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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辩护的准备工作(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七)

事实辩护的准备工作(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七)对于那些需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技术辩护律师只需要告诉他们“法律如何规定”,而不应该引导他们“如何向办案机关陈述”。我经常要求犯罪嫌疑人“实事求是”,不要隐瞒真相,但也不能帮别人背锅担责,“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我们许多律师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都有多年的办案经验,在警察“陪同”下询问犯罪嫌疑人都能察觉犯罪嫌疑人是否“屈打成招”,当然在“不能监听”的环境下更能够知道如何“只谈法律规定,不谈你该如何陈述”。我多次参加市律师协会与市看守所之间的交流,深知律师会见随时可能被“一不小心听到”,这就要求我们律师“敬神如神在”,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并遵循看守所具体规定来办理会见。每年都有律师因为不慎触犯刑律,这更需要引起我们的安全警觉意识。律师需要清楚“越自律越自由”,我们都不在案发现场,不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来归纳案情,分析判断案件结果。任何试图代替

技术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就应该是去看守所办理会见。

技术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完成“三项任务”。第一是“自我介绍”,让犯罪嫌疑人信任自己能够帮到他。第二是“询问案情”,了解侦察机关掌握了哪些基本证据,清楚本案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第三是“法律分析”,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做出专业分析,并对案件的走向做出相应的判断。律师不能保证案件结果,但律师能够研判案件的基本走向。

事实辩护的准备工作(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七)(1)

技术辩护律师的自我介绍也是一门“技术活”,既要告诉犯罪嫌疑人“如何请到我”,例如你最信任的某亲戚通过朋友关系找到我,你太太过来办的委托手续;又要告诉犯罪嫌疑人“我很专业”,例如我办理了哪些成功案件。当然,如果律师的名片比较“好看”,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张名片。我的名片上除了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地址、执业证号,还会列上省市两级律师协会的职务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的头衔。我本来对这些“头衔”不太重视,结果有朋友对我说,如果你不是合伙人则说明你不够资深;如果你没有刑事部职务或者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职务,则说明你不够专业。于是我也就听从他们的建议,不敢“免俗”太多。当然,对于那些与刑事辩护无关的“头衔”,就无须列举,很容易冲淡律师的专业特色。例如一位律师把自己是“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头衔印在名片上交给犯罪嫌疑人,反而会让犯罪嫌疑人担心这位律师“不专业”。

技术辩护律师的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做相应的准备,包括收集相关罪名的案例特别是判决书与辩护词,清楚这些罪名涉及到的关键要素。技术辩护律师初次会见,不能局限于“菜鸟律师”也能做的那些日常事务,例如稳定其情绪、了解其涉案罪名、为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家属传话安慰嫌疑人、为嫌疑人传话给家属需要哪些生活用品。这些“常规工作”,再蹩脚的律师也能做,并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专业素养产生信任。技术辩护律师需要展示自己与“菜鸟律师”的明显差别,他们需要在初步查明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判断案件的走向,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对策。

技术辩护律师不是“生活律师”而是“业务律师”,他们需要见到犯罪嫌疑人后立即带给对方信心,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对方摆脱迷茫与无助。技术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询问他是否有冤情。这不仅是律师是否选择无罪辩护的关键,也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发现有效辩护线索的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自己有冤情,则技术辩护律师要跟着询问“冤在哪里”,审查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冤情”究竟是法律上的无罪、轻罪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错误理解。对于那些“单人单案”的简单刑事犯罪,律师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基本可以了解清楚案情概况,只要犯罪嫌疑人“是实事求是”。经验丰富的技术辩护律师,也很容易甄别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在“说实话”还是“编瞎话”。当然,律师即使察觉犯罪嫌疑人没有说实话,也不应该指责他“撒谎”,而应该强调只有对律师如实告知基本案情,律师才能有效分析案件走向。

律师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一定要围绕“侦查人员问了你什么”、“你回答了什么”、“侦查人员对哪几个问题反复询问”等话题展开。如果犯罪嫌疑人坚持“喊冤”,则律师应该补充询问“你做了什么”,判断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律师清楚了侦查人员关心的“重点”,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查明本案的“难点”与侦查方向,也就可以帮犯罪嫌疑人“把脉”。我经常在完成案情询问后,对那些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一锤定音”,“如果你刚才的陈述是真实的,本案存在明显的无罪辩护空间,你应该不构成犯罪”。之所以大量的无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批准逮捕前的“黄金三十七天”释放出来,就是因为案件存在着律师能够发现的缺漏,这些缺漏导致“有罪推定”的逻辑出现不可弥合的裂缝。

