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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各项原则(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30条)

保险法的各项原则(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30条)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咨询或交流,请“关注”后,通过头条“私信”联系)

保险法的各项原则(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30条)(1)

该条规定的规则叫“不利解释规则”,也叫“疑义利益原则”, 一般可以理解为当保单有两种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解释,而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释合同时,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司法不应对合同的自由予以过多的干预。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合同基本解释方法穷尽后,仍不能消除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的歧义之时,才能适用该原则。这里所说的“合同基本解释方法”,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规则。以上可以看出,“不利解释规则”并不能随意适用。

另外,对于科学术语等专业术语而言,专业人士所作的解释对专业人士来说就是“通常理解”,而对于普通人而言,仍然难以理解。为了遵循科学精神,我们认为这时,应该采用专业人士所作或专业领域的“通常理解”。《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也即是说,对于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如果符合专业意义的,可以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而不符合专业解释意义的,除非该解释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否则还是应该按照专业的解释来认定其含义。

以上对“不利解释规则”仅供大家参考。其中观点除了综合司法实践的意见以外,还参考了最高院王林清法官的部分观点,在此表示感谢。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咨询或交流,请“关注”后,通过头条“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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