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六亿文物盗窃案判决书(研说研讲第十六期)
洛阳六亿文物盗窃案判决书(研说研讲第十六期)烟小研检察官烟小研转眼到了年中,一年的征途已然过半,说到征途啊,就会想到九九八十一难,就会想起四大名著西游记,我们就会想到美猴王不屈不挠的精神……那让我们今天马上开始“重读四大名著系列”第二期,来看一下《西游记》中的人物遇到了世俗的法律问题,会怎么处理呢?有请轩兴。好的,西游记第七十四回中师徒四人在到达灵山之前经历了最后一难,这一回专门描述了师徒几人吃了官司后的各种表现。如果我们试着用当代法律的视角来解读西游记中的法律故事,一方面可以看到,现代法律中的程序设定折射出了法治进程比之过去已经进步了多少;另一方面我们应认识到,自己要具备怎样的法律素养才能在新的法治时代下,自立自足。
烟小研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我是烟小研,欢迎收看本期“研说研讲”。今天我们请到了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的杨轩兴做客,轩兴你好。
大家好,我是轩兴。
检察官
烟小研
转眼到了年中,一年的征途已然过半,说到征途啊,就会想到九九八十一难,就会想起四大名著西游记,我们就会想到美猴王不屈不挠的精神……那让我们今天马上开始“重读四大名著系列”第二期,来看一下《西游记》中的人物遇到了世俗的法律问题,会怎么处理呢?有请轩兴。
好的,西游记第七十四回中师徒四人在到达灵山之前经历了最后一难,这一回专门描述了师徒几人吃了官司后的各种表现。如果我们试着用当代法律的视角来解读西游记中的法律故事,一方面可以看到,现代法律中的程序设定折射出了法治进程比之过去已经进步了多少;另一方面我们应认识到,自己要具备怎样的法律素养才能在新的法治时代下,自立自足。
检察官
烟小研
那咱们就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剖一下这个故事吧。
提示
在解读之前咱们还应该说明一点,毕竟戏说不是胡说,改编不是乱编。对西游故事的法律解读,涉及作者生活的明代、小说里描述的唐代以及我们当代三种不同的法律环境。我们主要以现在的视角看待故事中描述的唐代的事情,对于刑法的解读,理论界的争论也有许多,不妥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故事是这样的……
检察官
话说这天取经团路过天竺国铜台府地灵县。地灵县有一个善人名叫寇洪,取经团路过此地借住在他家。就在师徒们从寇家离开的当天夜里,一伙强盗进入寇家抢劫,杀死主人寇洪后逃走。寇洪家人未看清强盗面貌,误认为是取经团作案。
案发第二天天明,死者儿子直接来到铜台府刺史处报案,状告取经团抢劫杀人,刺史下令立马抓捕。而此时取经团在离开寇家的西去路上,遇到了逃跑了的强盗,强盗们要打劫取经团,被孙悟空收拾后,主动交代了昨晚的罪行。师徒本着慈悲之心放走了强盗,要把这些赃物还给寇家。
折返的路上,正好被前来抓捕他们的官兵捆绑到府衙正堂。刺史见赃物证据确凿,认定是取经团所为,唐僧不认便要动刑,孙悟空怕师傅吃苦就便承认了罪行。师徒们被收监,唐僧忍受不了监牢里监吏的毒打,孙悟空便把包袱行贿,也打定了主意要使些神通手段了。
案发第二天晚上,孙悟空装神弄鬼吓唬了涉案的各方,先是假扮寇员外鬼魂去了寇家,又假扮刺史先祖去了刺史家,赶着天亮又假扮浪荡游神捎带着吓唬了案发地地灵县的一众县官。
到了第三天早上,被吓得不轻的原告寇家兄弟来到府衙撤案,地灵县县官也到府衙说情,刺史自己受了惊也对案情产生了怀疑,这才让唐僧引路来到案发地寇家对证,孙悟空使死者还魂,自证了清白。
烟小研
在通读了故事后,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故事从一开始,就没有提及到案发地“地灵县”的官员,为什么由上一级政府长官铜台府刺史办理的案子,孙悟空在装神弄鬼四处做思想工作的时候,却要连地灵县的县官们一并捎带上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沿着故事,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从头说起。
因为案发地在铜台府地灵县寇洪家中,嫌疑人是以唐僧为首的师徒四人取经团,我们姑且把本案称作“地灵县取经团抢劫案”。
检察官
案发时恰逢雨夜,第二天早上,被害人寇洪的两个儿子直接到了当地铜台府刺史正堂告状。唐代的“府”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唐代的“刺史”则是“府”的行政长官,兼有“审判案件、查究奸邪”的权力,铜台府衙门也具备了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如此,寇洪的两个儿子也就兼有报案人和自诉人两种身份,在故事里,铜台府的刺史接到状子后直接受理了案件看似并无不妥。可是从今天的角度,寇家兄弟直接越级到刺史处递状,算是找对衙门了吗?
