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美国版1997(十二怒汉)
十二怒汉美国版1997(十二怒汉)所以,这个孩子无需被证明无罪,只需要被证明,他存在一点点无罪的可能性。在这里说明一个小常识,英美法系对于判决一个人有罪的证据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可以产生一个合理的假设,怀疑来认为一个人没有犯罪,那么这个人就无罪,即使这个人犯罪的可能性大于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但是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这个人是无辜的,他就无罪。所以每个法官会不厌其烦地提醒陪审员,对于无法证明的事项,一切利益归属于被告。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国内媒体将此案炒得发紫,将该案作为美国司法制度失败和腐败无能的典范大肆加以宣传,时至今日我想依然有很多国人认为美国的法制在老辛的“梦之队”律师团这个金钱堆起来的怪物面前不堪一击,所以才会使得辛普森这样的“罪大恶极”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反观这部电影的本身,这个案子如果是在中国,肯定是需要被判处死刑的,有什么需要争论的吗?孩子和父亲的关系一度紧张,孩子前科累累,参与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这是法律人不得不看的一部经典影片,这部剧制作简单、也无华丽的好莱坞特效,但是其内核注定它将会在影史上不朽。而这部电影讲的情节也是十分简单的: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的18岁少年因为涉嫌杀害自己的父亲被告上法庭,证人言之凿凿,各方面的证据都对他十分不利。
十二个不同职业的人组成了这个案件的陪审团,他们要在休息室达成一致的意见,裁定少年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少年将会被判处死刑。十二个陪审团成员各有不同,除了8号陪审员以外,其他人对这个犯罪事实如此清晰的案子不屑一顾,还没有开始讨论就认定了少年有罪。8号陪审员给出了自己的合理疑点,耐心地说服其他陪审员,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每个人不同的人生观也在冲突和较量。
记得这部剧国内也曾经翻拍过,但是因为国内和美国迥异的法律制度,因而并未引起太大的震动。
关于西方的陪审员制度,我想可能大家都不是十分陌生,尤其是在当年风靡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之后,对于陪审团制度很多年前因为一知半解对这个制度多是批判的思路,当时的我实在无法接受将一个人的未来放在十二个法盲手里,但是在看完林达先生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的相关文章,以及看完这部电影,我开始转变了我先前的想法。
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国内媒体将此案炒得发紫,将该案作为美国司法制度失败和腐败无能的典范大肆加以宣传,时至今日我想依然有很多国人认为美国的法制在老辛的“梦之队”律师团这个金钱堆起来的怪物面前不堪一击,所以才会使得辛普森这样的“罪大恶极”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而反观这部电影的本身,这个案子如果是在中国,肯定是需要被判处死刑的,有什么需要争论的吗?孩子和父亲的关系一度紧张,孩子前科累累,参与过抢劫,打架,有人证明他买的水果刀和插在父亲胸膛上的一样,一个老人听见了这个孩子对父亲大汉,我要杀了你,而后一秒钟后就听到碰的一声倒地的声音,孩子跑了出来,一个太太甚至作证她目睹了孩子将刀子插入父亲胸膛的经过。
这无可置疑,检控官尖锐举证,辩护律师消极应对,11个陪审员毫不犹豫地认为孩子应该上电椅,只有一个人例外,他认为孩子是无辜的,理由不是他确信孩子没有杀人,而是确信孩子杀人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孩子是否真的杀了人,但是他也不知道孩子是否真的没有杀人。
在这里说明一个小常识,英美法系对于判决一个人有罪的证据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可以产生一个合理的假设,怀疑来认为一个人没有犯罪,那么这个人就无罪,即使这个人犯罪的可能性大于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但是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这个人是无辜的,他就无罪。所以每个法官会不厌其烦地提醒陪审员,对于无法证明的事项,一切利益归属于被告。
所以,这个孩子无需被证明无罪,只需要被证明,他存在一点点无罪的可能性。
于是看似无关痛痒的怀疑被一个个拿出来,直到摧毁了看似严密的证据链,直到摧毁了11个本来认为有罪的陪审员的意志,11:1,11个认为有罪的人和这个1个认为无罪的陪审员进行着艰难的争论。
孩子的买的刀的确和插在父亲胸膛上的一样,但是这又怎么样,这把刀在那个街区很容易买到?一个陪审员拿出了自己买的一模一样的刀。
孩子说杀了父亲,就表明他一定企图那么做吗?一个愤怒的陪审员甚至在争论激烈时也对一个陪审员说了那样的话,那名陪审员反问,你真的是实话吗?
那个老人在出庭时步履缓慢,他如何在15秒内跑到楼下的?他是个孤独的人,他是否可能想为了这个案子儿辈关注,所以谎称自己听见了?
案发时一辆电车呼啸而过,人们是否能听清楚别人在说什么,或者确定是谁说的?
那个女士鼻子上有个深印,这可能是眼镜的痕迹,一个躺在床上的人可能已经摘了眼镜,一个摘了眼镜的近视患者如何看得清到底发生了什么?
这些疑问可能都不曾发生,甚至发生的微乎其微,这些低概率的怀疑,却最终使12个人一致同意,孩子无罪!
综观整个辛普森案,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的国家,而查明真凶、打击犯罪绝非是美国司法的首要任务,记得当年辛普森案宣判结束后,华裔作家林达曾经问自己的身边人辛普森是不是本案的真正凶手,答案几乎是肯定的,而林达又反问道:其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则大家的回答又几乎是否定的。
美国是一个极端重视程序正义的国家,从“米兰达警告”就可以窥见,他们相信:没有程序上的正义就不会有实体上的正义”。也许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很快地打击犯罪,但是若从长久来看却对社会正义打击更大。
“包青天”是靠不住的或者说人是靠不住的,只有制度以及对rule of law的严格执行才是可靠的,而前段时间看到的张玉环案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为之震惊。荷尔德林曾经说过: 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们带向了人间地狱,本着真实的动机而无视法律和规则,最终会丧失法治精神。黑白之间的界限最终会变得暗淡不清,一旦规则被破坏,想要再次树立对规则的重视则是难于上青天。
影片结束,一群人走散人群,他们脸上洋溢着自信和微笑,这是对美国民主制度的自信,看完这部影片笔者曾经说过: 如果所有人都坚信地球是宇宙的中心,那你是否能够坚持做哥白尼?逻辑和制度,正是这两个规则保证了少数可以说服多数,一个群体可以从各持己见到达成共识,接近客观真相。
而影片的意义并不在于“无罪”的结果,而在于整个辩论过程,那是关于人类和世界的哲学大命题,借助12陪审团之辩,对个人和集体,个人和社会,真相和怀疑,等级和尊严,意见和理解,理性和情绪,坚持和盲从,法律和良心,激情和冷静,大胆假设和小心求证等命题,进行交流和探讨,那是火花四溅的碰撞,直指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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