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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案为什么正当防卫(昆山龙哥反杀案)

昆山龙哥案为什么正当防卫(昆山龙哥反杀案)三、战略撤退阶段就在龙哥再次向于海明砍的时候,结果自己不小心,刀拖把掉地上了,掉到地上以后,双方都去抢这个刀,最终于海明竟然把这刀还抢到手了,虽然龙哥这时候龙颜大怒,但是呢,他这个走位还是训练的不行,还在跟于海明在那抢抢抢刀,那于海明一下就朝龙哥肚子捅了一刀。一、战略进攻阶段龙哥从宝马车上取出大砍刀砍向于海明,旁边的路人见到刀子均吓了一跳,刘海龙右手握宝刀,朝着于海明挥舞了数次,于海明只能东躲西藏。期间,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脸部都被击打受伤。二、战略对攻阶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昆山龙哥案可谓当时的热点事件,很多网友在那时候对于于海明造成龙哥的死亡是否构成防卫过度问题上有不同看法,也诞生了不少“网络法官”判案。但是当时于海明被刑事拘留了一周的时间,他被宣布无罪释放。那司法机关最后为什么无罪释放于海明,为什么不构成防卫过当呢?我们今天结合刑法知识来复盘一下其中的底层逻辑。

昆山龙哥案为什么正当防卫(昆山龙哥反杀案)(1)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晚上9点多,于海明跟平时一样骑着自行车从公司回家。行至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静静地在非机动车道路口等绿灯。突然,于海明感觉到有一股力在后面推了一下自行车,回头一看,是一辆宝马轿车撞上了他的车。于海明在不明所以的时候,宝马车里下来一个白衣男子刘海龙跟黑衣女子,蛮不讲理的上前强行把于海明的车推到人行道。随后两人开始上演离奇大战。

一、战略进攻阶段

龙哥从宝马车上取出大砍刀砍向于海明,旁边的路人见到刀子均吓了一跳,刘海龙右手握宝刀,朝着于海明挥舞了数次,于海明只能东躲西藏。期间,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脸部都被击打受伤。

二、战略对攻阶段

就在龙哥再次向于海明砍的时候,结果自己不小心,刀拖把掉地上了,掉到地上以后,双方都去抢这个刀,最终于海明竟然把这刀还抢到手了,虽然龙哥这时候龙颜大怒,但是呢,他这个走位还是训练的不行,还在跟于海明在那抢抢抢刀,那于海明一下就朝龙哥肚子捅了一刀。

三、战略撤退阶段

龙哥被捅之后,一看形势不妙,就往自己宝马车方向跑,可能是想进车里跑或从车上拿其他武器,这时候于海明上去追砍,龙哥躲过一刀,于海明继续砍,结果砍到车框上了,龙哥只好捂着肚子离开车往旁边绿化带跑,结果没跑几步就倒在边上了。后面警察赶到的时候,于海明主动上交了刀和龙哥的手机,龙哥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昆山龙哥案为什么正当防卫(昆山龙哥反杀案)(2)

案件逻辑分析

一、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图为准)

昆山龙哥案为什么正当防卫(昆山龙哥反杀案)(3)

龙哥反杀案中,我们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中可以看出,于海明当时正在遭受刘海龙的不法侵害(砍杀行为),该事实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之后于海明进行躲闪回击的行为也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意思和对象条件,该案件中要判定于海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就是对时间条件(龙哥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和限度条件(于海明的反杀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进行分析。

二、龙哥不法侵害的结束认定

1.结束的内容。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 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有时,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了,但对法益的危险并未解除。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表明不法侵害仍在进行。(2020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因为龙哥案件重新定义了结束的判断标准)

2.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 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1)判断的时间。应从行为时判断,而不应从事后角度判断,也即应从当时的情景判断,不应事后诸葛亮,不应从事后查明的证据去判断。

(2)判断的视角。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而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也即,应尊重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要求一般人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归纳言之,我们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认为不法侵害的危险尚未彻底消除,仍有反扑可能性,就应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基于此,防卫时间便是适时的。即使事后查明,当时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消除,也不能认为防卫人构成事后防卫,也不能认为防卫人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的危险还是存在的。

龙哥从宝马车上取刀欧于海明,刀脱手,二人抢刀,于海明抢到刀,为阻挡龙哥,用刀捅龙哥,龙哥被刺中后跑向自己的轿车,于海明迫砍龙哥。事后查明,龙哥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但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的情境下,龙哥有可能从车里拿凶器重新投入战斗或开车撞于海明,因此,手海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于海明此时道砍龙哥的行为属于防卫适时,而非事后防卫。

三、于海明追砍行为过当的认定

于海明追砍行为虽然属于适时的防卫行为,但是要成立正当防卫,还需要符合限度条件,若超过限度,成立防卫过当。例如,如果龙哥和于海明在在战略对攻阶段,于海明用刀砍死龙哥,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在追砍阶段,于海明用刀砍死龙哥,则属于防卫过当。如果无法查明哪个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则根据刑法学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得越早,对于海明越有利,认定为对攻阶段的刀欧导致致命伤,认定为正当防卫。

龙哥这个案件中,根据当时画面,于海明在追砍阶段,只砍中车身,没有砍中龙哥,表明是对攻阶段的刀砍导致致命伤,即使后面于海明没有追砍,龙哥也会死亡,因此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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