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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也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也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申7453号《行政裁定书》 征收方仍然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另外,在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方案里没有明确商业用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委托评估,对案涉土地以商业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得出市场价值,该评估报告未经法定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二十六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六,划拨土地也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家住葫芦岛市的张先生,早在多年前整体购买了改制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包括使用的国有土地。列入某水库移民搬迁项目后,征收方认为张先生使用的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而划拨土地不应获得补偿,根据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方案,按照每亩一万一千元的补偿,已经最大程度维护了张先生的利益。对此,张先生当然不服,认为自己的土地是商业用地,征收方的补偿标准太低不能接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也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1)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收回土地应该予以补偿,并委托评估公司对土地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判决补偿张先生200万元。征收方对此不服,上诉后被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征收方仍然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另外,在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方案里没有明确商业用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委托评估,对案涉土地以商业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得出市场价值,该评估报告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视为有效,一审法院按照评估价格判决补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征收方主张按照11000元/亩的标准补偿的意见不予支持。

下面我总结一下,在征收中,经常听到工作人员说土地是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没有补偿,能给一些补偿就不错了,果真如此吗?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应该予以补偿,而且补偿价格可以通过法院委托评估确定。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申7453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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