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从轻程度(受贿罪总结)
受贿罪从轻程度(受贿罪总结)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型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受贿罪可以细分为三类: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基本构成=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是主动索要,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斡旋型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型受贿基本构成=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收钱 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办事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基本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钱 国家工作人员办事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是一个送钱求办事,一个收钱给办事,两个角色,没问题就是基本的受贿罪。
如果是一个送钱求办事,一个收钱,一个办事,三个角色,就需要考虑一些逻辑问题:
甲送钱给乙,乙找到了丙,丙把事情办好了。
首先,如果丙知道乙收了钱为甲办事,那丙和乙就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不管乙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如果丙不知道乙收了钱,那就要根据乙的身份来判定乙的罪名:如果乙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乙成立斡旋型受贿罪。如果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乙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