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联合办案表现在哪(聊聊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
公检法联合办案表现在哪(聊聊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人员在理解和执行这一原则时,事实上是“配合有余、制约较少”,即使案件“证据不足”,也会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理。更甚者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只“以侦查为中心”,起诉听公安的、法院审判听起诉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种种法外措施,如上级协调、专案专办、承办人沟通、限制律师权利、随意取舍证据等等司空见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你再努力的辩护,在“配合有余、制约较少”面前,也必定是一筹莫展。可以说,有些冤假错案就是出自于公检法的“默契配合”! 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在刑诉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如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
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就刑事诉讼而言,诉讼活动全过程必须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作指导。
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刑诉法第三条规定了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诉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案件管辖分工,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
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土,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
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在刑诉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如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等。
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人员在理解和执行这一原则时,事实上是“配合有余、制约较少”,即使案件“证据不足”,也会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理。更甚者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只“以侦查为中心”,起诉听公安的、法院审判听起诉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种种法外措施,如上级协调、专案专办、承办人沟通、限制律师权利、随意取舍证据等等司空见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你再努力的辩护,在“配合有余、制约较少”面前,也必定是一筹莫展。可以说,有些冤假错案就是出自于公检法的“默契配合”!
因此,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实施“互相配合”,真正有效的做到“相互制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很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