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坠楼(江西一老人被坠楼者砸中)
江西 坠楼(江西一老人被坠楼者砸中)刘某香和郭某香并不熟悉,11时15分左右,刘某香从自家窗口坠落的那一刻起,让两个原本陌生的家庭开始了一段痛苦的交集。事发前,家人没觉得刘某香有什么不正常的表现。张设中在后来做的警方询问笔录里介绍说,当天9时左右,他出门前看到母亲有些不舒服,躺在床上,也不怎么作声,就叫她不要因为家里的琐事生气,还让她好好在家休息。过了十几分钟,他返回家,把买的早餐递给母亲。见母亲吃完早餐后,他才出门做事,之后就刘某香一个人在家里。△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两位老人2020年4月10日9时,遂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上,原告、被告唇枪舌剑,所有举证、质证、争辩,与郭某香有关,也和刘某香相关。围绕两位老人身后事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期待法院用法律去厘清。 “那天,我妈带着孙子去玩耍……”朱文(化名)给亲人划出生死界限的“那天”是2019年10月10日。 小孩是朱文的,2岁多,事发当天睡到10时许才起床。郭某香喂
那天,一位老人带着小孩在遂川县某小区的早教中心户外活动场所玩耍,突然一个人从楼上坠落,砸中老人,致双双殒命。
警方信息快报显示,坠楼者有精神病史;被砸中者家属收集的证据也显示,坠楼者曾接受过精神类疾病治疗,遂质疑其家人监护不力,并将坠楼者家属等6被告诉至遂川县人民法院,索赔56万余元。
日前,遂川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两位老人
2020年4月10日9时,遂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上,原告、被告唇枪舌剑,所有举证、质证、争辩,与郭某香有关,也和刘某香相关。围绕两位老人身后事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期待法院用法律去厘清。
“那天,我妈带着孙子去玩耍……”朱文(化名)给亲人划出生死界限的“那天”是2019年10月10日。
小孩是朱文的,2岁多,事发当天睡到10时许才起床。郭某香喂孙子吃完饭后,带他下了楼。附近小区有家早教中心,在室外用围栏圈出了一个小的户外活动场所,郭某香带着孙子入内玩耍。
而当天上午,刘某香有些不适,在家里歇着。她就住在早教中心的楼上,这是她儿子张设中(化名)的家。
事发前,家人没觉得刘某香有什么不正常的表现。张设中在后来做的警方询问笔录里介绍说,当天9时左右,他出门前看到母亲有些不舒服,躺在床上,也不怎么作声,就叫她不要因为家里的琐事生气,还让她好好在家休息。过了十几分钟,他返回家,把买的早餐递给母亲。见母亲吃完早餐后,他才出门做事,之后就刘某香一个人在家里。
刘某香和郭某香并不熟悉,11时15分左右,刘某香从自家窗口坠落的那一刻起,让两个原本陌生的家庭开始了一段痛苦的交集。
△ 事发现场
一个“病人”?
