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怎么区分(正确区分土地所有权权属)
土地使用权怎么区分(正确区分土地所有权权属)另外比较特殊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范围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第一,土地改革是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的所有权证,现在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第二,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第三,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而土地已满20年的,或者虽未连续使用20年但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为:一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这里宪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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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10年前将800多亩的荒山荒坡经县政府确权为国有荒山荒坡进行开发,当时依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随后进行出让进行开发建设。这里面就面临两个问题,看那个是违法建设
一是如果该800亩荒山荒坡未进行确权,依据上述规定,县政府可以将其确权为国有荒山荒坡,再依法进行出让,就可以合法拥有使用权;
二是如果该800亩已确权为村集体荒山荒坡或者农民集体连续使用该荒山荒坡20年,县政府再直接确权为国有荒山荒坡,就属于未依法确权,开发商就不能用着这块地搞建设了,否者就面临违法被处罚的后果。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国家所有,哪些属于集体所有,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国家所有土地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比如,一些出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国家划拨国有农场使用的土地,依据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15条“分配土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及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路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条“依据一九五零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6种情形土地也属于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为:一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这里宪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二是自留地和自留山、宅基地。
另外比较特殊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范围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第一,土地改革是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的所有权证,现在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第二,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第三,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而土地已满20年的,或者虽未连续使用20年但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
以上是对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大致分析,希望大家了解后不再出现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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