烟小研
《刑事诉讼法》在立案管辖方面,对公、检、法各自的受案范围做出了十分细致的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让我们从发挥市公安局职能的角度,对铜台府衙门作一个假设,这样一来寇家两兄弟便是报案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5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20条)”,由此看来,地灵县公安局或者县衙就应该是本案的直接受理部门了。
了解了这一条规定,开始的问题我们似乎就看懂了……
检察官
故事里报案人没有向直接受理部门报案,而是越级向上一级部门报了案,孙悟空是否意识到此案的直接管辖部门在县级,因担心县市之间踢皮球,才在最后连地灵县的县官们也一并教育了呢?如果真是这样,那孙大圣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了,其实这并不意味着报案人的案件上级部门不能接受。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了移送制度,寇家兄弟直接告到了铜台府衙,问题同样可以得到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第2款
我们还可以假设铜台府衙为铜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寇家兄弟就是自诉人,按照今天的法律规定,可以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范围比较狭窄,但在唐代,自诉是刑事案件的最常见的一种起诉方式。本案中存在入室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按照现在的法律,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这个角度看,寇家兄弟的起诉也没有问题。孙悟空的担心,问题不大。
当师徒四人被绑送到府衙堂上,刺史便亲自开始了讯问。刺史的讯问一上来就断定他们原是“打家劫舍之贼”,刺史之所以如此肯定,是基于唐僧师徒手中确实存在着寇家丢失的财物,在有了物证的前提下,刺史急于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就是口供)尽快破案,于是决定对主犯唐僧动刑。采用的方法,是用绳索把头箍住,然后再打。看到这个情形,孙悟空坐不住了,一个人承认了所有的罪行后,替师傅领了刑。在现在看来,刺史的审讯方式显然是违法的。
刑诉法第120条对讯问的过程作出了概括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并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烟小研
我们都知道孙悟空供述的并非事实,那么孙悟空的供述是否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呢?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
一方面我们会觉得孙悟空确实是在受刑之前作出的供述,并非是因为刑讯难以忍受而承认,供述应该有效;另一方面有人会认为,虽然孙悟空自身在招供前并没有遭受暴力或者变相肉刑,但如果他自己不担下来,师傅唐僧就要遭受相应的痛苦,而唐僧是肯定受不住这种手段的。那么孙悟空的供述同样是出于无奈。
检察官
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讯逼供既包括“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也包括“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烟小研
我觉得,刺史对唐僧动刑的决定,对孙悟空来说可以归属于后者的范畴,即可以视作以严重损害其近亲属唐僧的合法权益进行威胁,致使孙悟空难以忍受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如果是现在,孙悟空的供述自然是有机会被排除的。
在故事里,铜台府刺史审理的“地灵县取经团抢劫案”就打算结案了。
检察官
如果我们穿越到书中的时代,在那样的制度下,遇到这种情况或许就只能如此结案了。然而事情出现了转机,就在一众衙役对孙悟空的脑袋无计可施的时候,因上级领导到访,刺史老爷只得先去迎接上司,遂暂时决定“把贼收监、再行拷问”。于是,唐僧师徒来到了“看守所”,在看守所里,师徒四人不仅上了戒具,又被监吏不明不白的乱打一通。因为没有执法监督机构,在故事里,孙悟空把包袱和袈裟行了贿,才免了继续挨打。但在现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很好的承担了这项职能。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23条,发现看守所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有监管民警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而看守所则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我们知道孙悟空仰仗神通,当晚通过装神弄鬼的方式搞定了被害人一家、刺史以及案发地地灵县的县官们。让各方都转变了看法,寇家的俩儿子也一早递送了撤诉状,案发地地灵县的知县也前来说情。这样一种尴尬的状况,在故事里,即使没有后来被害人的起死回生,刺史的一句话便也可以无罪释放了,但是在今天,却不能如此草率。
因为唐代允许对此类案件进行自诉,我们在一开始也做了本案为自诉案件的假设,我们再次假设如果本案是刑事自诉案件,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是,在当代的法律环境里,对自诉案件的范围的规定十分细致,本案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提示
自诉类案件大致上仅包含三类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烟小研
以前我看到这个故事会认为,问题的解决依靠孙悟空的神通法力而不是故事因果的推进,感觉作者也是受困于那个时代,思路上不能解放。但真的把故事放到现在的法治环境中,拿事情本来应该的样子一对照,一种无可奈何的荒谬感便油然而生了,又不得不佩服作者在表达上的高明。
其实在现实中,师徒们的经历也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如果我们遇到了被诬告陷害或者被错当成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既不要像八戒沙僧那样“心中抱怨、意下踌躇”也不要像孙悟空那样不做辩解,随意承认。一方面我们应该相信司法部门能够认真调查证据、认清事实;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地发现被误解的原因、指控中的漏洞和证据上的不足,行使好自己的辩护权,维护自身的清白。
检察官
烟小研
师徒四人西去路上的最后一难看上去比较平淡,似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妖魔或反派角色,但这种问题却比除妖更加棘手,也更加现实。
是的,培根在《论司法》中说道:“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看完本期的节目后,大家也许会有新的启示,真正的妖魔其实是缺失公正的制度,是缺乏理性的人心。
检察官
烟小研
法治社会的建设是积土成山、积水成渊的过程,法律制度需要大家一起不断地认识和完善,法定程序需要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大家共同遵守。
好了,本期的《研说研讲》到这里也要跟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大家的收听观看,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检察官
人大代表点评
本期节目对我们曾经熟悉的西游故事进行了法律视角的解构,和以往解读名著不同的是,从刑事诉讼方面按程序分析了故事里的案件,很好地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流程中的职责和作用。又将古今法律制度、法治环境进行了对照,使神话故事折射进现实,发人深省。研说研讲节目我一直在关注,希望烟台检察普法工作持续发力,节目品牌越做越强!
——人大代表、
招远市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王少志
特别鸣谢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顾问|张 璇
文字|杨轩兴
编辑|李俊东
烟小研配音|高志岩
烟小研形象设计|王婷婷
后期制作|冯泉领
策划|刘 备、高志岩
监制|常洪波
来源:烟台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