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能不能交给分公司(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干活)
总公司中标能不能交给分公司(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干活)例2 B建筑公司承揽乙项目,该项目采取在当地成立分公司的模式,分公司尚未成立,为了现场施工需要B公司某日采购原材料一批,价款113万元,款项由B公司账户支付,合同也由B公司签订。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分公司票种核定之后,可向业主开具612不征税发票,同时作预收款的预缴。此后的所有业务均由该分公司独立实施即可。解析:由于甲项目实质上的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都是未来成立的分公司,A建筑公司只是起到一个代收预付款的功能,因此A建筑公司在收款时,应做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贷:内部往来 1090万元,可向业主开具收据。待分公司成立之后,A总公司应向分公司制作转账通知书,分公司做账务处理,借:内部往来1090万元 贷:合同负债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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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是家常便饭的事情,即,总公司签订合同以后,应业主要求在当地成立分子公司,然后根据2017年1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三方协议或者内部授权等形式,将施工主体由总公司变更成新成立的分子公司。
由于成立分子公司需要时间,但现场工期耽误不得,收付款是不会等人的,这就会出现总公司“代”分子公司收付款的情形。
例1 A建筑公司承揽甲项目,合同已签订,该项目采取当地成立分公司的模式,根据合同预付款条款的约定,业主已向A建筑公司账户汇款1090万元,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解析:
由于甲项目实质上的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都是未来成立的分公司,A建筑公司只是起到一个代收预付款的功能,因此A建筑公司在收款时,应做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贷:内部往来 1090万元,可向业主开具收据。
待分公司成立之后,A总公司应向分公司制作转账通知书,分公司做账务处理,借:内部往来1090万元 贷:合同负债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0万元。
分公司票种核定之后,可向业主开具612不征税发票,同时作预收款的预缴。此后的所有业务均由该分公司独立实施即可。
例2 B建筑公司承揽乙项目,该项目采取在当地成立分公司的模式,分公司尚未成立,为了现场施工需要B公司某日采购原材料一批,价款113万元,款项由B公司账户支付,合同也由B公司签订。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解析:
同样的道理,B建筑公司只是材料款代付单位,以后的核算和进项税额抵扣均由分公司承担。
B建筑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B公司只是资金垫付方,供应商应在分公司成立后,根据B公司的指示直接将发票开给分公司。
B建筑公司支付货款时,借:内部往来113万元 贷:银行存款113万元。
分公司成立以后,凭转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开具的专票,借:原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贷:内部往来 113万元
小结:
2017年11号公告的模式是分公司干活,分公司收款,分公司对外开票,分公司取得分供商发票,分公司进行会计核算,总公司只是签订了建筑合同和三方协议,不涉及到财税处理。为了避免出现总分公司销项进项收入成本错配,建议按照上述方式进行税会处理。来源: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