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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利为什么要200万(维权不成反被干)

郭利为什么要200万(维权不成反被干)索赔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数额,如果肾脏功能受损,就应该按照医疗单据上所显示的花费来进行赔偿。至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多也只能赔偿食品价格的十倍。如果超出了这些数额,就没有法律依据,强行索赔就有可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对于这种言论,我们认为其混淆了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边界,将刑法进行了扩大化的处理,忽视了起码的法治原则。即:对公权力而言,法无许可及禁止;对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郭利为什么具有正当的请求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奶粉的生产厂家与郭利女儿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2010年1月,潮安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诉,潮州中院于当年2月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显示,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郭利两岁多的女儿一直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意味着肾功能受损。

郭利为什么要200万(维权不成反被干)(1)

据报道,2009年6月13日,郭利与奶粉生产商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拿到40万的补偿款后,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赔,郭利在谈判中称: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并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也有说法是郭利在接受媒体采访之后,施恩公司主动与郭利进行联系,提出对郭利再次进行赔偿)。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并于同年6月30日向警方报案。

一审法院(潮安县法院)认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万“赔偿款”系在不存在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事先预谋并虚构其所有亲属对赔偿不满意等借口提出的“索赔”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潮安县法院还认为,基于国家发生“问题奶粉”事件后,在社会公众及奶粉生产企业中产生并持续存在的脆弱心理,此时郭利采取将在媒体进行报道的手段,必将直接歪曲两家企业努力重建市场信用的心思,并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2010年1月,潮安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诉,潮州中院于当年2月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显示,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剖析——郭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01、郭利在具有正当索赔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巨额赔偿是否能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郭利为什么具有正当的请求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奶粉的生产厂家与郭利女儿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索赔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数额,如果肾脏功能受损,就应该按照医疗单据上所显示的花费来进行赔偿。至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多也只能赔偿食品价格的十倍。如果超出了这些数额,就没有法律依据,强行索赔就有可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对于这种言论,我们认为其混淆了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边界,将刑法进行了扩大化的处理,忽视了起码的法治原则。即:对公权力而言,法无许可及禁止;对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只要行为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就具有社会相当性,而非违法行为。因此, 在许多天价索赔案中,过高的索赔金额不仅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甚至对社会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认为,郭利在具有正当索赔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巨额赔偿并不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02、郭利向媒体曝光的行为能否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因此,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其通过媒体对圣元奶粉的问题进行曝光也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我们认为,郭利向媒体进行曝光的行为更不能够被称作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03、郭利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郭利,在被捕入狱前是一名同声传译的自由职业者,2008年即达到月薪十万,可以说是绝对的高收入人群。对这样一名薪资丰厚,家庭幸福的中年男人来说,我们很难有理由相信其仅仅为了300万元赔偿款去进行敲诈勒索。且根据郭利在狱中拒不认罪等种种表现,我们认为郭利在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综上所述,郭利的行为只能被认为是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充其量只是过度维权行为,应该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郭利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5年的刑事处罚,属于刑法的扩大化滥用,不符合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但即使不说郭利案,我们只要梳理一下新闻,也能发现,用类似敲诈勒索、损害商誉这样的罪名对维权人士进行打击,在商场上,已经是一种稀松平常的事情。

2014年7月,郭利刑满出狱(由于郭利在狱中拒不认罪,坚持申诉,因此没有得到减刑假释),此后继续申诉。2015年5月,广东省高院再审提审此案。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院当庭宣判郭利无罪,郭利终于沉冤得雪。 

这起案件错判的社会负面影极其恶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本次错判明摆着向社会传递着错误的价值导向:就相当于告诉各大商家,如果有哪个拎不清的消费者敢来向你索要巨额赔偿,你大可以动用刑事力量,给他扣上一个敲诈勒索的帽子。

但愿郭利之后,再无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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