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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女无爆眼(34爆眼女)

爆眼女无爆眼(34爆眼女)受伤女子的代表大律师聆讯时曾称,医疗报告内容私密,警方绕过K“强索”报告,漠视她的隐私;警方没有拘捕K,故申搜查令无迫切性,也不见得K知悉搜查令内容会干涉调查。司法复核申请人为“爆眼女子”K,答辩人为香港警务处处长,有利害关系一方为伊利沙伯医院(该女子曾入住医院)行政总监。申请人早前上诉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声明警方拒绝向她出示搜查令,做法违反《基本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女子在受伤后一直不合作及百般阻挠,真相一直扑朔迷离。《大公报》曾发文称,警方多番表示,希望受伤女子主动联络,提供第一手资料和医疗报告,进行完整的调查,让事件水落石出。但令全港市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她选择了不报案,不露面,只在一段视频中遮面出镜。暴徒趁机大做文章,对警方进行污蔑,并煽动一系列的暴力活动。直到9月,香港警方才从医管局拿到该女子的医疗报告,并在9月记者会上对最终交出女子的医疗报告的医管局表示感谢。

香港“修例风波”中,8月11日尖沙咀暴力示威期间,一名女子右眼受伤。暴徒随即大做文章,在网上断言该女子是被警方发射的布袋弹打穿眼罩所伤。港警随后拿到该女子入住医院的医疗报告,试图厘清事情真相。

综合文汇网等港媒报道,右眼受伤失明的女子(化名为K)早前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反对警方在未向她提供法庭搜查令下,向医管局取得医疗报告。

昨日,“爆眼女”的司法复核申请被香港高等法院驳回,且须要支付诉讼费。

爆眼女无爆眼(34爆眼女)(1)

网传“爆眼女”当日受伤的情况,图自文汇报

申请人早前上诉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声明警方拒绝向她出示搜查令,做法违反《基本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女子在受伤后一直不合作及百般阻挠,真相一直扑朔迷离。《大公报》曾发文称,警方多番表示,希望受伤女子主动联络,提供第一手资料和医疗报告,进行完整的调查,让事件水落石出。但令全港市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她选择了不报案,不露面,只在一段视频中遮面出镜。暴徒趁机大做文章,对警方进行污蔑,并煽动一系列的暴力活动。

直到9月,香港警方才从医管局拿到该女子的医疗报告,并在9月记者会上对最终交出女子的医疗报告的医管局表示感谢。

司法复核申请人为“爆眼女子”K,答辩人为香港警务处处长,有利害关系一方为伊利沙伯医院(该女子曾入住医院)行政总监。

受伤女子的代表大律师聆讯时曾称,医疗报告内容私密,警方绕过K“强索”报告,漠视她的隐私;警方没有拘捕K,故申搜查令无迫切性,也不见得K知悉搜查令内容会干涉调查。

警方反驳道,隐私并非唯一的考虑元素,K身在非法集结现场,调查她是合情合理,而且警方没有义务向K展示搜查令,若每宗案件均先展示后调查,做法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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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在9月就此事召开记者会,图自文汇网

高等法院法官林云浩颁下判辞,指出《警察通例》只是规定警员在执行搜查令时,应向处所或物件拥有人出示有关的搜查令。

此次案件的申请人既非医管局的负责人,亦非有关医疗报告的拥有人。虽然她认为搜查令充分牵涉了她的利益,有权要求警方出示有关搜查令,但法庭认为这个做法会造成深远影响,例如若警方在搜查诊所、银行或商业机构时,所搜获文件内可能有很多有不同人士的资料,现行法规或普通法无有关规定要向他们出示搜查令,有关做法并不可取。

对于申请人一方指出她没有途径得知搜查令内容,令她事前无法上诉挑战搜查令。法官并不认同有关说法,指申请人未有指出她面对任何实际的法律障碍,即使她未能得悉搜查令是由哪一位裁判官发出,不会对她反对搜查令构成任何阻碍,因为申请人可直接向裁判法院查询有关资料便可。港府一方亦表明有关资料可随时提供予申请人。

法官指出申请人可在法庭程序中质疑搜查令的效力,或在有合理理由下向法庭申请要求警方出示搜查令,但申请人至今仍未按现有法律机制行事。

港高院最后做出裁决,认为目前的情况不代表侵犯了申请女子在法庭提出诉讼的权利,因此驳回申请人司法复核申请,申请人须要支付讼费。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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