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社毒教材有处理结果了吗(弄清楚这些出版法规)
人教社毒教材有处理结果了吗(弄清楚这些出版法规)这里说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指的是新闻出版局,譬如广西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对人教社的出版活动进行监管的应该是北京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在教育部、教材局出面解决毒教材事件之后,还应有相关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教材的出版主体——人民教育出版社进行处理。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很明显,人教社的这些涉事数学教科书,都应当被判定为内容质量不合格。除了对毒教材的处理,还有对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处理。《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出版行政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
对出版物依法施行严格的内容管理,是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在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出版管理条例》是关于出版物管理的最重要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出版管理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做出的一些禁止性的规定,是国家在行政法规上对出版物内容的基本要求。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小吃认为,人教社的数学教材插画至少“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就是说,人教社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很明显,人教社的这些涉事数学教科书,都应当被判定为内容质量不合格。
除了对毒教材的处理,还有对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处理。《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出版行政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教育部、教材局出面解决毒教材事件之后,还应有相关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教材的出版主体——人民教育出版社进行处理。
这里说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指的是新闻出版局,譬如广西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对人教社的出版活动进行监管的应该是北京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这套毒教材连印了许多年,应该不止“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了,这套教材的直接责任者,应当注销职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也就是说,就算是要重绘、重印,原来那套毒教材的责任编辑们,都没有资格再沾手新版教材了。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所以,本次数学教材的监管部门应该是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教育部也已经积极响应,要求人教社全面整改了。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