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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在店门口砸到人谁的责任(身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高空坠物在店门口砸到人谁的责任(身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在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是关于坠落物以及抛掷物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定。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各方都持保留态度,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共计152601.48元;剩余的81户,共计134名业主,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补偿责任,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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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4日上午,66岁的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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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法查明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除一层外的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名,81户,作为被告起诉。2017年3月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2楼及以上的业主共有96户,事发后,有46户业主提交产权证明和当日的不在场证明,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充分,被法院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不承担责任。其余81户作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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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物业也被列入被告之一,是因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公安机关在楼道里发现了大量砖块,通过调查相关材料发现,在出事之前,有几套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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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共计152601.48元;

剩余的81户,共计134名业主,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补偿责任,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各方都持保留态度,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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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是关于坠落物以及抛掷物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假设本案中,邻近事发地的房屋已经出租或借用给他人的,补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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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如果本案96户当中,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承租人、借用人、占有人不一致,那应当是由实际的承租人、借用人、占有人承担责任,而产权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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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该如何提交免责举证材料,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的可能性呢?

有以下三种方法

1

有证据证明事情发生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当中,比如提供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2

证明自己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的致害物,比如本案中的砖头。

3

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比如本案案发地点位于楼的北侧,有的住户只有向南开的窗户,故可以免于赔偿。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贤佼

针对第一条方法需要说明一点,有的说我不在家,仅仅提供了单位的证明,单位出个证明,他说今天在上班,并没有考勤或者其它客观证据来印证,这是一个孤证,像这种证据法院是不会采信的。必须要提供比如目击者证人证词,或者单位录像,出勤执行任务现场证明之类的,更为让人信服的证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高空坠物现象一直是小区物业管理的软肋,如何防治高空抛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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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远胜

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新加坡,它就要求高层建筑对高空抛物要有监控系统。如果被监控抓拍到的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第三人的伤害,也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这是从预防的角度讲。

高层业主在装修时,也要看管好装修工人,谨防高空坠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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