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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公共关系策划(集体组织不道德)

社会组织公共关系策划(集体组织不道德)综观国内外研究现状,我们发现,学界关于集体行动主体及其行动特征的伦理研究呈现出两大类型方法,即经验类型和思辨类型方法。他们要么侧重于经验性总结,要么侧重于反思性的批判或者抽象性思考,缺乏对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系统研究,也缺乏本土化研究。当代中国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研究,必须从当下中国社会语境出发,采用多学科交叉整合的实证伦理方法对单位制度转型背景下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进行研究。我们尝试运用思辨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结构、内核与关键节点进行双焦点破译,以“理想类型”方法为指导对集体行动伦理逻辑进行模型构建、现实验证、理论修正。具体而言,以韦伯“理想类型”为方法指导,以华莱士“科学环”模式为逻辑主线展开研究。即从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出发,从理论入手推演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理想类型”,再通过实证研究揭示集体行动伦理运行的“现实轨迹”,根据现实轨迹与理想状况的差距,验证最初的研究预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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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公共关系策划(集体组织不道德)(1)

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之所以成为学术议题,是缘于回应现代社会日益严重的集体组织不道德的现象。国家社科基金优秀项目《后单位时代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研究》(批准号为11AZX007)指出,将集体道德主体纳入伦理学研究对象是对原有伦理理论的突破和创新,也有助于创建后单位时代中国集体行动的治理机制。

原文 :《如何把握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

作者 |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王珏

图片 |网络

应对组织道德的“中国问题”

早在1932年,美国宗教伦理学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就看到个人道德与群体(集体)道德之间存在区别,并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明确提出,“必须在个人的社会道德行为与社会群体(包括国家的、种族的、经济的社会群体)的社会道德之间作严格的区别”。但受限于时代的他并未能对集体道德的特征及其行动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

社会组织公共关系策划(集体组织不道德)(2)

20世纪上半叶,从世界大战炮火中惊醒的罗素,已经敏锐地警觉到带给人类深沉灾难并可能造成人类毁灭的“有组织的激情”冲动、一种需要警觉的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并发表了振聋发聩的“罗素宣言”——“在人类的历史上,我们第一次达到了这样的一个时刻: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如果我们继续允许发挥存在性的激情,我们日益发展起来的技能就势必会给所有人带来灾难”。我们可以将“罗素宣言”视作伦理发展史上特殊的时间坐标,自此人类思想灯塔开始将伦理光柱投射到传统道德哲学很少触及的集体道德主体,召唤现实在场但理论缺场的集体道德主体及其行动问题从思想的幽暗深处走出,许多思想家、有识之士加入集体道德主体及其行动的思考和研究。

社会组织公共关系策划(集体组织不道德)(3)

综观国内外研究现状,我们发现,学界关于集体行动主体及其行动特征的伦理研究呈现出两大类型方法,即经验类型和思辨类型方法。他们要么侧重于经验性总结,要么侧重于反思性的批判或者抽象性思考,缺乏对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系统研究,也缺乏本土化研究。当代中国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研究,必须从当下中国社会语境出发,采用多学科交叉整合的实证伦理方法对单位制度转型背景下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进行研究。我们尝试运用思辨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结构、内核与关键节点进行双焦点破译,以“理想类型”方法为指导对集体行动伦理逻辑进行模型构建、现实验证、理论修正。具体而言,以韦伯“理想类型”为方法指导,以华莱士“科学环”模式为逻辑主线展开研究。即从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出发,从理论入手推演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理想类型”,再通过实证研究揭示集体行动伦理运行的“现实轨迹”,根据现实轨迹与理想状况的差距,验证最初的研究预设,并根据研究预设的验证情况和研究结果中的新发现来对预设的理想类型进行修正,建构基于应对和解决组织道德“中国问题”的新伦理理论,创建后单位时代中国集体行动的治理机制。

集体道德主体与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相关

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取决于集体道德主体的确立、发展状况和社会伦理助推系统的建构、完善程度,主体发育迟缓及社会伦理助推系统的裂缺是集体不道德行为的根源所在。

