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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两男子三次贩毒落网(六个月四次作案终被抓获)

海南两男子三次贩毒落网(六个月四次作案终被抓获)(RN)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9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2020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江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昌茂学校门口路边,将被害人于某某的一辆淡黄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骑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梁某某。当日15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琼山区将梁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到被害人于某某被盗的盗电动车。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于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三、2020年8月15日早上,被告人江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昌茂花园西门人行道处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并骑到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对面小区停放,于2020年8月20日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三角公园附近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电动车

海南两男子三次贩毒落网(六个月四次作案终被抓获)(1)

海口一男子江某某,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10月21日六个月以来,四次盗窃他人财物,最终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983元。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江某某提起公诉。

经查:一、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门前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并骑到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对面小区停放,后卖给了路边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4元。

二、2020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现代花园门口公交车站旁人行道处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骑到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对面小区停放,于2020年7月9日在琼山区府城三角公园附近路边以500元价格卖给了路边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7元。

三、2020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江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昌茂学校门口路边,将被害人于某某的一辆淡黄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骑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梁某某。当日15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琼山区将梁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到被害人于某某被盗的盗电动车。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于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三、2020年8月15日早上,被告人江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昌茂花园西门人行道处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并骑到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对面小区停放,于2020年8月20日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三角公园附近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2元。

四、2020年10月2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江明红途径海口市南沙路通讯广场门前人行道处时,准备对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并现场抓获。江明红供述了多次盗窃电动车的事实。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9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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