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近几年发生几次大事故(天津公布第三方破坏典型事故)
天津近几年发生几次大事故(天津公布第三方破坏典型事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我们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开始分析,因为最直接相关的规定就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一、建设单位均被追责建设单位应该是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这本应是常识,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回顾以往第三方破坏的追责情况,不少事故的追责遗漏了建设单位。为什么说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
2022年2月8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
图片源自网络
根据该文章,2021年下半年以来,天津市连续发生多起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充分暴露出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为我们敲响警钟,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严厉处罚和严肃追责。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发生,现公布3起典型事故,希望各单位各企业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燃气安全意识,有效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是常见的破坏燃气管道的行为,天津公布的这3起典型事故中的行为也较为常见,确实都有典型性,但鉴于这些已经是燃气行业以及监管部门的共识,在此不再赘述。我认为天津市公布的这3起典型事故,真正值得借鉴的典型之处在于追责情况。
一、建设单位均被追责
建设单位应该是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这本应是常识,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回顾以往第三方破坏的追责情况,不少事故的追责遗漏了建设单位。
为什么说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
我们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开始分析,因为最直接相关的规定就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一条规定其实是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的一个基本制度,主要目的是要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我的理解是,建设单位是上述规定的第一责任主体,或者说,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例如:
开工前是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其他单位是配合提供。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注意这里是建设单位牵头,而且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而不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的理解是,在这一种情形下,也应当是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不仅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样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是如此。
例如,根据《建筑法》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再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3起事故共13人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的消息,3起事故均有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共对13名人员立案调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释放出一个信号:要严厉打击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为什么破坏燃气管道会涉嫌刑事犯罪?
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18条的规定: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规定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适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适用《刑法》第119条的规定: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不仅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此外,相关行为也可能适用《刑法》第134条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吉林松原7·4燃气爆炸事故就是一起典型的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这个案例中有7名施工相关人员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的就是《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
这款规定有个前提,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中,经常适用的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等。
三、燃气公司也被处罚
第3起典型事故中,燃气公司也被处罚了2万元。
燃气公司为什么被处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文章里没有具体介绍,但是提到了一个问题(其他2起事故没有提这个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未与燃气公司沟通确认地下管线情况,未进行地下管线人工探挖,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该文章提到处罚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我们先回顾第37条中的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这里面涉及燃气公司的义务主要是要派人进行现场指导。既然已经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公司就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虽然该文章未具体介绍处罚燃气公司的原因,也未介绍这起事故中燃气公司是否派人现场指导,但是燃气公司应当关注这个问题。
此外,燃气公司如果没有派人现场指导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派人现场指导是有过错的,但具体如何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确实没有对燃气公司未派人现场指导的情形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其他法律责任条款也没有明确这种情形下如何处罚。
天津市的监管部门应当也发现了这个问题。
因此,2021年11月29日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派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现场指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建议燃气公司重视这个义务的履行情况。
此外,当我们阅读第三方破坏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时候,也会看到政府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以及配套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少燃气公司因为安全生产合规做得不到位,在第三方破坏中不仅是受害者,还成了被处罚的对象,甚至有不少燃气公司员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也提醒燃气公司关注安全生产合规问题。
最后,附上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的内容,以便读者阅读:
2021年下半年我市查处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3起典型事故
燃气安全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直接冲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恶劣,暴露出相关部门和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2021年下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充分暴露出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为我们敲响警钟,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严厉处罚和严肃追责。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发生,现公布3起典型事故,希望各单位各企业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燃气安全意识,有效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
南开区“8·18”燃气管道泄漏事故
2021年8月18日,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中营小学新建小区南大门外,霸州市金承安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安装不锈钢防冲撞升降柱破路施工时,将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所属DN200中压燃气管道挖漏,造成燃气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7.9万元。
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网情况进行调查,在未查明地下燃气管道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实施处罚,南开区履行属地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委对建设单位南开区教育服务中心、施工单位天津市盛世博润公司以及施工分包单位霸州市金承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罚人民币10万元。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监理单位天津宇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罚人民币30万元。天津市盛世博润公司和霸州市金承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列为严重失信企业,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吊销天津市盛世博润公司施工资质证书,将霸州市金承安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天津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将施工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共4名人员依法立案调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开区政府对南开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南开区教育局、南开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鼓楼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中营小学、鼓楼街道办事处11名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
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区“9.4”燃气管道泄漏事故
2021年9月4日,津南区双港镇鄱阳南路与景荷道交口,天津市天成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新园区污水管网与鄱阳南路主干网接通工程时,将地埋燃气管道破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周边小区燃气供应中断,影响双港镇2989户居民供气,直接经济损失37.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立案查处,追究责任,并将查处问责情况公之于众,形成震慑。津南区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网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顶管作业,盲目施工,导致中压燃气管道破损,造成燃气泄漏。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对建设单位天津市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天津市天成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处罚人民币10万元整,并将天成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列为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津南区住建委对天津市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50万元整。
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将施工单位3名人员立案调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津南区对双港镇人民政府、津南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名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置,其中,处级3名,科级以下1名;对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双港镇镇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6名工作人员予以政务处分;双港镇党委、政府向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滨海新区经开区“10·2”燃气管道泄漏事故
2021年10月2日,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泰达第一小学门前,天津滨海新区津强劳务服务中心进行路灯施工时,破坏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周边小区燃气供应中断,影响翠亨村小区2600余户居民供气,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876.54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立案查处,追究责任,经市政府同意,市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10·2”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未与燃气公司沟通确认地下管线情况,未进行地下管线人工探挖,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盲目作业、野蛮施工,造成燃气泄漏。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经开区建交局对施工单位天津开发区宏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分包单位天津滨海新区津强劳务服务中心分别处罚人民币10万元,将两公司信用等级降为“失信”;对泰达燃气公司处罚人民币2万元。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经开区建管中心对建设单位环投公司处罚人民币20万元。经开区建管中心依法吊销天津开发区宏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犯罪对施工单位、业务分包单位6名人员立案调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滨海新区政府对经开区建交局、环投公司6名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