在集体行动伦理逻辑的理论建构中,不可忽视的是,集体道德主体具有内在精神结构和动态生成历程。集体道德主体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与集体行动伦理逻辑密切相关。现代中国以组织方式存在的集体道德主体诞生时间很晚,开始诞生的历史节点在单位制度转型中。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组织性质的异质性、制度依赖程度的不一致、历史文化的不相同,当前中国集体道德主体历史逻辑地呈现出“个体”、“集体”和“实体”的不同状态。集体主体成为集体道德主体的关键在于“伦理精神”的生成,也就是说,“伦理精神”的生成标志着集体道德主体的诞生。集体道德主体有着稳定的伦理精神结构,按“个体—主体—实体”的方式动态生成。集体道德主体不是天然预成的抽象主体,而是动态生成的行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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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道德主体的伦理精神结构。人类整个精神世界中最深沉、最稳定的伦理动力源于道德自我的认同、道德主体的实现。道德主体使人从自然的存在成长为道德的存在,即获得道德自由的存在,道德自由的标志是人从自然任性状态下获得解放。集体道德主体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深层且坚定地影响着行动的伦理逻辑、决定着集体道德行动的方向。集体道德主体既是我们思维的支点和行动的前提,也是我们批判的对象、建构的成果。集体道德主体的伦理精神结构有三方面内容:趋善的定向、行善的意向、行善的自觉的道德本体;特殊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个体向实体的伦理回归。集体个体是特殊性的规定者,是集体道德主体形成的出发处,也是善的始发处,是自在形态的善;“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善是特殊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是自为形态的善;道德主体意味着人或个体获得了道德的主体性,但这不是伦理道德发展的阶段,最高阶段的道德主体是“个体—主体—实体”的合一,即通过主体将个体提升为实体,在此阶段透过道德主体的造就,创造一个伦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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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道德主体的动态生成。集体道德主体既是我们思维的支点,也是我们批判的对象和建构的成果。实证调查表明,单位制度转型促进了集体道德主体的动态生成,呈现出个体、主体、实体同时并存的情况,因为任何道德主体的形成都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正如库尔特·拜尔芡在《基因伦理学》一书中强调的“关于人是道德主体的说法,如果脱离这种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具体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将会把人引入歧途。从事实上看,道德的主体从来不是哪一个个人,而是当时的道德集体;由此可见,道德的每一次改变,并不是出于某一个人的决心,而只能是一个对某种意见和利益进行激烈而又理智争论与商讨的结果”。集体道德主体既是我们行动的前提,也是集体行动伦理逻辑健康展开的保证。实证调查表明,集体道德主体发展的不同水平和不同状态对集体行动伦理逻辑有着切实的影响。集体道德主体与集体伦理行动相互生成,行动既以人为主体,又构成了人的基本存在方式。

构建基于集体道德主体的行动伦理学

集体行动伦理逻辑包括,但不同于集体道德行为逻辑。集体行动伦理逻辑是指以善为目标指向,与伦理发生背景匹配,有着伦理结构,并且能够通过伦理反馈来调节的集体道德行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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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超越行为伦理学的行动伦理学。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一种“以行为为中心”的伦理学悄然兴起。我们提出应建构发展超越行为伦理学的行动伦理学。目前从事行为伦理学研究的大多是心理学、社会学和管理领域的学者,持哲学、伦理学方法的学者并不多见。从哲学上看,行动伦理学更具伦理意蕴、更能把握具体行动者的伦理向度,因为行动相对于行为具有意向性、整体性和反馈性,更符合伦理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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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侧重伦理助推的行动伦理学。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惊醒了许多沉浸在学院式思考和抽象王国领域的学者,英国哲学家罗素曾言,“如果没有战争,我的生活将仍旧主要是学院式的和抽象的”。战争震醒了思辨中的罗素,战争中大规模的血腥屠杀使他难以滞留于“一个抽象世界”。他看到人类组织能力的增强非但没有带来人类幸福的增强,人类的命运正在被一些“有组织的激情所破坏”,集体行动颠狂之“恶”已将人类发展置于危险的当口。虽然罗素已关注到“有组织的激情冲突”,关注到集体行为,走到集体行动伦理学的入口处,但是由于时代和个人知识结构的局限,他尚未能对与自然人关联但有别于自然人的组织这类集体行动主体的伦理道德特质有所了解,也未能对集体行动的伦理逻辑有所把握。行动伦理学以行动哲学的行动基础主义为方法,彻底扬弃和取代基于抽象道德主体预成论的研究方法,强调建构富有动态生成特征的集体道德主体,侧重行动的伦理助推。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26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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