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施工中坠楼腰部受伤(施工单位竟想浑水摸鱼)
工人施工中坠楼腰部受伤(施工单位竟想浑水摸鱼)而事故就是在疏忽和侥幸中发生的…当天下午,老姚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七楼坠落,被工友紧急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为双下肢粉碎性骨折,腰椎爆裂,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在支付了一千元医药费后,就再也没有出现。做保洁工的老伴只好停工来照顾他,而老姚的儿子、儿媳都在广汉打工,毕竟正在读小学的孙子也离不开人。2018年8月3号,工地项目负责人在没有为老姚配备安全设备的情况下,安排他到七楼作业。老姚过去在工地工作过,有一些安全知识,他本想拒绝,但犹豫了一下后,他还是硬着头皮上去了。别让建筑工人“伤不起”!我们来关注“工伤维权”的话题遂宁人老姚,今年54岁,从2000年以来就一直在成都的建筑工地上打工。2018年,“包工头”小张把老姚招到自己承包的装修工地。小张没有和老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老姚购买社保,只承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劳动报酬。淳朴老实的老姚对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并没有多想,只是单纯地
建筑工人用劳动改变着我们生活的城市
但自身却常常处于危险之中
工伤伤害在建筑行业中屡见不鲜
而他们的维权路也常常布满艰辛
别让建筑工人“伤不起”!
我们来关注“工伤维权”的话题
遂宁人老姚,今年54岁,从2000年以来就一直在成都的建筑工地上打工。2018年,“包工头”小张把老姚招到自己承包的装修工地。小张没有和老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老姚购买社保,只承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劳动报酬。淳朴老实的老姚对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并没有多想,只是单纯地认为,只要自己努力干活、好好挣钱,老板不拖欠工资就心满意足了。
2018年8月3号,工地项目负责人在没有为老姚配备安全设备的情况下,安排他到七楼作业。老姚过去在工地工作过,有一些安全知识,他本想拒绝,但犹豫了一下后,他还是硬着头皮上去了。
而事故就是在疏忽和侥幸中发生的…当天下午,老姚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七楼坠落,被工友紧急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为双下肢粉碎性骨折,腰椎爆裂,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在支付了一千元医药费后,就再也没有出现。做保洁工的老伴只好停工来照顾他,而老姚的儿子、儿媳都在广汉打工,毕竟正在读小学的孙子也离不开人。
高额的医药费使得家境本就不富裕的老姚一家,更加雪上加霜。老姚只好把在驾校工作的儿媳叫到成都,与施工单位交涉。经过多次催促,施工单位最终到医院结清了医药费,支付了老姚之前被拖欠的工资款一万元,但是没有给老姚提到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的问题。
到了8月下旬,老姚身体已经基本恢复,具备出院条件。但他想到自己还要做康复治疗,工地之前处理此事并不积极,他担心自己一旦出院,公司就不会再搭理这事儿,所以,老姚一直拖着不办理出院手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打电话给老姚,称已经支付了住院的相关费用,如果老姚赖着不走,接下来的费用就要由他自己承担了。但当老姚一提起后续的康复治疗,对方便匆匆挂断了电话。
老姚一家人一合计,决定找总工会帮助维权。维权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与事发地工会、工地负责人取得联系,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同时指派援助律师给老姚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多部门各方努力,施工单位同意就老姚受伤情况申请工伤认定。
2018年12月13日,在工会援助律师的参与下,施工单位与老姚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单位在承担老姚全部医疗费及受伤期间的生活费之外,另外向老姚支付了20万元工伤赔偿款,老姚的一颗心终于放了下来……
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卢焰(右)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 周红洋(左)
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有几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按与工作的关联性分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按造成的结果分: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按造成的原因分:职业病和事故伤害。
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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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类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该如何处理?
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从最初的劳动关系确认到最后获得相应的赔偿款,共计有十二个环节(不包含获得胜诉判决后的强制执行程序以及不服二审法院判决而启动的再审程序)。如果不考虑公告送达、案卷移送和特殊案件需要延长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审判期限等特殊情况,即使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十二个环节所需时间为29个月,若再加上案卷移送、文书送达等时间,超过三年也不足为奇。
鉴于工伤案件环节繁杂,且其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多方主体,因此在办理工伤案件时,非常有必要对其流程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从大的层面来讲,工伤案件办理可以分为确认劳动关系阶段,工伤认定阶段,劳动能力鉴定阶段以及工伤赔偿阶段四个阶段。
1.劳动关系确认阶段:
当用人单位已经申请了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者本人能够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缴费记录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则无需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可以直接跳过这一阶段。当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则需要进行确认劳动关系,此阶段存在着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若所有环节全部经过,法律规定为11个月。
2.工伤认定阶段:
当确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后,若用人单位不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若一方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阶段存在着认定工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四个环节,若所有程序全部经过,法律规定为10个月。
3.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当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此阶段存在鉴定与再次鉴定两个环节,若全部经过,法律规定为6个月。
4.工伤赔偿阶段:
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依据该鉴定结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一审、二审(终局裁决除外),此阶段存在三个环节,若全部经过,法律规定为11个月。
建筑业是工伤案件的高发行业
建设工程承包中的发包方与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
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6月22日—24日在杭州举行的研讨会上形成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七个意见,其中有一条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因此在2014年9月1日之前,法院实际上已经没有按照《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点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了,但是2014年6月18日公布并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对此进行了调整,第三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分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仍然构成劳动关系。
同时新出台的规定也明确了用工单位向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权利。
劳动者工伤维权,前期记得做足这些准备!
1.巧妙运用《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工作服”、“工作牌”、“工作照片”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可以收集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工作痕迹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印有用人单位名号的纸张,信件,收货单,发货单,考勤表等;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用人单位主管的电子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等,用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2.借助外部力量,与行政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调查取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力量来调查自己受伤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工会投诉寻求帮助。在建筑工地受伤的,还可以向建委投诉。通过外部力量的介入,可以将自己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受伤而调查清楚。
3.灵活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能够收集到最基础的证明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据,进而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则举证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