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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高空坠物砸到人赔偿(为何房东支付赔偿金是房客的9倍)

小区内高空坠物砸到人赔偿(为何房东支付赔偿金是房客的9倍)今天我们请来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陈晓璐律师,结合实际情况,一起来聊一聊和这方面的问题。业主赔偿180万,租户赔偿20万,业主占据了大部分赔偿比例。那么,这两者之间为何赔偿比例相差如此之大?高空抛物伤人在法律层面,责任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发生这样的事情后,又该如何追责呢?今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一名10岁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男童在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确实,高空抛物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问题也曾多次引起社会公众的热议。特别是今年6月13日,深圳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3栋前,一名5岁的莆田籍男童和家长经过楼下时,被小区20楼坠落的玻璃砸中,男童瞬间倒地,血流不止,经抢救无效身亡。目前该小区业主和租户共赔偿200万,其中业主赔180万,租户赔20万。

小区内高空坠物砸到人赔偿(为何房东支付赔偿金是房客的9倍)(1)

房子无小事。无论是买房卖房,还是住房租房,难免会遇到可大可小的经验盲区。

为了提供更为全面及专业的观点,3月起,《房产我来说》正式推出「5分钟读法律」专栏。我们每周六都会请到一名专业律师,以时事评述或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大家普及与住房各个环节有关的法律问题。

当然,如果你有任何与房有关的问题,都可以给我们留言。在房子这回事上,你将拥有强大的律师团,为你保驾护航。

今天我们想和大家来聊一聊高空坠物伤人的事情。

今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一名10岁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男童在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

确实,高空抛物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问题也曾多次引起社会公众的热议。

特别是今年6月13日,深圳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3栋前,一名5岁的莆田籍男童和家长经过楼下时,被小区20楼坠落的玻璃砸中,男童瞬间倒地,血流不止,经抢救无效身亡。目前该小区业主和租户共赔偿200万,其中业主赔180万,租户赔20万。

业主赔偿180万,租户赔偿20万,业主占据了大部分赔偿比例。那么,这两者之间为何赔偿比例相差如此之大?高空抛物伤人在法律层面,责任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发生这样的事情后,又该如何追责呢?

今天我们请来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陈晓璐律师,结合实际情况,一起来聊一聊和这方面的问题。

文/ 陈晓璐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图书馆文澜讲坛客座讲师)

对于高空坠落物伤人事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虽然只有短短几行字,但关于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侵权的法律要点,还是很值得细细分析的:

划重点

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我们可以看到法条中对于高空抛物或坠物的归责原则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即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更明确的来说明如何追责,我们借助一个真实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

案例

2016年10月4日,66岁的受害人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某小区人行道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由于无法查明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紧邻事发地的28幢一单元,除一层外的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名,作为被告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该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

紧邻事发地2楼及以上的业主共有96户,事发后,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充分,被法院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不承担责任。

剩余的81户,共计134名业主,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补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分析出以下几点:

多主体可能被追责

由上述案例可见,当发生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侵权案件时,可能被追责的主体是较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都有可能成为赔偿主体,不仅仅是实际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

对建筑物外立面有维修管理义务的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或是房东,而有可能由于疏忽管理和维护,而成为被告。

无法查明,可能“连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在很多无法查明侵权主体的案件中,法院会判决部分业主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也许会有人觉得自己很冤,但也正是这样判决越来越多,促进了大家共同出力防范该类事件的发生,杭州某小区就有业主共同出资购买了监控摄像头,防范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提示风险,或可减责

除了人身受损,停在楼下的车辆也常常成为高空坠落物的“受害者”,遇到这样的侵权事件同样可以主张赔偿。

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已经尽到了提示风险的义务,诸如在危险区域设置了禁停标识,或是在雷雨等恶劣天气发生前进行了预警,而车主无视提醒,仍然将车辆停放在不当处,那么在发生建筑物墙面脱落等情形时,已经尽到提示风险和安全注意义务的主体,即可减免部分责任。

不知道看完以上这些内容,大家对“高空坠物伤人责任划分”是否有了些新的或者更加透彻的理解呢?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5分钟读法律」专栏关于“高空坠物伤人责任划分”话题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也欢迎向我提问。我们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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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房产装修我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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