朱文提供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在早教中心的户外活动场所内,当时有两位老人带着两个小孩在玩耍。孩子玩得正酣时,突然一个人从天而降,重重地砸在其中一位老人的身上。另一位老人短暂的手足无措后,抱起自家小孩匆忙离开现场,另一个小孩被吓得在原地站立了很久,随后在围观者的注视下独自出了游乐场,朝外面走去。
朱文受访时介绍说,孩子跑过了一条马路,最后被一个与他熟悉的开修车行的老板发现。正是这位老板,告诉警方被砸中者的亲属是谁。
朱文依稀记得,警方联系他时,只是说他妈妈出事了。他那时以为是出车祸了,来到现场后,他一下子被吓坏了,母亲郭某香已经没了人形。
而从婶婶打来的一个电话里,张设中得知了母亲刘某香坠楼的消息。
警方事后通报称:经初查,2019年10月10日11时15分许,刘某香从……楼上坠落,压住了在楼下带小孩的郭某香,造成刘某香当场死亡,郭某香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刘某香坠楼原因正在调查中。
通报显示,刘某香1965年出生,有精神病史。张设中在询问笔录中也曾证实,母亲刘某香有精神病史已经20多年了,前几年到吉安市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一直在坚持吃药。他猜测,可能是因为平日家里的琐事让老人心里不舒服,所以才造成跳楼的结果。
△ 庭审过程直播(截图自中国庭审公开网)
六名被告
处理后事期间,张设中为朱文家垫付了部分费用。之后,双方家属进行过协商。张设中受访时称,他带着诚意找对方家属协商,对方却带着律师(以朋友的身份)到场录音,而且索赔金额非常高。
朱文则强调,刘某香的儿子张设中最多只肯赔十万元,他和家人对此并不认可。
因协商不成,朱文和家人聘请律师提起诉讼,除向刘某香的丈夫、儿子、女儿主张索赔之外,还将开办早教中心的公司、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遂川县城市管理局一并列为被告,诉请法院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6885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473466元(14年×33819元/年)。
起诉状称:被告1、被告2、被告3作为刘某香的亲属、监护人和财产继承人,明知刘某香有精神疾病,对其未履行管理和监护的责任;被告4在经营场所外私自搭建围栏,导致郭某香事发时无法逃生;被告5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某香在楼上坠落将原告亲属郭某香压死;被告6作为遂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被告4私自搭建围栏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管理职责。上述六被告应共同对原告亲属郭某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香,1954年生,户籍地址在万安县农村。
为证明被告应该按照城镇户口支付死亡赔偿金,原告还找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具证明,证明郭某香虽系万安县农村户口,但已入城生活一年多。
庭上辩说
4月10日9时,遂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围绕坠楼者家属是否监管不力、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是否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等问题,各方进行了辩论。
刘某香的家属称:答辩人虽系刘某香的亲属,但不是侵权人。刘某香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存在由答辩人监护的事实。刘某香生前系农村老年妇女,身后没有留下什么遗产,答辩人也没有继承其遗产。被害人的死亡系意外事件引发的,答辩人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早教中心答辩称:紧挨早教中心门口前左上侧,屋檐自然延伸部分有块空地,离地面道路高度约0.7米,面积约39平方米。起初这块空地杂草丛生,还有人在此种菜,致使垃圾成堆,且臭味难闻,严重影响了该中心的环境卫生以及入园学习宝宝的安全。经家长反映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房东派人把空地清理干净后,中心征得房东的同意,在此空地用塑钢PVC栏杆设置了安全围栏。设置该围栏并未占道,未影响道路通畅,因此“在经营场所处私自搭围栏”缺乏事实。原告亲属郭某香带孩子擅自进入围栏玩耍,不慎被从楼上坠落的刘某香压死,纯属意外,设置围栏与其死亡没有任何事实上的关联,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应不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答辩称:事发楼盘的施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因刘某香跳楼导致郭某香的死亡,非楼盘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物业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且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执法部门,只是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遂川县城市管理局答辩称:事故路段为小区自留通道,为背街小巷,不属于城市主次干道,也不属于答辩人管辖范围内。该路段临时搭建围栏是否违反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受害人的损害与围栏也没有因果关系,该围栏存在与否,对于受害人遇到的“飞来横祸”来说,不存在有加大损害可能,或者没有围栏可以躲避的可能。
据悉,法院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该赔多少?
“严重精神病患者属于无刑事责任行为人,在法律上是属于免责范围的。但是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以为精神病人不仅不需负法律责任,连民事索赔都能避免。其实,在发生意外时,法定监护人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太金认为,《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刘太金表示,因刘某香作为侵权人已经死亡,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应为其监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如果刘某香有财产,应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刘太金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应是刘某香在跳楼时是否处于精神分裂状态,进而判断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最终决定是否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此案中,围绕是否应该按城镇户口赔付死亡赔偿金亦发生了争辩。据了解,2020年3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正式启动全省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意见已于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江西省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对此,刘太金认为,此案或可以适用最新的“试点意见”。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