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一造知识可以考二造吗(二造都会考的相关法律知识点大汇总)
学一造知识可以考二造吗(二造都会考的相关法律知识点大汇总)(1)公开招标(主要方式):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获得批准。2.政府采购方式1.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01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主要方式):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获得批准。
(2)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
3.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0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政府采购程序
(1)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评标程序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4.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合同法
01
合同订立
1.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2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无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由此可见,当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撤销权归于消灭。此外,若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03
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04
合同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
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2.合同转让
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05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06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3)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⑤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各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
07
合同争议解决
1.和解与调解
2.伸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诉讼
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价格法
01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经营者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订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违规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1)相关串通,操作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
02
政府的定价行为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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