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会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如何解决(不要推来推去跑来跑去了)
为何会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如何解决(不要推来推去跑来跑去了)②设区的市、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①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是: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处理,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是: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例,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应该找谁处理。总是跑来跑去,找不到头绪,甚至往往说政府的部门不负责任,推来推去,踢皮球。那么有了土地权属争议,究竟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带你了解一下吧。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的纠纷解决制度。从法律性上看它属于行政裁决,处理的主体为人民政府,相对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司法诉讼来说,这一制度程序简单,处理快捷且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协商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政府处理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生效的处理决定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依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三十日”是一个特殊诉讼时效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六个月,否则,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起诉的权利。
那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部门是怎么管辖分工的呢?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是: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处理,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是:
①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上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④自然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好了,看了小编的讲解,我想你应该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在的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万一自己生活中跟别人有了土地权属争议,一定要依法处理,千万不要冲动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