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租赁房屋管理办法14条(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南京市租赁房屋管理办法14条(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住房租赁合同需备案焦点③焦点②租房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将受管控意见稿中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扬子晚报网9月7日讯(记者 马祚波)9月7日晚,住建部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意见稿涉及: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等。
焦点①
地方政府建立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
住建部在征求意见稿提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焦点②
租房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将受管控
意见稿中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焦点③
住房租赁合同需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焦点④
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意见稿中提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焦点⑤
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
意见稿拟规定: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地】
南京这7类房屋不能出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9月7日晚间采访了南京房产业内人士,据悉,住建部此次出台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酝酿已久,除了针对个人出租房产之外,也对最近几年风起云涌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场化租赁起到约束作用。
就南京而言,根据2004年出台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以下这7类房屋不能用于出租,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租人违反本规定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屋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对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收付租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2019年9月《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出台,针对的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出租居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内容包括租赁房建成后不得改变租赁性质,企业在土地市场上竞建、配建的租赁住房必须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需以中小户型为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