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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主观题怎么学习(主观题考前知识点精炼)

民诉主观题怎么学习(主观题考前知识点精炼)2、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2)民商事仲裁: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适用范围有限。(3)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仲裁协议;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4)人民调解:调解协议“可诉可确”。

今天献上怡宝宝的主观题民诉精炼,大家多看看。还要提醒一下,参加主观题考试的同学们,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已经开始了,抽时间去打印了吧。还有不到5天,坚持住,拿下主观。

民诉主观题怎么学习(主观题考前知识点精炼)(1)

来源:微博民诉韩心怡

一.民诉总论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各自特点及相互关系

(1)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保障;法定性和规范性。

(2)民商事仲裁: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适用范围有限。

(3)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仲裁协议;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4)人民调解:调解协议“可诉可确”。

2、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1)处分原则:实体性处分 程序性处分: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2)辩论原则:口头辩论 书面辩论

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有参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均应遵守该原则。

4、法定不公开审理vs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vs不需要质证

5、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单一式or陪审制)vs独任制

6、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

7、反诉: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连关系(3种);请求独立。

8、一般地域管辖的“四分法”:

(1)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

(2)人身不自由的案件;

(3)“三费”案件;

(4)三种特殊被告

9、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网购合同纠纷: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一一买受人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一一收货地 被告住所地

(2)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产品质量侵权: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3)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被告住所地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4)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

(5)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

(6)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10、专属管辖

(1)不动产物权纠纷 4种特殊合同纠纷(农建房政):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11、协议管辖

(1)财产权益纠纷 书面 第一审 实际联系 可多选 不得违反级别、专属

(2)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1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2)管辖权转移之“上向下移”:确有必要 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3、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1)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2)应诉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4、当事人的确定

(1)职务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挂靠关系:原告怎么诉、怎么列

(3)机动车使用人责任:侵权人为被告;所有人有过错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4)个体工商户vs个人合伙

(5)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致他人损害vs提供劳务者自己受害

(6)安保义务:教育机构;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7)劳务派遣:用人单位vs用工单位

(8)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原告一股东;被告一公司

(9)公司解散诉讼:原告一股东;被告一公司;其他股东一第三人

(10) 一般保证vs连带保证

(11)无、限人致害

15、共同原告vs有独三:一致对外vs双重反对

16、第三人撤销之诉

(1)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3)管辖:谁作出、谁负责

(4)诉讼地位: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5)受理三撤原则上不中止执行 普通程序 合议制

(6)三撤vs再审: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但恶意诉讼除外。

(7)三撤、执行异议、案外人再审

…先三撤、后执行异议

…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

17、委托代理人之特别授权事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上诉、反诉。

18、送达

(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绝对不能电子送达

(2)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也不能电子送达,但可由本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但是可以留置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19、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2)两种情况可做判决书:无人的离婚案件;涉外诉讼。

(3)担保人拒签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不会因此免除担保义务。

(4)一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可能方案:撤回起诉or做调解书结案

(5)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可能方案:撤回上诉or做调解书结案or既撤上诉也撤起诉

二.证据与证明论

1、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

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证人、专家辅助人都不适用回避;鉴定人适用回避。

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返还鉴定费用。

4、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5、区分本证与反证的“三步法”

6、不适用自认的情形: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

查的事实 妥协自认

7、分配证明责任的“三步法”

第一步一一先定性:合同纠纷vS侵权纠纷

第二步一一如果是侵权纠纷,看归责原则(过错归责vs无过错归责)

第三步一一检查有无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

(1)专利侵权

(2)环境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一一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3)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堆放物致告案件一一倒置过错要件

4、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情形

(1)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2)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9、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的事项一一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10、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事项一一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提出参加诉讼;申请回避;申请撤回自认;申请撤回民事公益诉讼。

11、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2)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12、文书提出命令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诉讼程序论

1、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违反丰管或管辖 违反一事不再理 违反禁诉期的限制

2、不予受理vs驳回起诉vs驳回诉讼请求

3、两个“禁反言”

4、撤诉:三种撤回起诉 两种撤回上诉

5、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独任制,但其巾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

6、一审须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撤、公益诉讼、执行异议之诉、代表人诉讼。

7、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小额诉讼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作出的再审裁判原则上不得上诉,但以不应按小额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作出的再审裁判可以

上诉。

8、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9、二审法院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则第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的情形:(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

10、二审中的特殊调解

(1)一审漏判时的调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一审漏人时的调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11、二审案件的裁判方式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或裁定:直接维持or纠正瑕疵后的维持

(2)有错必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或撤销、变更原裁定

(3)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4)严重的程序违法:只能发回重审

12、重复起诉

(1)丰要情形:“三同说”;“两同说”

(2)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当事人中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3种、四类一一事实和证据问题 法律问题 程序问题 司法品行问题

14、当事人中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原则上为上一级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15、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在后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情形:

(1)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中请作出裁定;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16、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一先确定负责再审的法院

(1)负责再审的法院就是原审法院的:原一还一、原二还二

(2)负责再审的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用二审程序再审。

17、法院启动再审后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情形:四费一金一酬

18、再审的范围

(1)法院应在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四.执行程序论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or利害关系人 上一级法院复议

3、执行标的异议

(1)指向原生效裁判的正确性:当事人申请再审or案外人申请再审

(2)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or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执行标的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5、执行异议之诉只能由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须前提。、

6、执行和解协议未被履行:可恢复、可起诉。

7、执行担保:依申请 申请执行人同意 暂缓执行 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无须起诉

8、参与分配:公民或其他组织 已经取得生效执行根据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五.仲裁程序论

1、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口头协议:选择了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约定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违反“或裁或市”。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具有可以与丰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应当单独判断,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合同未成立而影响其效力。

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4、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vs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6种情形:禁止重复申请。

民诉主观题怎么学习(主观题考前知识点精炼)(2)

民诉韩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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