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里开花墙外香一句话有道理吗(墙内开花墙外也香)
墙里开花墙外香一句话有道理吗(墙内开花墙外也香) 如果侦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往往通过审查起诉部门找些“疑点”,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也会找些“问题”退回公安机关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借以延长办案期限。这样一来,一些案件本可在一个月内公诉出去,但往往会因为工作不负责,导致经历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等程序,四五个月都诉不出去。 一起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执行,往往要经历不同的诉讼环节,在诉讼程序的流转中,司法办案若是不求极致、应付拖沓,就会不可避免地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 或许当时,对于这一“考题”的答案,与会者们并不十分明确,也不曾想象出“案-件比”之于检察工作有何种影响。时间是试金石,伴随检察实践,“案-件比”正在给检察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史上,这种以人民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为中心的案件质量评判标准,是检察干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
“案-件比”考评指标正在产生“溢出”效应。这个立足于提升检察环节办案质效的考核评价指标,正在对刑事诉讼的“上游”侦查工作、“下游”审判工作产生深刻而积极的影响,从优质检察产品到法治产品供给,“案-件比”这个导向标实现了——墙内开花墙外也香
“一起案件,司法机关开展的有些业务活动,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的。业务活动越多,就意味着办案时间越长,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就可能越低。能不能把不必要的业务活动‘瘦身’,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这道“考题”,产生于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次内部会议。也正是这个“考题”,催生了“案-件比”检察办案质量评价指标。
以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即“案-件比”,“案-件比”越低,表示经历的环节就越少。
或许当时,对于这一“考题”的答案,与会者们并不十分明确,也不曾想象出“案-件比”之于检察工作有何种影响。时间是试金石,伴随检察实践,“案-件比”正在给检察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史上,这种以人民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为中心的案件质量评判标准,是检察干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更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案-件比”,系统观念指引下的创新
一起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执行,往往要经历不同的诉讼环节,在诉讼程序的流转中,司法办案若是不求极致、应付拖沓,就会不可避免地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
如果侦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往往通过审查起诉部门找些“疑点”,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也会找些“问题”退回公安机关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借以延长办案期限。这样一来,一些案件本可在一个月内公诉出去,但往往会因为工作不负责,导致经历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等程序,四五个月都诉不出去。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案件大小、案情复杂与否,类似这样的“一退二延”“两退三延”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通过诉讼程序,彼此之间“借”时间,往往成为政法机关之间心照不宣的“默契”。
然而,这种“借”出来的诉讼拖延,消耗的是当事人的时间、消磨的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承诺,不仅如此,政法机关“一团和气”,弱化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埋下了超期羁押等违规办案隐患。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如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来审视,这些“诉累”完全可以避免。前承侦查,后启审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如何减少、避免“诉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办案的公正与高效,“案-件比”正在悄然发生作用。
众所周知,优化“案-件比”的关键在强化案件质量,证据质量高,就会大大减少案件延长、退查、上诉等诉讼环节,而证据质量的源头在侦查,因此,提高侦查质量,就成了优化“案-件比”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通过办理李某盗窃案,办案民警能力得到了锻炼提升。大家普遍反映,通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我们的证据意识和侦查取证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于萌是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北站派出所执勤一大队副大队长。在于萌办理的这起案件中,因争议焦点、证据问题已在侦查阶段解决,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到法院作出判决仅用一个月时间。因为证据扎实,犯罪嫌疑人也是心服口服,一改此前“我无意中捡了个包,怎么就构成犯罪了”的辩解。
“‘案-件比’评价指标创立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数量明显减少,我们也可以把更多警力投入其他案件的侦查、办理中。”在办理这起盗窃案件的过程中,于萌感受到了“案-件比”的“溢出”效应。
不仅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活动,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检察受案的入口也需严格以“待”。
2020年9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收到了区公安分局移送的一起盗窃案件。案管部门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牟某不在案,经了解牟某已回到云南老家,因当地疫情防控的原因无法出省。如果此案“带病”进入检察环节,势必会影响诉讼程序。
按照严把入口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检察环节的工作要求,吴江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
“案-件比”与检察改革相得益彰
“捕诉一体”是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在“案-件比”考核指挥棒下,“捕诉一体”的改革功效被放大。
