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人才住房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才住房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城市特困1493元/人/月;农村特困1560元/人/月。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995元/人/月。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1.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2.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西海岸新区
“弱有所扶”领域
惠民政策明白纸
社会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995元/人/月。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1.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2.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城市特困1493元/人/月;农村特困1560元/人/月。
条件: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3.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
政策内容: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救助标准(含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额度,奖学金除外),本科学生不低于5000元、专科学生不低于3000元,实施年度常态化救助。
条件:1.急难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重大疫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2.支出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四、城乡低保家庭中入学子女教育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低保家庭中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分别每人每年300元、600元、1000元。
条件:城乡低保家庭中在校小学、初中和高中(含中专和职业高中)学生。
五、低保边缘家庭
条件: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咨询电话: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室,85165999、85165919。
儿童福利政策
一、社会散居孤儿
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1815元/人/月。
条件:黄岛区户籍,未满18周岁具有下列条件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1815元/人/月。其中,低保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差额补贴,即在低保补助金发放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标准实行每月动态补差发放。
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重点困境儿童
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1452元/人/月,差额补贴,即在低保补助金(含残疾儿童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标准实行每月动态补差发放。
条件:黄岛区户籍,未满18周岁具有下列条件的:1.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单亲儿童;2.低保家庭中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儿童。
四、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
政策内容: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50%。
条件:黄岛区户籍,未满18周岁具有下列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
咨询电话:区民政局儿童福利工作室,85165716。
五、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政策内容:困难(低保、低收入 下同)家庭的残疾儿童 进入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智力和视力儿童给予每人每月2100元,肢体和孤独症儿童给予每人每月3500元救助 普通家庭的残疾儿童 进入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智力和视力儿童给予每人每月1260元、肢体和孤独症儿童给予每人每月2100元救助(具体救助金额根据参加康复训练时间确定,满一百小时全额,不满根据时间按比例救助)。
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0-18周岁以下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 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咨询电话:区残联康复科,86177026。
残疾人保障政策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内容:现行标准为一级残疾人565元/人/月,二级残疾人444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292元/人/月。
条件:具有西海岸新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残疾人。已享受因公致残待遇(1-4级伤残军人等)、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相关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重点困境残疾儿童不得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儿童不享受该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现行标准为201元/人/月。
条件:具有西海岸新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多重残疾人。享受以下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1.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2.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3.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儿童不享受护理补贴;4.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享受托养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5.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咨询电话: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工作室,85161363。
三、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集中安养、居家托养。
条件:1.集中安养服务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困难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54周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的一二级智力残疾人、一二级精神残疾人(含经区残联核实,有重度精神残疾史的其他残疾类别符合集中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均要求经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危险性评估,且评估结果适宜集中安养)、一二级视力(要求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残疾人和无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2.居家托养服务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54周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的一二级智力、一二级精神(含经区残联核实,有重度精神残疾史的其他残疾类别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均要求经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危险性评估,且评估结果适宜居家托养)、一二级视力残疾人和无自理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咨询电话:区残联权益保障和教育就业科,86177027
医疗救助政策
政策内容:1.参保缴费补助。特困等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按照其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医保费的50%给予补贴。2.门诊救助。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3.护理救助。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经长期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4.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救助。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超过3000元起付线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其余人员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5.特殊救助。低保家庭、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家庭、返贫致贫人口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6.再救助。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住院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7.不纳入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条件:特困、低保、低边等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两类易返贫致贫人员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 与医保部门实施信息共享。以上五类人员在身份有效内享受院端一站式的医疗救助。
半年内已经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且家庭困难有救助需要的可向患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或镇街提出救助申请,由镇街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资产等方面进行评估,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给予认定并进行手工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支出导致贫困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的成员: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非青岛户籍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视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1.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一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成员;2.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咨询电话:区医疗保障局资格待遇科,58707639。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一、我区户籍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和流程
答: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其中一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区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并发放《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在通知书有效期内,对发布配租公告的项目,可按公告中要求的程序申请租赁。对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户籍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户籍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户籍家庭成员3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693(含)的非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咨询电话: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租售科,86988819。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新发生C级、D级唯一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上含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评议、镇街审核、区级审核、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流程,规范改造对象的认定、审核和操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产、身份证、户籍、改造对象贫困类型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评议通过后,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所在镇街审核。
(二)镇街接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同时,可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每户房屋的危险程度进行技术鉴定。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房屋鉴定机构要客观公正,如实鉴定,并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中对应栏目填写鉴定意见,出具《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
(三)镇街报区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部门复核危房改造对象身份后,持农户申请书、《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议记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镇公示资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房产证明、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务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实施改造。
三、保障方式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因地制宜采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周转房安置等方式实施改造。
四、改造标准
改造后的房屋要达到门牌标识、内外墙粉刷、屋内(PVC材料)顶棚、更换门窗、室内地面硬化要求,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经济适用、安全、节能,达到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要求。
五、资金补助
中央、市、区级财政给予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一定额度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村镇建设服务科,8517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