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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渣女之后雪默(渣成沫为和前女友复合)

成为渣女之后雪默(渣成沫为和前女友复合)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杰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犯罪的具体情节、手段及悔罪态度等,判决被告人马某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次日,被害人汤某报警。2015年7月1日,警方将马某杰抓获。事后,被害人汤某对被告人马某杰表示谅解。后来,马某杰想和其复合,就用他的微博关注了其微博上关注的朋友,并把其多张裸照用私信发送给其的朋友,汤某知道后怕造成不良影响,于3月22日前往派出所报警。3月26日,马某杰承诺不再发其裸照,汤某便去至派出所销案,销案之后的当晚其朋友又告诉汤某,马某杰又申请了一个新的QQ,并在QQ空间发其裸照。后来其就和马某杰联系,请求他不要再发其裸照。马某杰约其在2015年3月30日到枫下旧村路口见面,并称讲清楚这件事情后他就删了其裸照,以后不再发其裸照。据查明,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杰以与被害人汤某解

为求复合,将前女友的裸照和亲密视频上传至QQ空间并开放可见,以讲清楚后就删除裸照不再发布为由,将前女友骗至偏僻处,强行发生性关系。

马某杰因犯强奸罪,一审获刑三年零六个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成为渣女之后雪默(渣成沫为和前女友复合)(1)

被告人马某杰与被害人汤某系情侣关系,2015年3月分手后,马某杰为与汤某复合,将汤某的裸照及与汤某亲密的照片及视频上传至QQ空间并开放,发表侮辱汤某的污言秽语,且假扮被害人汤某的口气,发布有卖淫意愿的信息,并公布其联系方式。

据被害人汤某陈述,二人经常吵架,马某杰开始打其,闹分手反反复复很多次,直到2015年3月4日彻底闹翻。

后来,马某杰想和其复合,就用他的微博关注了其微博上关注的朋友,并把其多张裸照用私信发送给其的朋友,汤某知道后怕造成不良影响,于3月22日前往派出所报警。

3月26日,马某杰承诺不再发其裸照,汤某便去至派出所销案,销案之后的当晚其朋友又告诉汤某,马某杰又申请了一个新的QQ,并在QQ空间发其裸照。后来其就和马某杰联系,请求他不要再发其裸照。马某杰约其在2015年3月30日到枫下旧村路口见面,并称讲清楚这件事情后他就删了其裸照,以后不再发其裸照。

据查明,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杰以与被害人汤某解决发送裸照的问题为借口将其诱骗至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九龙镇枫下旧村路口,并强行将其横抱入该村祠堂后面的小巷内,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汤某先后发生二次性关系,期间曾掌击后者面部、手抓其头部撞墙并用火灼烧其右手无名指,并威胁被害人汤某此后要每月与其发生一次性关系。

次日,被害人汤某报警。2015年7月1日,警方将马某杰抓获。事后,被害人汤某对被告人马某杰表示谅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杰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犯罪的具体情节、手段及悔罪态度等,判决被告人马某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马某杰上诉称,其与被害人从案发前至案发后都是情侣关系未分手,案发后被害人写了谅解书;其案发时未殴打被害人;其是在醉酒情况下在网上发布裸照;原判量刑过重。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汤某与上诉人马某杰曾为情侣,但被害人的陈述及上诉人的供述均证实二人案发前已经分手,上诉人马某杰系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有法医鉴定书等证据予以印证;

上诉人马某杰案发前在网上发布被害人的裸照,在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仍不收敛,犯罪情节恶劣;虽然被害人案发后对上诉人马某杰表示谅解,但原审法院已据此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再无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所提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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