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垃圾分类指南(哈尔滨9城区启动垃圾分类试点)
哈尔滨市垃圾分类指南(哈尔滨9城区启动垃圾分类试点)全市9城区的所有街道办事处已经着手试点小区遴选工作,将尽快确定试点小区名单,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齐投放设施设备,各试点小区将设置分类垃圾桶、宣传板和标识牌,并按类别为小区居民免费发放垃圾袋。同时,哈市城管部门鼓励条件成熟的街道办把多个小区确定为垃圾分类试点小区。街道办立即确定试点小区此次垃圾分类的试点方式是在全市9个城区辖区内所有街道办事处各选择不少于1个居民小区,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每个试点小区不少于300户。9个试点城区包括: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
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署,即日起,哈市9城区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
9城区内所有街道办中,每个街道办至少有1个居民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每个试点小区不少于300户。这标志着冰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式开启加速推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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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街道办立即确定试点小区
此次垃圾分类的试点方式是在全市9个城区辖区内所有街道办事处各选择不少于1个居民小区,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每个试点小区不少于300户。
9个试点城区包括: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
同时,哈市城管部门鼓励条件成熟的街道办把多个小区确定为垃圾分类试点小区。
全市9城区的所有街道办事处已经着手试点小区遴选工作,将尽快确定试点小区名单,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齐投放设施设备,各试点小区将设置分类垃圾桶、宣传板和标识牌,并按类别为小区居民免费发放垃圾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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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开展督导员队伍建设和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入户宣传活动,切实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环节的衔接,确保垃圾分得开、运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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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下一步,哈市将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因地制宜推广多种分类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在目前每个街道办设立一个小区作为试点的基础上,把更多有条件的社区纳入垃圾分类试点范围,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分类收处模式。
相关社区也将开展宣传教育进楼入户,普及垃圾分类知识,营造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按计划,到2020年,我市要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覆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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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的种种问题,《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可供我们参考一下。
怎么分类?
生活垃圾分四类
《条例》结合宁波市工作实际,将宁波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并对市民特别关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等也作了明确。
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怎么投放?
分类定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定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并规定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不能立即处理的大件垃圾等,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条例》还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怎么处罚?
为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又保证实际的可行性,《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等规定了更高的处罚金额。
《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图文无关
对市民关注的垃圾收运中普遍存在的“抛洒漏”和混收混运现象,《条例》对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主体作了明确,并规定了收运主体应当使用密闭化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等义务。一旦违反,将受到严惩。
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刘佩瑶 ZAKER 哈尔滨记者 霍亮
综合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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