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5〕5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16号令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原则、事故隐患分类、发现与报告,技术与投资、治理与评估以及考核等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16号令
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5〕55号
4 职责
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5 管理程序
5.1 事故隐患治理基本原则
1) 事故隐患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2)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3) 事故隐患在未治理或消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对事故隐患实行部门级监控;
5.2 事故隐患发现与报告
5.2.1 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逐级评估上报。
5.2.2 各级事故隐患治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积极组织治理。对当时不能治理的和本级无能力治理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5.2.3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决定停工治理。
5.2.4 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 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2) 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3)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4)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5)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5.2.5 各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汇报,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包括如下内容:
1) 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条件;
2) 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3) 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4) 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5) 明确控制程序,责任分工,落实监控人员。
5.2.6 本单位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5.2.7 每季度末、每年底主管领导签字将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报主要负责人。特别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5.3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5.3.1 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备案。
5.3.2 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参与整改的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按照标准认真自检。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5.4 事故隐患技术管理
对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专项隐患治理项目,实施部门要通过考察、论证和比选,选择适用、安全、可靠、稳定、成熟的技术。
5.5 事故隐患投资管理
5.5.1 除特殊的事故隐患应急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外,其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要编制治理方案。
5.5.2 事故隐患专项治理项目要严格控制投资,要做到专款专用。
5.5.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申报审批权限执行政府有关规定。
5.5.4 所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应按规定执行。
5.6 事故隐患治理与评估
5.6.1 对需要立项投资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成立事故隐患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在分管安全负责人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和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及有关业务人员参加。
5.6.2 对事故隐患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 事故隐患类别;
2) 事故隐患等级;
3) 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 隐患治理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5) 事故隐患治理建议;
6) 治理资金估算及来源。
5.6.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部门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申请审查验收。
5.6.4 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5.6.5 安全领导小组对隐患治理项目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落实情况;
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治理进度;
4)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5.7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考核
5.7.1 主管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报送信息。确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期完成。
5.7.2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进度和工程质量纳入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5.7.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和实施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验收等工作。
5.8 奖励与处罚
5.8.1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5.8.2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主管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成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及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治理。
5.8.3 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
5.8.4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8.5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治理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