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何申请)
基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何申请)中介服务:否 联办部门:无办件类型:承诺件办件公示:是是否收费:否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天津开发区始终立足经济发展,聚焦主责主业,积极探索企业服务新模式,把企业时时放在首位,忧企业之忧。政策措施如何落到实处、实际困难如何得到解决、营商环境如何优化提升,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泰服企】主要发布企业服务部门为驻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最关心、最实用的信息,为区内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帮助。本专题将在日后陆续更新,您也可以通过后台留言讲述企业遇到的问题,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解决。
基本要素
服务对象:自然人 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件公示:是
是否收费:否
联办部门:无
中介服务:否
网上支付:否
预约办理:否
扶持标准:无
是否涉及联办:是
是否数量限制:否
是否物流快递:否
承诺办结时限:7
主事项:规划市政类
事项时限:20工作日
事项类别:审批事项
咨询电话:25208113
投诉电话:25201111
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每年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下午为13:00-17:00 )
办理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新城西路交口MSD-A1二层15、16号窗口
受理条件
向上滑动阅览
a)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取得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取得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应取得核准、备案文件;
b)用地应符合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经专家论证的《节地评价报告》。
c)划拨用地范围内涉及原国有建设用地的,需取得划拨前确定权属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需取得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
d)划拨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取得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e)项目用地原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或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和拟用于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原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原件,涉及时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其中,对于需治理修复的,还应提供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原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
f)取得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份、位置示意图1份、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5份、SHP格式测绘成果电子光盘(测量采用2000坐标系);
g)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完成供地前公示,公示期10日期满无异议。
h)以划拨方式供地: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办理材料
向上滑动阅览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材料准备要点: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xzsp.tj.gov.cn)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需要复印件一份)
2.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复印件;实行核准、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需要复印件一份)
3.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经专家论证的《节地评价报告》:《节地评价报告》应为原件并附专家评审意见。(需要复印件一份)
4.划拨宗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的计费面积应与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中明确的面积相一致;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需要复印件一份)
5.项目用地原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或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和拟用于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原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原件,涉及时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其中,对于需治理修复的,还应提供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原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结果是否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应提供原件,并应加盖出具报告的技术单位公章。专家评审意见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公章,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需要复印件一份)
6. 划拨宗地范围内涉及原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划拨前确定权属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证载的面积应与申请用地面积一致;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申请用地范围应包含在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范围内;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需要复印件一份)
7.取得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核定用地图纸2份、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份、位置示意图1份、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5份、SHP和DWG格式测绘成果电子光盘: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位置示意图、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应加盖有勘测资质的单位的业务专用章。(需要复印件一份)
扫描二维码,下载申请表格
办理流程
向上滑动阅览
1.环节:受理
步骤:形式审查
审查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申报表框内的相关信息由申报单位认真如实填写,关键数据不得涂改;
b)在“申报人承诺”栏中的“申报人(签章)”处加盖单位/个人印章;在“法人代表(签字)”处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法人代表印章。签章必须清晰,位置准确,并注明日期;
c)表格中“单位全称”栏,填写的名称应与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计划、核准或备案 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一致;
d)表格中“单位地址”栏,应与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e)表格中“联系人”栏,应填写办件人姓名,委托办理的应填写委托代理人姓名;
f)表格中“联系电话”栏,应填写手机号,以便随时取得联系;
g)表格中“建设项目名称”栏,应与立项(或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项目名称一致;
h)表格中“土地权属”栏,应填写“国有”、“集体”;
i)表格中“用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栏,应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实测的界内土地使用面积填写,若划分地块办理应填写此次办理地块的面积;
j)表格中“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栏,应与立项(或核准、备案)文件一致。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复印件;
实行核准、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应主要审查:申报人所提供的相关部门文件应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经专家论证的《节地评价报告》。应主要审查:申报人所提供的相关部门文件应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划拨宗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应主要审查:申报人所提供的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应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项目用地原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或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和拟用于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原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原件,涉及时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其中,对于需治理修复的,还应提供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原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申报人所提供的相关部门文件应加盖公章查验原件。划拨宗地范围内涉及原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划拨前确定权属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的面积应与申请用地面积一致;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申请用地范围应在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范围内;材料中申请人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已加盖公章并查验原件。取得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核定用地图纸2份、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份、位置示意图1份、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5份、SHP和DWG格式测绘成果电子光盘 应主要审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位置示意图、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数量准确并已加盖业务专用章。
办理结果: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2.环节:审查
步骤:纸质审查
审查标准:
a)核实建设项目申请要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是否提供应具备的材料,包括:要件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有效、一致。
b)核实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格。
办理结果:通过/不通过
3. 环节:决定
步骤:决定
审查标准:无
办理结果: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定依据
向上滑动阅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53条、第54条
b).《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49条、第50条
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37条、第38条
d).《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46条、第47条、第61条
e).《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28条、第34条、第35条
f).《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