技术辩护律师切忌引导犯罪嫌疑人改变口供,一不小心就会遭遇“超级306条款”被“妨碍作证”。但技术辩护律师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诱供、逼宫甚至错误供述视而不见,他们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技术辩护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需要简洁实用,例如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告诉犯罪嫌疑人同时存在着“下列要素”则构成本项犯罪,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构成要件”缺失,则可能不构成本罪。律师了解了基本案情,应该做出明确判断,特别是对于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且不可含糊其辞,此时律师扮演的是“准法官”角色,需要“当场作出决断”。

2018年我曾在广州办理一宗张某涉嫌抢劫案件,第一次会见后我就明确告诉张某说,抢劫罪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本案中你要么去了抢劫现场,要么与其他抢劫犯事先通谋抢劫,要么明知他人去抢劫你提供了帮助,只要不属于这3种情形中的一种,则你不构成犯罪。询问完毕时我直接告诉张某,如果你刚才的陈述是真实的,你既没有与他人合谋去抢劫,也没有出现在抢劫现场,更没有为他人抢劫提供帮助,也没有参与分赃,则你应该不构成犯罪。后来我给公安机关寄出一份张某不构成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随后又在呈捕阶段给检察院寄送一份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很快张某被羁押快满37天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直接释放。

对于那些需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技术辩护律师只需要告诉他们“法律如何规定”,而不应该引导他们“如何向办案机关陈述”。我经常要求犯罪嫌疑人“实事求是”,不要隐瞒真相,但也不能帮别人背锅担责,“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我们许多律师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都有多年的办案经验,在警察“陪同”下询问犯罪嫌疑人都能察觉犯罪嫌疑人是否“屈打成招”,当然在“不能监听”的环境下更能够知道如何“只谈法律规定,不谈你该如何陈述”。我多次参加市律师协会与市看守所之间的交流,深知律师会见随时可能被“一不小心听到”,这就要求我们律师“敬神如神在”,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并遵循看守所具体规定来办理会见。每年都有律师因为不慎触犯刑律,这更需要引起我们的安全警觉意识。律师需要清楚“越自律越自由”,我们都不在案发现场,不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来归纳案情,分析判断案件结果。任何试图代替犯罪嫌疑人去“重构案情”的做法,都是危险的也是违背律师执业纪律的。

事实辩护的准备工作(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七)(2)

技术辩护律师初次会见,还要完成一些“善后手续”。家属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委托书,按照惯例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补签名并按指模,律师的会见笔录也应该让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名并按指模。这些行为不仅表明律师“很专业”,而且是征询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是否委托本律师,让犯罪嫌疑人确认他向律师做出的陈述与律师的记录一致。技术辩护律师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的案件,一定要制作会见笔录,让犯罪嫌疑人确认他们自己决定“改变口供”,而不是律师“唆使”他们“翻供”,这才能尽量避免“被伤害”。

初次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问律师“我要不要认罪”,此时律师不能做正面回答“要不要”,只能帮他分析“认罪”会出现哪些结果,“不认罪”会出现哪些结果。技术辩护律师还要解释侦查阶段“认罪”的利弊,介绍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甚至审判阶段“认罪”有哪些差异,让犯罪嫌疑人自行决定要不要认罪,不要轻易代替犯罪嫌疑人做出决定。

这些年我几乎一半的案件都是坚持无罪辩护,这是因为许多家属找到我就是冲着我“无罪辩护律师”的标签来的。我把公务员犯罪(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则会失去公职)、书香家庭犯罪(担心不良记录影响家庭成员)、明确喊冤的犯罪、认罪即重罪的犯罪归纳为无罪辩护的“刚性需求”,这些客观存在的“无罪辩护需求”,也是律师在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注意到的。2017年我办理了袁某等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案件,当时“前任”辩护律师建议“认罪退赃”说争取判缓刑,我接手后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50万元以上就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3700余万元的敲诈勒索如何能够“认罪退赃”判缓刑?这其实就是要求无罪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挖掘“不构成本罪”的案件细节。

技术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其实也是送给犯罪嫌疑人“面试”,让犯罪嫌疑人清楚“这位律师值得信任”,确定案件的辩护策略与辩护方向。会见结束时,技术辩护律师应该留给犯罪嫌疑人思考的余地,例如提出一些问题要求下次会见时得到合理解释,这才能为下一次会见做好铺垫。

事实辩护的准备工作(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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