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猥亵女学生被挂在教学楼(无耻教官强行带女学生开房)
教官猥亵女学生被挂在教学楼(无耻教官强行带女学生开房)进房间后,洪军就把谌晨推倒在床上亲她,洪军酒后呕吐,吐到了谌晨的头发上。这时,洪军只好让谌晨去洗洗,谌晨洗完后出来,洪军再次把她按倒床上亲,要脱谌晨的衣服,谌晨说“你不能这么做”,洪军没有说话,继续脱她的衣服,不顾谌晨的反抗强行的与她发生了关系。洪军因为没带身份证,酒店没有给他开房间,他出来后把她带到北边的一个宾馆,还是让谌晨在门口等冯他,过了一会房间开好了,洪军把她带到宾馆的二楼房间。两个教官带着三个女学生,一起到一家餐馆吃饭,其中一个女孩说要上课了就离开了餐馆。这时,洪军让张教官带着另外一个女孩先走,让谌晨留下来陪着喝点,洪军要了两小瓶劲酒,开了一瓶给谌晨。谌晨说不想喝,在洪军的劝说下还是硬着头皮陪他把酒喝完了。洪军喝完酒后对谌晨说自己喜欢她,就抱着谌晨亲她,谌晨出于对这位教官的敬畏哪里敢反抗。随后,洪军就搂着谌晨打车,把她带到了一家酒店。洪军下车后就跑去开房间,让谌晨拿着他的钥匙和衣
简要案情:洪军退役后被安排到一家保安公司上班,二十四岁那年,他所在工作地的一所中学组织学生军训,他被安排出任学生军训教官,负责高二某班的军训工作。
学校的军训结束后,洪军他带的班里的一个学生向他推荐一个微信昵称叫“小兔子”女生,这个女孩刚满十六岁叫谌晨,是高二的一个学生,但不在他负责军训的班里。谌晨因为崇拜军人,一直想找冯教官了解毕业后参军的事,所以加他为微信为好友,俩人聊天中谌晨只是表达了问候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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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晚上7点多,冯教官一起负责军训的张教官带着另外一个班的两个女孩,喊冯教官一起吃饭,冯教官就给谌晨打电话说:“接她出去一起去吃饭,他已经到了她们学校门口等她”。
两个教官带着三个女学生,一起到一家餐馆吃饭,其中一个女孩说要上课了就离开了餐馆。这时,洪军让张教官带着另外一个女孩先走,让谌晨留下来陪着喝点,洪军要了两小瓶劲酒,开了一瓶给谌晨。谌晨说不想喝,在洪军的劝说下还是硬着头皮陪他把酒喝完了。
洪军喝完酒后对谌晨说自己喜欢她,就抱着谌晨亲她,谌晨出于对这位教官的敬畏哪里敢反抗。随后,洪军就搂着谌晨打车,把她带到了一家酒店。
洪军下车后就跑去开房间,让谌晨拿着他的钥匙和衣服站在外面等着,陈静不知所措,情急之下就给同学发信息说“你在家吗,我晚上可能要出事”。
洪军因为没带身份证,酒店没有给他开房间,他出来后把她带到北边的一个宾馆,还是让谌晨在门口等冯他,过了一会房间开好了,洪军把她带到宾馆的二楼房间。
进房间后,洪军就把谌晨推倒在床上亲她,洪军酒后呕吐,吐到了谌晨的头发上。这时,洪军只好让谌晨去洗洗,谌晨洗完后出来,洪军再次把她按倒床上亲,要脱谌晨的衣服,谌晨说“你不能这么做”,洪军没有说话,继续脱她的衣服,不顾谌晨的反抗强行的与她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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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晨在卫生间的时候,听到洪军接她同学打的电话,谌晨同学问:“你把谌晨带到哪儿去了,为什么现在还不回来”,洪军对说,带她去国购广场溜一会。
事后,洪军说“我们俩的事不能让别人知道,该怎么样你知道吧”。谌晨只好说知道了,然后她就打车回宿舍了,第二天她就把和洪军的事给同学说了,同学问她“是不是自愿的”,谌晨说不是的。谌晨在同学的劝说下,一起到校长办公室反馈此事,学校第一时间通知了谌晨的家长。
谌晨和洪军并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洪军是他们学校的军训教官,身强力壮,当时洪军咬了谌晨,她怕洪军有暴力倾向,不知道如何反抗,很害怕洪军会伤害她,而且洪军知道她学校在哪,她怕洪军事后到学校再伤害她。
洪军两次到酒店开房,陈在门外面等待的时候没有离开,是因为她手里拿着洪军的东西,她怕这么走了洪军回学校纠缠她,而且她觉得洪军是个军人,不会对她做出出格的事情。
10月28日,谌晨家长带她到派出所报警,称洪军把谌晨带至宿州市某宾馆,在房间内违背谌晨意志与谌晨发生关系,遂案发。当晚,公安民警在宿州市一花鸟市场内将涉嫌强奸的洪军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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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军在宿州市某中学任军训教官时认识了被害人谌晨(2003年2月26日出生)。时年10月25日晚上,洪军约谌晨等人外出吃饭并饮酒,酒后洪军将谌晨带至宿州市某宾馆内强行与谌晨发生关系。认为被告人洪军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洪军辩称,他和谌晨发生关系是谌晨自愿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谌晨与被告人洪军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军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洪军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洪军辩称谌晨和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他没有强迫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以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谌晨与被告人洪军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洪军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洪军的供述等,能够证实,当日被害人谌晨与被告人洪军是第一次见面,被告人曾任该校的教官,两人不是男女朋友关系,缺乏发生关系的基础。
被害人谌晨没有反抗和呼救,是出于对被告人军人身份的信任,害怕被告人洪军有暴力倾向,害怕被告人到学校纠缠,被害人不会拒绝,服从性较强等。事后被害人立即将被告人洪军微信删除,回到宿舍告诉同学与被告人洪军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综上,能够认定被告人谌晨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谌晨是不自愿的,被害人谌晨当时没有离开,没有呼救的行为符合被害人十几岁年龄的思维特征。被告人洪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洪军犯强奸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一审判决。注:文章根据裁判案例改编,人物名为化名。
以案说法:我国妇女对性的决定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违反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涉嫌强奸罪,就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案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会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主要是根据被害人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综合考虑。
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从双方平时的关系及熟识程度;认识的时间长短及过程;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行为过程中的手段及方法;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呼救、反抗情形;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进行综合研判。
按照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构成强奸罪,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从被告人拒不认罪,当庭抗辩,法院作出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无不当。
民事责任:最高检、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旅馆在从业过程中,负有查验核实入住旅客身份、强制报告、预防犯罪发生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也就是说,为了保障旅客入住安全,我国明确要求公民在入住旅馆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才可以入住的,因此公民在入住酒店宾馆时,必须提供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资料。而涉案宾馆面对携带未成年少女住宿的成年男性,未对双方身份进行查验、登记,没有尽到法定的查验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害人在该宾馆房间内遭受侵犯,宾馆存在重大过错。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害人在本案中,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又无法得到犯罪嫌疑人赔偿,为维护被害人的法权益,公诉机关应支持被害人向涉案宾馆提起民事诉讼。
以案为鉴,与法同行。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此案例,一方面告诉女性朋友,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危险和不法行业;若遭到威胁时,一定要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求助处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另外一方面警醒男性朋友,在我国妇女对性的决定权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违反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惩,对酒后失去意志的女性更要警醒,希望以此为鉴,提高认识,不要做法盲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