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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务解析pdf(劳动法实务解析)

劳动法实务解析pdf(劳动法实务解析)②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最低薪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在末位考核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可以变更工资待遇。2、“末位”激励机制中法律允许的处理方式虽然用人单位以末位为名,辞退淘汰员工的行为不被法律允许,但法律并未禁止企业对员工的考核,也并未完全禁止企业的“末位”激励机制。对于考核末位的员工,单位可以做出法律允许的处理方式。参考建议如下:①排名垫底可以“合理降薪”

上期为大家介绍了《劳动法》实务解析:女员工隐瞒怀孕入职被辞退,是否合法。本期与大家一起探讨:“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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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垫底不能随意淘汰

- 最高法: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2、“末位”激励机制中法律允许的处理方式

虽然用人单位以末位为名,辞退淘汰员工的行为不被法律允许,但法律并未禁止企业对员工的考核,也并未完全禁止企业的“末位”激励机制。对于考核末位的员工,单位可以做出法律允许的处理方式。参考建议如下:

①排名垫底可以“合理降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在末位考核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可以变更工资待遇。

②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最低薪资限制

-例如,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绩效末位≠不胜任工作岗位

①如果劳动者考核末位是因为不足以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或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表中约定,并经员工签字确认。

-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

-员工到新岗位后需重新确认考核标准及岗位说明,再行考核后仍不合格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设有工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通知工会。

-满足以上条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好啦,本期为大家介绍了《劳动法》实务解析:“末位淘汰”,是否合法。若有企业个性化问题欢迎探讨,对我讲述的不妥之处,请多多包涵,也非常欢迎大家的指正和讨论。下期我们将为大家分享《劳动法》实务解析:调岗不去算旷工吗。期待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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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劳动法》实务解析│女员工隐瞒怀孕入职被辞退,是否合法

02-《劳动法》实务解析│“试用期不胜任岗位”怎样处理

03-《劳动法》实务解析│“发放录用offer后又取消录用”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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