施工中高程控制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
(Ⅱ) 建筑物施工放样
8.3.7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图。
2 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 建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 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 设备的基础图。
6 土方的开挖图。
7 建筑物的结构图。
8 管网图。
9 场区控制点坐标、高程及点位分布图。
8.3.8 放样前,应对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核。
8.3.9 测设各工序间的中心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线端点,应根据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中相邻的距离指标桩以内分法测定。
2 中心线投点,测角仪器的视线应根据中心线两端点决定;当无可靠校核条件时,不
得采用测设直角的方法进行投点。
8.3.10 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轴线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
并测设标高。线板和轴线控制桩应注意保存。必要时,可将控制轴线标示在结构的外表面
上。
8.3.11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3.11 的规定。
2 施工层标高的传递,宜采用悬挂钢尺代替水准尺的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对钢尺
读数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改正。
传递点的数日,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确定。规模较小的工业建筑或多层民用建
筑,宜从 2 处分别向上传递,规模较大的工业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宜从 3 处分别向上传
递。
传递的标高较差小于 3mm 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施工层的标高基准,否则,应重新传
递。
3 施下层的轴线投测,宜使用 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进行。控制轴线投测至
施工层后,应在结构平面上按闭合图形对投测轴线进行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本施工层
上的其他测设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投测。
4 施工的垂直度测量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施工的精度要求、现场观测条件和
垂直度测量设备等综合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轴线竖向投测的精度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浇筑过程中,应及时监测。当发现位置及标高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
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及时处理。
8.3.12 结构安装测量的精度,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 柱子、桁架和梁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3.12-1 的规定。
2 构件预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3.12-2 的规定。
3 附属构筑物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3.12-3 的规定。
8.3.13 设备安装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础竣工中心线必须进行复测,两次测量的较差不应大于 5mm。
2 对于埋设有中心标板的重要设备基础,其小心线应由竣工中心线引测,同一中心标
点的偏差不应超过±lmm。纵横中心线应进行正交度的检查,并调整横向中心线。同一设备
基准中心线的平行偏差或同一生产系统的中心线的直线度应在±1mm 以内。
3 每组设备基础,均应设立临时标高控制点。标高控制点的精度,对于一般的设备基
础,其标高偏差,应在±2mm 以内;对于与传动装置有联系的设备基础,其相邻两标高控制
点的标高偏差,应在±lmm 以内。
8.4 水工建筑物施工测量
8.4.1 水工建筑物施下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平面控制网,可采用 GPS 网、三角形网、导线及导线网等形式;首级施工平面
控制网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建筑物的施工精度要求按表 8.4.1-1 选用。
2 各等级施千平面控制网的平均边长,应符合表 8.4.1-2 的规定。
3 施工平面控制网宜按两级布设。控制点的相邻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10mm。对于大
型的、有特殊要求的水工建筑物施工项目,其 末级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始点或首级网点
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10mm。
4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8.4.2 水工建筑物施工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高程控制网,宜布设成环形或附合路线;其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
四、五等。
2 施工高程控制网等级的选用,应符合表 8.4.2 的规定。
3 施工高程控制网的 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对于混凝土建筑物不应大于
lOmm,对于土石建筑物不应大于 20mm。根据需要,计算时应顾及起始数据误差的影响。
4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8.4.3 水工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定期复测,复测精度与首次测量精度相同。
8.4.4 填筑及混凝土建筑物轮廓点的施工放样偏差,不应超过表 8.4.4 的规定。
8.4.5 建筑物混凝土浇筑及预制构件拼装的竖向测量偏差,不应超过表 8.4.5的规定。
8.4.6 水工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4.6的规定。
8.5 桥梁施工测量
(Ⅰ) 桥梁控制测量
8.5.1 桥梁施千项目,应建立桥梁施工专用控制网。对于跨越宽度较小的桥梁,也可利
用勘测阶段所布设的等级控制点,但必须经过复测,并满足桥梁控制网的等级和精度要求。
8.5.2 桥梁施工控制网等级的选择,应根据桥梁的结构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表
8.5.2 的规定。
8.5.3 桥梁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施工平面控制网,宜布设成自由网,并根据线路测量控制点定位。
2 控制网可采用 GPS 网、三角形网和导线网等形式。
3 控制网的边长,宜为主桥轴线长度的 0.5-1.5 倍。
4 当控制网跨越江河时,每岸不少于 3 点,其中轴线上每岸宜布设 2 点。
5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8.5.4 桥梁施工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岸的水准测量路线,应组成一个统一的水准网。
2 每岸水准点不应少于 3 个。
3 跨越江河时,根据需要,可进行跨河水准测量。
4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8.5.5 桥梁控制网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测,检测精度与首次测量精度相同。
(Ⅱ) 桥梁施工放样
8.5.6 桥梁施工放样前,应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并根据桥梁设计和施工的特点,确定放
样方法。平面位置放样宜采用极坐标法、多点交会法等,高程放样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8.5.7 桥梁基础施工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5.7的规定。
8.5.8 桥梁下部构造施工测量的偏差 不应超过表 8.5.8 的规定.
8.5.9 桥梁上部构造施工测量的偏差 不应超过表 8.5.9 的规定.