“‘案-件比’并不是一个孤零零的概念,而是与其他的检察改革密切相关,彼此之间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杨甜说。
“捕诉分离情形下,引导侦查取证一直是弱项,‘捕诉一体’后,同一个承办人对一个案件的监督更连贯,而‘案-件比’高的原因多是因为延退,只有切实把证据问题解决了,才能减少延退,进而优化‘案-件比’。”杨甜向记者介绍,如果没有解决证据问题而直接减少延退,那“案-件比”数值是降低了,但案件质量会出大问题,这种“因小失大”在检察办案中是不允许出现的,因此可以说,“案-件比”深化了“捕诉一体”的检察办案机制改革,也激发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看来,降低“件”数,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使批捕审查、延长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审查连成一体,检察人员从接触、受理案件开始就发挥作用,详细列明需要继续补充收集的证据类别、理由、途径,提示缺乏此类证据可能导致的办案风险,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在法定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内继续做好案件证据收集,全程引导证据收集审查,进而确保案件证据质量。
与“案-件比”相关的,并不止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东海向记者说,对于检察工作而言,“案-件比”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案-件比”具有很强的“激励”效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改革,其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申诉等环节,与优化“案-件比”的要求高度契合。
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仲瑾较早就注意到这样一个规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案-件比”,明显低于其他普通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明显降低诉讼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优化‘案-件比’。”范仲瑾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控辩协商、调解矛盾,具有诉讼便捷、高效的特点,是优化“案-件比”的有效“武器”。
对于范仲瑾的观点,杨甜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从办案期限来看,不退不延的案件越来越多,部分必退必延案件也相比‘两退三延’的办案期限缩短了。优化‘案-件比’是目标,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方法,目标和方法的结合,使得案件办结更加及时。”
在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下,检察官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有效推动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积极承担庭审主导责任,使得法院在尊重量刑建议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通过最短的诉讼环节实现案结事了,实现诉讼质量与诉讼效率的同步提升,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三个效果’最优。”田宏杰说,完美的案件办理流程,有助于实现理想状态下的“案-件比”——1:1。
“案-件比”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0年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说,2019年,全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87”。“件”同比下降0.02,减少了约3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被忽略的数字。一个不必要的环节,意味着什么?一小时、一天或者一个月,很难给出精准的回答。但对当事人而言,至少是烦心事、揪心事,是‘诉累’。可以说,‘案-件比’这个小指标解决了大问题。”时至今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平高集团有限公司首席工匠胡中辉,对“3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这句话印象深刻。
“下降的是数字,上升的是司法温度。”用胡中辉的话讲,这透露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气息”。
为进一步摸清“案-件比”评价指标对于各地检察工作的“风向标”效应,2020年8月23日至26日,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带队赴广西、北京两地,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核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及抽查案件卷宗等方式,对“案-件比”指标运用情况进行了解,并形成《关于“案-件比”评价指标运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指出,“案-件比”指标作为司法办案质效GDP的效应正在显现,它的运用不仅有力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向好,同时在公安、审判机关中也产生了明显反响——
对公安机关来说,“案-件比”指标的运用,促使其自觉主动地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侦查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对法院来说,“案-件比”指标的运用,促使其加快办案节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程序倒流现象减少;对检察机关来说,“案-件比”指标的运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工作理念和作风,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明显提升。
不仅如此,《报告》还指出,“案-件比”指标的运用,还有效改善了监察、公安、检察、审判之间的衔接。“案-件比”指标推出后,监察及公检法机关之间沟通互动更加频繁,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更加有力,有助于形成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依法办事的合力。
“以前,有不少检察官认为,只要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没有问题,案件就是一个好的检察产品。”对于“案-件比”评价指标,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行也有自己的感悟:“现在不同了,案件除了在质量上要靠谱,在效率上也要高效。又好又快地办案,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更加注重强化系统观念。如今,“案-件比”评价指标正在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与检察改革、检察事业发展紧密地、系统性地融合在一起,这种系统观念指引下的创新,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深刻地植入检察人心中。
来源:检察日报 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