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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太遭40年家暴(花甲老人持续家暴40余年)

7旬老太遭40年家暴(花甲老人持续家暴40余年)典型意义2016年9月7日,法院判决王某与罗某离婚,王某返还罗某剩余财物款5000元,返还项链或返还相应价款14576元;罗某返还王某娘家陪送两套行李(四件)。结婚和婚后购置的其它物品在罗某处的洗衣机、冰箱、电视、金戒指等归罗某所有;在王某处的苹果6S手机等物品归王某所有。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王某与罗某于2016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后,罗某寻至王某娘家,见面后不由分说便殴打王某,抢夺项链,抢夺成功后又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王某认为,罗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7月1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亲属;禁止罗

今天,正值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黑龙江高院发布四起涉妇女儿童、涉老年人反家庭暴力法典型案例,提高民众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丈夫常因小事发怒殴打妻子

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王某与罗某于2016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后,罗某寻至王某娘家,见面后不由分说便殴打王某,抢夺项链,抢夺成功后又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王某认为,罗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7月1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亲属;禁止罗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亲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并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罗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王某及王某的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并分别向罗某、王某和罗某所在社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未再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作用。

2016年9月7日,法院判决王某与罗某离婚,王某返还罗某剩余财物款5000元,返还项链或返还相应价款14576元;罗某返还王某娘家陪送两套行李(四件)。结婚和婚后购置的其它物品在罗某处的洗衣机、冰箱、电视、金戒指等归罗某所有;在王某处的苹果6S手机等物品归王某所有。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民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首例成功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意义。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下发,促使当地群众认识到,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作为弱势一方应当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驾护航作用。同时,也警醒受家暴行为侵害的妇女,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便于支持日后维权诉讼,警示施暴者莫视法律为儿戏,违法者必受法律追究。

狠心男子打完妻子孩子

多次谅解反而变本加厉

基本案情

王某与闫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12年起,闫某性情大变,脾气暴躁,经常对王某和子女实施家暴,给其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导致王某出现严重神经衰弱。王某为维系家庭完整,曾多次谅解闫某,但闫某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变本加厉,多次威胁到王某、子女及王某家人的人身安全,使王某及子女有家不敢回,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闫某殴打、威胁申请人王某及其他家庭成员。如被申请人闫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妇女及儿童多次遭受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原告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发挥了法律武器的保护作用,依法保护了自身及子女的人身安全。该案系哈尔滨市两级法院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后第一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既是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隐匿在家庭中的家暴行为进行了强力治理,有力推动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和司法保障。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离婚后多次殴打亲生女儿致伤

母亲要求夺回抚养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3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侯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由王某抚养,侯某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时,婚生女儿5岁,离婚后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被王某多次殴打后受伤。侯某于2008年9月22日、2014年8月31日两次与王某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变更由侯某抚养女儿,王某支付抚养费。自2008年起,女儿间断性由侯某抚养,直至侯某起诉时。侯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儿抚养权为其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双方举证认定,王某、侯某婚生女儿由王某抚养期间多次遭受家暴行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成长环境,在充分尊重女儿意愿前提下,判决侯某与王某婚生女由侯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典型意义

在社会体系中,未成年人是最基本、最具活力也是最宝贵的要素,未成年人的生存状况以及其自身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基础。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父母对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要严格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本案即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势作用的典型案例,为未成年人营造了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推进反家暴法的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花甲老人持续家暴40余年

多次打伤老伴仍不悔改

基本案情

朱某,女,现年67周岁;王某,男,现年68周岁,二人于1972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均已成年。王某性格暴躁,与朱某结婚四十多年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对朱某进行训斥、辱骂,甚至殴打。现双方均已年近70,王某仍未悔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8月22日,王某又一次殴打朱某,造成朱某手指骨折,身体多处受伤。朱某请求林口县妇联予以处理。林口县妇联多次上门调解,王某无悔改之意,故朱某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均已年老,需相互扶持、照顾,多次对被告王某进行劝导,希望双方能够和好。被告虽有悔改之意,但原告态度坚决,坚持离婚,后经办案人与双方子女了解情况,因被告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子女明确表示被告不可能悔改,坚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故法院从有利于原告日后的健康生活角度出发,经多次对被告进行规劝和心理疏导,最终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和平分手。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与治理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但是家庭空间的私密性决定了外部的法律干预会存在“遗忘地带”,法律干预无法解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表述困境,也不可能脱离夫妻关系中的道德、文化和情感等因素的束缚。本案中原告朱某虽然在长达近40年的婚姻生活中持续遭到家庭暴力的威胁,但始终不敢维权。故此案例亦警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维护家暴行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现朱某跟随女儿生活,身体已恢复健康,开始了正常人的生活。

7旬老太遭40年家暴(花甲老人持续家暴40余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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