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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仲裁起诉上诉)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仲裁起诉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都使用本法:一、劳动争议定义劳动争议的解决路径文/陈家炜、傅玲佳目前就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一调一裁两审”的纠纷处理机制,但是该机制并非铁律,在法律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多种解决路径。笔者谨就法律规定结合一些案例,作一浅析。

供稿: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仲裁起诉上诉)(1)

改判何以发生

“改判何以发生”栏目由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发起,聚焦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探究诉讼逆转的原因,发掘规律,介绍做法。

劳动争议的解决路径

文/陈家炜、傅玲佳

目前就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一调一裁两审”的纠纷处理机制,但是该机制并非铁律,在法律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多种解决路径。笔者谨就法律规定结合一些案例,作一浅析。

一、劳动争议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都使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界定的范围更狭窄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其中,第(四)、(五)、(六)项就劳动与报酬关系而言,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此外,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与聘用关系有关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二、“一调一裁两审”-通常审理路径

通常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一般会经过三个程序。首先,调解程序,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过程中,可以先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其次,仲裁程序,若双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诉讼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的裁判原则。

三、不经劳动仲裁的“一调两审”

根据纠纷处理机制的设置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在仲裁前置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例外情形,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022)豫06民终2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2021年8月10日,淇县仲裁委已作出淇劳人仲案字(2021)第01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应予受理。综上所述,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30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

四、“一调一裁”在某些情况下是终局性的

因劳动仲裁的裁决,分别具有终局性裁决与非终局性裁决两种结果,其中终局性的劳动仲裁裁决,主要体现在小金额和劳动标准的争议上。由此根据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处理也不同。但是,上述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否仅对用人单位产生影响,上述终局性裁决,对于用人单位具有终局性(若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对于劳动者不具有终局性(若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而上述非终局性裁决,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若有异议,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条:“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Tips 1:小金额争议的数额认定归纳:(1)数额分项计算认定。若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数项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按照终局性仲裁裁决处理。(2)数额的确定时间,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案例:(2022)苏03民终2316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开劳仲案字(2021)第1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徐州外事公司支付姚梅2021年1月、2月工资6092.72元、经济补偿金1559元,虽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但因裁决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徐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该仲裁裁决应按终局裁决处理,徐州外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

“上诉人不服终局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徐州外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

Tips 2:如果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并不认可,还有救济渠道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申请撤销该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裁”与“审”的异同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在这些案件中,“裁”与“审”的异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罗列几项:

1.法律适用及评判标准不同:机构隶属上,劳动仲裁机构附属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社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由此在法律适用上,劳动仲裁机构主要适用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部门,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审理案件。裁判人员构成方面,各地劳动仲裁部门目前聘用了相当数量的兼职劳动仲裁员审理案件。因法律适用的不同,相应评判标准也不同,裁判人员构成不同,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会导致结果不同。

2.证据及自认事实的效力:

(1)在证据适用上,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效力可延续至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无需重复质证,节省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六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在证据适用上,仲裁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须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七条:“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同时,需特别注意的是,《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第三点第四款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的内容,该意见规定:“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证据,除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3)在自认事实适用上,仲裁程序中的陈述自认,效力可延续至诉讼程序中。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3.变更诉讼请求上:

(1)在增加诉讼请求的适用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案例:(2021)辽07民终2671号

审判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其主张的2020年6月之后9个月的工资差额。首先,上诉人在仲裁阶段关于工资差额的请求为“给付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2074元。”即仅主张2020年6月工资差额,并未提及2020年7月起其余月份的工资差额。被上诉人抗辩称上诉人的此项诉讼请求超出劳动仲裁范围,属于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提出2020年7月之后的工资差额问题与仲裁阶段主张的2020年6月份工资差额具有不可分性,且上诉人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20年7月,对于尚未发生的工资差额部分亦不存在主张的事实基础,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此项诉讼请求一并调整并无不当。”(二审)

案例:(2021)粤01民终16900号

审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由赵海瑞以卓越公司欠付其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而启动诉讼程序。卓越公司在仲裁期间未主张其权利,却在诉讼期间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在欠付赵海瑞的工资中抵扣赵海瑞未返还电脑、手机的款项以及赵海瑞赔偿给其司造成的损失。由于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与赵海瑞的仲裁请求分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且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卓越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审查处理。”(二审)

(2)在减少诉讼请求的适用上。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五条:“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4.主体调整上:

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见仲裁的当事人,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予以增加,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法予以追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案例:(2021)鲁01民终7960号

审判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积成济南分公司作为积成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积成公司承担,刘秀峰将积成公司与积成济南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并无不当。”(一审)

“积成公司对于与刘秀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积成公司作为刘秀峰的用人单位,是本案劳动争议的适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刘秀峰在劳动仲裁中仅将积成济南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在本案一审中将积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在审查劳动关系主体的基础上判决积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

案例:(2021)辽01民终8668号

审判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中,韩彩霞的工作地点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局,韩彩霞陈述在与辽宁荣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即已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局工作,现辽宁荣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该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局仅为代发工资、代缴保险的关系,故本案首先需要查清辽宁荣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局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据此确定韩彩霞与辽宁荣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局之间的关系。故,本案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重审本案时,应追加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邮区中心局为本案当事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查清责任承担主体,以及韩彩霞是否被扣发工资及原因等事实后依法裁判。”(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作者介绍

陈家炜律师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仲裁起诉上诉)(2)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律师,有多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务工作经验。擅长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的处理。

傅玲佳律师助理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仲裁起诉上诉)(3)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以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为切入,致力于服务重大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法律风险防范。团队骨干律师有大型上市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背景,业务技能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在投融资、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房地产、执行异议、刑民交叉等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胜诉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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