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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本着四不放过(班组反三违制度)

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本着四不放过(班组反三违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 目的03 生产事故处置流程模板生产部第1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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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班组反三违制度模板

02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模板

03 生产事故处置流程模板

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本着四不放过(班组反三违制度)(1)

生产部

班组反三违制度模板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班组成员。

第3条 管理职责

1.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2.班组长带头执行公司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时刻制止班组成员的三违行为。

第4条 术语解释

本制度所指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具体如下。

1.违章指挥,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违章指挥包括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进行指挥作业或指挥生产作业人员冒险、违规作业等。

2.违反劳动纪律,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公司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包括不遵守休假与考勤纪律、奖惩制度、生产工作纪律等。

3.违章作业,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的行为。违章作业包括不遵守生产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2章 三违人员安全教育

第5条 制定培训计划

安全部对班组成员实行每月一次的安全集中培训学习,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安全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及时通知各班组成员。

第6条 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管理人员根据班组成员的特点,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技能。

2.安全管理人员应以生动直观的形式表现三违行为及其正确的作业方式,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以避免三违行为的发生。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加强班组长的安全防护意识培训,以便班组长在班组中起到表率作用。

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避免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带来重大安全事故。

5.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新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的培训。

6.三违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休班、请假等。

第7条 安全知识考核

培训结束后,安全管理人员对参加培训的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

第3章 三是行为监督

第8 条 现场巡查

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期间,对三违行为必须当场制止,讲清其三违事实的危害性,并通知相关人员记录处理。

第9条 举报

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揭发三违人员,并及时制止其行为,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10条 监管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要做好及时记录,每日做好上报工作。

第4章 三违行为惩处

第11条 三违人员曝光

1.安全部每月应公开三违人员名单,并在生产安全大会上对三违人员做出通报批评。

2.安全部对三违行为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可以以板报栏或广播的形式曝光,以达到警示的效果。

3.严重三违人员,安全主管应带其到安全培训场所参加培训。

第12条 三违人员处罚

1.典型性三违行为,发现一次罚款 元,发现两次罚款 元,发现三次罚款 元。

2.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强行指挥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元罚款处罚或降职处分。

3.班组长不予排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不采取措施,强令员工进行作业的,生产人员可以拒绝听从指挥,并报告安全部,对班组长给予处罚罚款 元。

4.重要设施、危险源工序岗位操作人员出现三违行为的,一律加倍赔偿。

5.当生产班组人员当月出现典型三违行为超三次的,对班组长及三违人员处以罚金的双倍罚款,并取消该班组长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6.因三违行为给公司及个人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对其直接上级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直接上级处以损失的 %的罚款,主要责任人处以损失的 %的罚款。

第5章 附则

第13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部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14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模板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生产事故处理行为,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提高生产事故处理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应急救援与处理工作。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制度所指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意外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中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4条 管理职责

1.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上报。

2.生产总监负责事故救援指挥。

3.安全委员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4.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调查与处理意见的提出。

5.安全部组织进行事故处理。

6.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2章 事故调查

第5条 事故上报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之外,应第一时间向其主管领导上报。

2.事故发生部门主管应根据事故情况,将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初步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时的生产情况向公司安全部、生产总监、总经理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生产车间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死亡(含急性中毒)的事故,公司决策层应同时立即报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第6条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公司安全委员会或其上级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根据事故性质不同构成如下。

1.一般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生产事故,应在生产事故发生当天由安全委员会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应由安全部、行政部、设备部、工艺技术部等人员组成,进行事故调查。

2.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并由生产部及发生事故的车间协助政府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3.轻伤、重伤事故由安全委员会指定安全总监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4.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安全委员会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7条 开展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小组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应有两人同时参加,并做好笔记。笔记必须交给被调查人校阅签字,被调查人有书写能力的,应由本人写书面材料。

2.事故调查小组对情节复杂的事故,必要时可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进行技术鉴定,作出书面结论,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3.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公司所在地区的劳动管理部门作出结论性的意见,仍有不同意见,可报请上一级劳动部门裁决。

第8条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后,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第3章 事故处理

第9条 事故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积极组织救援,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

第10条 事故责任认定

1.由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由安全部经理负责。

2.设备、设施失修、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由生产总监负责。

3.未按规定发放员工劳保用品的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由生产总监负责。

4.作业现场防护设施、标识等缺失的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

5.工艺条件、技术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由工艺技术人员负责。

6.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及操作错误的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由操作者负责。

7.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8.随意拆除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由拆除者负责。

9.事故救援中组织不得力加重事故影响的,对于加重影响部分的责任,由应急小组组长负责。

10.医务人员抢救中错误操作及延误时间导致影响救援的,由医务人员负责。

第11条 出具事故处理意见

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具体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提出,由安全委员会审核报总经理批准。重大事故责任人,应移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3.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4章 事故赔偿和惩处

第12条 处罚类别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包括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职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13条 受伤人员的处理

1.本公司协助受伤人员到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协助其领取工伤保险赔偿。

2.因生产作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并受伤,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承担损失的 %作为赔偿,公司依据其责任大小给予处分。

第14条 事故责任人的惩处

1.对于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情形与损失情况给予事故责任人降职、降薪、辞退等处罚,并责令其赔偿公司一定数额的损失。

2.对于重大安全事故,触犯法律的应将其应移交政府司法部门、安监部门处理。

第15条 公司管理人员的惩处

1.一般安全事故,依据事故情节对相关管理人员处以罚款、降职、降薪等处分。

2.重大安全事故,对相关管理人员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5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17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事故处置流程模板

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本着四不放过(班组反三违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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