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成立什么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成立什么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被告人周某能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被告人周某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另查明,周某能于2020年3月24日将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退至兴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能利用其担任兴业县派出所辅警的职务便利,在北市派出所民警巡逻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份,李某找到被告人周某能,托周卫能利用派出所辅警的身份和工作职责,为其在某村开设赌场提供关照,周某能答应后分别于2020年2月份、3月8日两次收受李某的好处费4000元、2000元,共计6000元。周某能按照与李某的约定,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通过微信发表情的方式,多次提前将派出所到某村巡逻的信息告知李某,帮助李某及其开设的赌场避开派出所的巡逻,使李某经营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从2020年2月份至3月10日都未被派出所发现并查处。
另查明,周某能于2020年3月24日将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退至兴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能利用其担任兴业县派出所辅警的职务便利,在北市派出所民警巡逻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能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周某能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由扣押机关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微法简评】
本案例中,被告人有收取犯罪分子金钱的行为,但假设没有收取利益的行为而纯粹因为朋友关系而通风报信,是否也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答案是也成立该罪名,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有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即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无收受利益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