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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恶意辞退(株洲民企人才网)

拖欠工资恶意辞退(株洲民企人才网)法院对上海代表处发给劳务输出公司的电子邮件及公证书予以确认,并认为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将聘用方破产或宣告解散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务输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裁决后,劳务输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劳务输出公司不支付程小姐等员工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劳动仲裁】程小姐等13名员工不认劳务输出公司收到的电子邮件和传真,因此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输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无法认定该电子邮件系上海代表处向劳务输出公司发出的,因此作出裁决,劳务输出公司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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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05年11月28日,程小姐与本市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务输出公司将程小姐派遣到澳大利亚一制衣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双方约定,如聘用方破产或宣告解散,劳务输出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聘用方违反法律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的,劳务输出公司可与其交涉,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几年后制衣公司派遣新的主管到上海代表处,而新的主管明确表示对代表处所聘员工的表现不满意,声称要“大换血”。员工们对此反响强烈,对新主管的身份表示怀疑。新主管上班时,员工们将他关在门外。此后上海代表处将大门上锁,未再经营,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大。

随即上海代表处发送电子邮件及传真各一份通知劳务输出公司,终止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称“劳务输出公司派遣至该代表处员工的行为使该代表处现根本无法运作,决定该代表处将不再继续运作并将自即日起解散”。该劳务输出公司致函代表处员工称,因代表处于发送邮件当日关闭,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

【劳动仲裁】

程小姐等13名员工不认劳务输出公司收到的电子邮件和传真,因此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输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无法认定该电子邮件系上海代表处向劳务输出公司发出的,因此作出裁决,劳务输出公司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诉讼】

裁决后,劳务输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劳务输出公司不支付程小姐等员工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法院对上海代表处发给劳务输出公司的电子邮件及公证书予以确认,并认为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将聘用方破产或宣告解散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务输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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