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平台如何追回本金(投资平台高回报)
投资平台如何追回本金(投资平台高回报)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查明的资金流向,被害人张某的239532元投资资金到账后,被被告人林某程指使被告人林某男等操盘手,转入被告人林某宁、邱某持有的泉州流韵公司、斌数信息公司两个对公账户。进入该账户的此款及类似款项的赃款,后均由被告人林某宁全部转入帅斌网络公司、帅斌电子公司、对接进入东方电子支付公司、并从东方电子支付公司链接的全聚德通道流出,分转进入“车手”持有的个人银行账户,然后取款上交。经调取银行账户明细查明,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程持有的乌审旗公司、耀锦信息公司两个对公账户共计发生接入转账金额6112304元;被告人林某宁、邱某持有的泉州流韵公司、斌数信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林某程、林某男、林某宁、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0日至11日,酒泉市肃州区被害人张某在玩手机过程中,看到一个微信朋友在朋友圈中发布一些平台盈利的截图,随后被害人给对方发信息咨询,对方给张某说他们是根据大型外汇平台的系统漏洞来赚钱的。之后张某按照对方要求注册成为“皇玛金融”的会员,并根据客服引导充值5万元,张某跟着平台程序员操作几次后,账户余额变为27万余元,但后来因为操作失误,钱全部赔了。张某将情况告诉对方,对方让其再充值5万元,公司再为其配资5万元,并重新安排一个程序员带她,于是张某再次充值5万元,对方程序员经过操作后,张某发现平台账户从10万元变成97万余元。当被害人张某要提现时,在线客服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认证金为由让张某向其转账,张某遂向对方提供账户转账139532元。后被害人张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张某合计被骗人民币239532元。
公安机关根据技侦网络线索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程(QQ昵称黑妹)与境外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团伙人员(以下简称上家) “仔仔”(未抓获)建立非法联系,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帮助洗钱以非法获利。被告人林某程以其建立的QQ群昵称为“黑妹集团”的网络团队,大量收购个人和对公银行账户,通过“仔仔”与上家对接,将上家提供到其收购的银行账户内的赃款,经“操盘手”转账操控,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经自动分配进入取款人“车手”所持的银行卡,然后由“车手”取现后层转上家。在此非法洗钱操控中,被告人林某程向上家提供其收购持有的乌审旗公司、耀锦信息公司两个对公银行账户,用于接入赃款;被告人林某男( QQ昵称八公、阿八)接受被告人林某程安排做“操盘手”,专门从事为其验证所使用存、取钱款的银行卡是否有效,并上下对接,通知资金流向及数额。2020年5月,被告人林某宁(QQ昵称等待、中年人老宁)、邱某( QQ昵称蚂蚁、微信昵称蚂蚁的心脏、Skype昵称明啊) 将共同持有的泉州流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流韵公司)对公账户和自行办理的上海斌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数信息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被告人林某程用于接入洗钱赃款。同时共同使用自行办理的上海帅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斌网络公司)、上海帅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斌电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和对公账户,在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支付)开通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聘请技术人员制作全聚得支付通道(以下简称全聚德通道),接入银行和东方支付接口,承接代付结算业务,充当以被告人林某程为首的洗钱团伙的洗钱通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查明的资金流向,被害人张某的239532元投资资金到账后,被被告人林某程指使被告人林某男等操盘手,转入被告人林某宁、邱某持有的泉州流韵公司、斌数信息公司两个对公账户。进入该账户的此款及类似款项的赃款,后均由被告人林某宁全部转入帅斌网络公司、帅斌电子公司、对接进入东方电子支付公司、并从东方电子支付公司链接的全聚德通道流出,分转进入“车手”持有的个人银行账户,然后取款上交。经调取银行账户明细查明,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程持有的乌审旗公司、耀锦信息公司两个对公账户共计发生接入转账金额6112304元;被告人林某宁、邱某持有的泉州流韵公司、斌数信息公司两个对公账户共计发生对接转账金额 4841637元。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程、林某男、林某宁、邱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支付结算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犯罪模式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花样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比如我们熟知的淘宝刷单、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等,还有为他人提供域名解析、提供支付结算、洗钱等活动,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更谨防成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帮凶。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