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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口莲有哪些食物(你吃的是真的怡口莲吗)

怡口莲有哪些食物(你吃的是真的怡口莲吗)12月17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微博,认定怡口莲(厦门)公司对吉百利英国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厦门)公司赔偿吉百利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因为商标侵权,现在,你只能吃到怡口蓮太妃糖,再也吃不到怡口莲米果了。和迪士尼LOGO高度相似的大连LOGO头奖设计方案,会不会同样构成侵权呢?

这是我写的第120篇趣法评

法律有温度,评论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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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商标侵权,现在,你只能吃到怡口蓮太妃糖,再也吃不到怡口莲米果了。


和迪士尼LOGO高度相似的大连LOGO头奖设计方案,会不会同样构成侵权呢?


12月17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微博,认定怡口莲(厦门)公司对吉百利英国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厦门)公司赔偿吉百利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而早在8月28日北京高院就作出一项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上诉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吉百利公司,判决认定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怡口莲(厦门)公司使用的“怡口莲”商标对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构成抄袭模仿,容易误导消费者,裁定厦门怡口莲商标无效。


吉百利怡口蓮和厦门怡口莲一字不差,年纪却相差半个世纪。


英国吉百利史威士集团成立于1969年,吉百利前身更可以追溯到200年前,是当今全球四大糖果公司之一,1995年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吉百利食品公司,旗下品牌“怡口蓮”(同样注册于1995年)是巧克力夹心太妃糖的代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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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怡口莲公司成立于2014年,却早在2011年就先行注册了“怡口莲”商标。


和吉百利怡口蓮不同,厦门怡口莲被核准生产罐装鱼、罐装水果、水果色拉、果冻和食用果冻等食品,属于国际分类里面的第29类。而吉百利怡口蓮生产的巧克力糖果属于国际分类第30类。


其实,厦门怡口莲对商标无效这一结果大概也心知肚明,在收到判决不久就停止了以“怡口莲”为商标的糖果生产。我在某宝上找到厦门怡口莲生产的最后一批“怡口莲”糖果是8月27日,仅比判决早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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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怡口莲”商标改名为“巧滋脆”,而厦门怡口莲公司也改名为华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01 差一点就挺过去了


怡口蓮打败怡口莲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厦门怡口莲曾经险胜。


2016年,成立两年的厦门怡口莲引起了吉百利怡口蓮的警惕,英国人悄悄观察,发现厦门这哥们不是生产罐头肉罐头菜的嘛,怎么也开始生产糖果了?


这个“莲”是不是有什么心事啊?


于是吉百利怡口蓮在2016年底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厦门怡口莲为无效商标的请求。


2018年5月,评标委会作出裁定:厦门怡口莲商标无效。


这个时候,距离厦门怡口莲经营“怡口莲”商标已经接近5年,商标注册早已超过5年。根据《商标法》,已注册商标,如果超过五年不被追诉,就逃过一难啦。于是,厦门怡口莲起诉评标委,两点理由:


第一,吉百利怡口蓮说自己具有极高知名度广泛影响力是驰名商标,有啥凭证?你说出名就出名?


第二、咱家生产的是米果,跟你家生产的糖果不是一类,群众的眼睛雪亮滴,不会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支持了厦门怡口莲的观点,认为吉百利怡口蓮提供的知名度证据都是2008年到2011年之间的,距离今天2018年开庭的日子太久远啦,以前知名不代表一直知名,因此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撤销评标委裁定。


官司到了二审,厦门怡口莲黄了。


二审法院认为,怡口莲和怡口蓮在文字、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只有“莲”字存在简繁体区别,厦门怡口莲成立在后,又是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难谓善意。


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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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驰名商标是面挡箭牌


根据《商标法》,商标侵权不以“驰名商标”为前提,为什么“驰名商标”还是成为商标侵权挡箭牌?有两点:


第一,侵犯驰名商标可跨界打架。


《商标法(2001版)》第十三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简单说,如果跨界抄袭商品商标,被抄袭者应是驰名商标,否则难以认为构成侵权,也不会禁止注册使用。


第二、侵犯驰名商标可随时打架。


《商标法(2001版)》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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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认定驰名商标有多难?


根据《商标法(2001版)》第十四条,是这样要求的:公众知晓度要高,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够长,对该商标的宣传时间、程度和范围够不够广,以及该商标是否曾经作为驰名商标等。


弹性大反而成为认定的难点,也让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甚至司法不同审级之间纷争不休。


最高法于2009年出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和个案认定、被动认定一起构成驰名商标认定“三原则”。对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驰名商标给予更宽的保护。


显然这还是不够,比如本案依然出现两审法院的不同观点。


于是在今年11月1日,新的《商标法》实施。我比较了一下,第13条和14条有了明显调整:一是商标达到公众“熟知”的程度就可以申请驰名商标,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权限拓宽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法指定的法院这三种机构。


这意味着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更低的准入门槛和更宽的认定主体,再不能轻易成为商标侵权的挡箭牌了。




03 非“驰”人生的商标侵权认定


怡口蓮怼怡口莲一案,两级法院有着不同的标准,我概括为四类:在先性,关联性,相似性,时效性。


“在先性”是指谁注册在先谁就受到保护。比如“无印良品”案和“IPAD”案,谁注册在先,哪怕后来者名气再大,也得讲究个先来后到、后者侵权、赔钱道歉。但这有一个前提,注册在先保护只适用于同类商品,比如厦门怡口莲就是以“不属于同类商品”为理由,反对吉百利怡口蓮申请商标无效。


“关联性”是指产品相关程度。一审法院认为厦门怡口莲产品目录在第29类,吉百利怡口蓮在第30类,不构成侵权,而二审认为产品目录虽然类别不同,但同属于日常生活食用品,消费者对此没有甄别能力,因此应该给予“同类商品”更宽的跨类保护。


“相似性”是指商标的相似程度。《商标法》第57条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注册商标的,构成侵权。同样上了热搜的大连城市LOGO,和迪士尼LOGO相比,尽管整体效果不同,但“D”、“A”、“I”、“N”四个字母造型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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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连LOGO使用该作品注册为商标,元素抄袭但整体不同是否侵权?


在《专利法》中,判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遵循“整体比对”原则,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如此才能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侵权比对却不限于“整体比对”,部分相似同样构成侵权。


“时效性”是为了争夺“驰名商标”无限期请求权。如果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商标保护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否则对已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超过5年不申请撤销的丧失请求权。



04 护犊没有出路,抄袭就该死路


一则新闻说,某地交警截停一辆在马路上狂奔的保时捷汽车,发现是某品牌国产车改装而成的假保时捷,年轻司机的辩解理由可谓经典:“这种车不改装,买它干嘛?”


有道理,一瞬间居然让交警同志无言以对。


大到国家竞争力,小到企业创新力,无论从国际压力、同行竞争还是消费者需求看,抄袭之路注定越走越窄。我们已经走过了模仿跟随的时代,如果谁还打着“逆向研发”的旗号不思进取,终究会被鄙弃,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让创新更有价值。


祝福改名“巧滋脆”的厦门怡口莲往后脚踏实地、质量立企、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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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睿达原创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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