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真谛是平等)
论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真谛是平等)即不因了事主体的自身情况不同,而区别对等。对于每一个民事主体,均在法律上给予平等对待。所有民事主体均为人格平等,不分记高低贵贱。所有的民事主体均有平等地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且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1、 民事主体人格平等。现代民法学者认为社会本源为平等的人际关系。但随着私有制出现,贫富分化加剧富人与穷人地位的不平等;国家的产生,激化特权阶级与平民阶级的不平等;现代民法主张在国家民主集权的基础上,构建和谐、平等、自由的市民社会。其中平等是民法构建现代民法社会体系的基石价值。三、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典》中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其权益受平等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平等是宪法要求,民法领域更遵守平等原则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任何公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这是法定要求,不允许给予特定人或团体以超越法律的特权,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民事领域尤为如此。
在民事活动中,不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务、职位、教育程度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注册资金、经营方式范围,所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平等是民法价值的基石
现代民法学者认为社会本源为平等的人际关系。但随着私有制出现,贫富分化加剧富人与穷人地位的不平等;国家的产生,激化特权阶级与平民阶级的不平等;现代民法主张在国家民主集权的基础上,构建和谐、平等、自由的市民社会。其中平等是民法构建现代民法社会体系的基石价值。
三、民法的平等原则
《民法典》中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其权益受平等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民事主体人格平等。
即不因了事主体的自身情况不同,而区别对等。对于每一个民事主体,均在法律上给予平等对待。所有民事主体均为人格平等,不分记高低贵贱。所有的民事主体均有平等地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且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
2、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反映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平等就意味着机会平等。在民事领域不得设置法律障碍,将特定民事主体排除出一定权利领域,从而形成特权垄断的情况。在民事领域所有的机会,要通过合法交易、自由竞争来取得。不能允许不当得利,以强凌弱。
3、 平等保护原则
没有保障的权利,不成其权利。所以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法律应当一律依法保护。不因各种其他因素影响,而形成差异。一般情况下,平等保护体现在以下几点:(1)责任追究的统一。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这种追究所获得的保护是相同的。不会因为追究的人是谁,或被追究的人是谁,又或是权利本身涉及敏感事项,而在追责时,对权利人给予与其他民事主体不同的处置。(2)程序公平。实体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追究责任也需要进入程序。但程序不能因为各种因素,而人为设置障碍,从而使民事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我们全国性程序问题有很多,但最为严重的一个就是立案难的问题。
立案难,难于上青天。有的法院要你提供准确的家庭住址,哪怕你能提供对方的工作单位,亦或是可以直接找到对方当事人,也不同意给你立案。还有的情况就是要你提供身份证号码。民事活动并没有要求提供身份证的法定要求,有很多时候是没有留存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的。有的法院更离谱,要提供对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人甚至编个笑话,大哥能不能借你身份证复印一下,我要告你。相信你很难借出来。再者有很多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机会获取对方身份证信息,比如侵权案件。本身对方就是侵权,难道会为了配合你告他而留下身份证信息吗?当原告无法取得对方当事人准确的信息时,是不是就可以把他的正当诉求排除出法律程序以外呢?如果我们的法律是这样的,进入不了程序的法律规定,又有什么意义呢。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否真的体现了民法的真谛呢。这需要每一个民法人深思。
四、平等的法律意义
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其地位高于其他原则。不平等,则非民法。平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模式。平等意味着意思自治的畅通,意味着交易自由、行为自由,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为社会创造财富。这才是民法的真正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