8.6 隧道施工测量
8.6.1 隧道工程施工前,应熟悉隧道工程的设计图纸,并根据隧道的长度、线路形状和
对贯通误差的要求,进行隧道测量控制网的设计。
8.6.2 隧道工程的相向施工中线在贯通面上的贯通误差,不应大于表 8.6.2的规定。
8.6.3 隧道控制测量对贯通中误差的影响值,不应大于表 8.6.3的规定。
8.6.4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应根据隧道的长度按表 8.6.4 选取。
8.6.5 隧道洞内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应根据隧道两开挖洞口间长度按表 8.6.5 选取。
8.6.6 隧道洞外、洞内高程控制测量的等级,应分别依洞外水准路线的长度和隧道长度
按表 8.6.6 选取。
8.6.7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网宜布设成自由网,并根据线路测量的控制点进行定位和定向。
2 控制网可采用 GPS 网、三角形网或导线网等形式,并沿隧道两洞口的连线方向布设。
3 隧道的各个洞口(包括辅助坑道口),均应布设两个以上且相互通视的控制点。
4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8.6.8 隧道洞内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的平面控制网宜采用导线形式,并以洞口投点(插点)为起始点沿隧道中线或隧
道两侧布设成直伸的长边导线或狭长多环导线。
2 导线的边长宜近似相等,直线段不宜短于 200m,曲线段不宜短于 70cm:导线边距离
洞内设施不小于 0.2m。
3 当双线隧道或其他辅助坑道同时掘进时,应分别布设导线,并通过横洞连成闭合环。
4 当隧道掘进至导线设计边长的 2~3 倍时,应进行一次导线延伸测量,
5 对于长距离隧道,可加测一定数量的陀螺经纬仪定向边。
6 当隧道封闭采用气压施工时,对观测距离必须作相应的气压改正。
7 洞内导线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3.3节的有关规定。
8.6.9 隧道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内、外的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2 隧道两端的洞口水准点、相关洞口水准点(含竖井和平洞口)和必要的洞外水准点,
应组成闭合或往返水准路线。
3 洞内水准测量应往返进行,且每隔 200~500m 应设立—个水准点。
4 隧道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8.6.10 隧道竖并联系测量的方法,应根据竖井的大小、深度和结构合理确定,并符合
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对联系测量的平面和高程起算点进行检核。
2 竖并联系测量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光学投点法、激光准直投点法、陀螺经纬仪定向
法或联系三角形法;对于开口较大、分层支护开挖的较浅竖井,也可采用导线法(或称竖直
导线法)。
3 竖井联系测量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悬挂钢尺或钢丝导入的水准测量方法。
8.6.11 隧道洞内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的施工中线,宜根据洞内控制点采用极坐标法测设。当掘进距离延伸到 1~2
个导线边(直线不宜短于 200m、曲线部分不宜短于 70m)时,导线点应同时延伸并测设新的
中线点。
2 当较短隧道采用中线法测量时,其中线点间距,直线段不宜小于 100m,曲线段不宜
小于 50m。
3 对于大型掘进机械施千的长距离隧道,宜采用激光指向仪、激光经纬仪或陀螺仪导
向,也可采用其他自动导向系统,其方位应定期校核。
4 隧道衬砌前,应对中线点进行复测检查并根据需要适当加密。加密时,中线点间距
不宜大于 10m,点位的横向偏差不应大于 5mm。
8.6.12 施工过程中,应对隧道控制网定期复测。
8.6.13 隧道贯通后,应对贯通误差进行测定,并在调整段内进行中线调整。
8.6.14 当隧道内可能出现瓦斯气体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爆措施,并须使用防爆
型测量仪器。
9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应根据工程需要编绘或实测竣工总图。竣工总图,宜
采用数字竣工图。
9.1.2 竣工总图的比例尺,宜选用 1:500;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图幅大小、图上注记、
线条规格,应与原设计图一致;图例符号,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
9.1.3 竣工总图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资料进行编绘。当资料不全无法编绘时,应进行实测。
9.1.4 竣工总图编绘完成后,应经原设计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会签。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9.2.1 竣工总图的编绘,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布置图。
2 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检测记录。
5 竣工测量资料。
6 其他相关资料。
9.2.2 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不符之处,应实测其位置、高程
及尺寸。
9.2.3 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应根据施了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及时编制。
4 对实测的变更部分,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5 当平面布置改变超过图上面积 1/3 时,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和补充,应重新编
制。
9.2.4 竣工总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 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 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 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 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
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 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
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
高程。
7 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
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 9.2.5 条-9.2.7 条的规定。
9.2.5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
管线及其附属设备。
对于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 明高程;变径处应
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有困难时,
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 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
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
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
3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6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出管道及有关的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
径和材质。
2 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
道的位置。
3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
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并应注明线径、送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
的型号、容量。
2 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人孔等。
3 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
净空高。
4 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高程。
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8 当竣于总图中图面负载较大但管线不甚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
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也应满足本章第 9.2.5~9.2.7 条的要
求。
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9.3.1 竣工总图的实测,宜采用全站仪测图及数字编辑成图的方法。成图软件和绘图仪
的选用,应分别满足本规范第 5.1.9 条和 5.1.10 条的要求。
9.3.2 竣工总图中建(构)筑物细部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应满足本规范表 5.1.5-3
的规定。
9.3.3 竣工总图的实测,应在已有的施工控制点上进行。当控制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
复。
9.3.4 对已收集的资料应进行实地对照检核。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否则应重新测量。
9.3.5 竣工总图实测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 5.8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