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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进行时昔日投毒捕鸟(公益诉讼进行时昔日投毒捕鸟)

公益诉讼进行时昔日投毒捕鸟(公益诉讼进行时昔日投毒捕鸟)随后 二人按协议缴纳了赔偿金和保证金共计8万元 并开始履行公益劳务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检察机关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两人履行替代性修复方案的行为 检察官在刑事起诉时 以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考量范围内。 按照协议 沈某、陈某共同连带赔偿3万元 用于崇明地区公益林的补植复绿;两人各自每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以上 每次3小时 服务期限为2年 二人服务时间共计1800小时;根据当地村委会安排 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公益宣传活动 服务期限为2年;共同缴纳保证金5万元 作为履行赔偿协议的保证;港沿镇政府负责对二人履行协议进行监管。 吴云与办案组成员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 走访当地村委会等了解沈某夫妇的家庭背景及当地风俗习惯 并到投毒捕鸟的多个现场实地查看 还原二人作案的过程 强化了证据固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 检察官也使沈某打消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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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讯(记者林中明)近来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的沈某夫妇变化很大:他们原本只是在家务农 时而做些泥瓦工 现在却开始参加当地的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 每人每周各3次 每次3小时 而这样的状态将延续2年 且没有报酬。这是怎么回事?原来 两人因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 经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进行诉前磋商 与港沿镇政府达成了公益劳动替代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的协议 也因此成为上海使用公益劳动补偿受损生态资源的首个案例。

去年7月至8月间 沈某夫妻二人在崇明岛上多处农田通过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籽的方式 捕杀了珠颈斑鸠、喜鹊、山斑鸠等多种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共计1763只。去年8月 两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 后沈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其妻陈某被取保候审。10月 集中管辖全市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 沈某夫妇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 更是破坏了崇明岛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该院决定由检察长吴云承办该案 指挥调查取证工作。

吴云与办案组成员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 走访当地村委会等了解沈某夫妇的家庭背景及当地风俗习惯 并到投毒捕鸟的多个现场实地查看 还原二人作案的过程 强化了证据固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 检察官也使沈某打消了顾虑、直面现实。

同时 办案检察官听取了鸟类学专家的参考意见 与崇明区发改委等研讨 对受损野生鸟类的资源价值作了鉴定 依法认定涉案野生鸟类的基准价值合计为50余万元。但沈某夫妇经济条件并不好 难以进行全部经济赔偿。办案检察官在调查中注意到当地各个村镇都成立了护林护鸟队 进行巡护拆鸟网等保护工作。而沈某夫妇有很强的劳动能力 也愿意通过劳动服务进行补偿修复。于是办案检察官萌生了以替代性修复方案解决生态资源修复问题的思路。去年11月 他们邀请了野生动植物鉴定、保护专家学者以及办案法官、政府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就生态资源修复方案开展研讨。

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当地开展巡护拆鸟网活动 每工作一个小时大致可以解救一只野生鸟的实际情况 办案组确定了让沈某夫妇在两年内参与巡护拆鸟网工作1800个小时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让其解救野生鸟类的数量能尽量弥补非法捕杀的数量。今年1月 该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组织开展了诉前磋商 由赔偿权利人崇明区港沿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沈某、陈某达成赔偿协议。

按照协议 沈某、陈某共同连带赔偿3万元 用于崇明地区公益林的补植复绿;两人各自每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以上 每次3小时 服务期限为2年 二人服务时间共计1800小时;根据当地村委会安排 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公益宣传活动 服务期限为2年;共同缴纳保证金5万元 作为履行赔偿协议的保证;港沿镇政府负责对二人履行协议进行监管。

随后 二人按协议缴纳了赔偿金和保证金共计8万元 并开始履行公益劳务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检察机关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两人履行替代性修复方案的行为 检察官在刑事起诉时 以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考量范围内。

前不久 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其妻陈某被适用缓刑 夫妇俩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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