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民法必背50条(核心必考考点六十五讲)
公务员民法必背50条(核心必考考点六十五讲)【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七讲】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注意: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可以请求履行!》【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八讲(补昨晚知识点)】《好人条款》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注意:无论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救助人都可以免责。【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一讲】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特别注意:此法条为新增条款,根据新增必考的命题特点,此法条需要特别注意!》【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讲】民法总则第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五讲」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占有人 2、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继受人 3、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4、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论}没有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B选项 "学习民法从核心必考点开始"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四讲】民法总则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注意: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诉讼时效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变化较大,所以今年应该会进行命题,望特别关注!》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三讲】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人或者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二讲】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注意:特别重要!》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一讲】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特别注意:此法条为新增条款,根据新增必考的命题特点,此法条需要特别注意!》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十讲】民法总则第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特别注意:是无、限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千万不要理解错误了!》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九讲】民法总则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此法条虽然相较以前的规定没有什么变化,但是依然非常重要,请多多注意》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八讲(补昨晚知识点)】《好人条款》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注意:无论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救助人都可以免责。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七讲】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注意: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可以请求履行!》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十六讲(补昨晚知识点)】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特别注意:第三方胁迫,如果受胁迫方请求撤销不需要前提,此点和昨天发的第三人欺诈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