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属于什么编制(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界定和岗位类型)
退役士兵安置属于什么编制(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界定和岗位类型)2、服役不满10年,有安置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2011年11月1日以后执行的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服现役满10年。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的士兵,在政策执行上有双向选择,可以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也可以参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执行。目前,仍在部队服役的2011年11月1日以前的士兵已经转为士官,选择入伍时的安置规定应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士官作转业安置的年限界定为:服现役满10年。也就是,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只要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都可以作转业安置!
来源 | “中国陆军”微信公众号
退役军人安置问题,是一件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不可不察。在陆续送走九月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后,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关注的问题,是时候作一个详细的解答了。
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的,非城镇户籍且无安置卡,到底需要服役多少年,才符合由政府安置工作条件?
答:
服现役满10年。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的士兵,在政策执行上有双向选择,可以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也可以参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执行。
目前,仍在部队服役的2011年11月1日以前的士兵已经转为士官,选择入伍时的安置规定应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士官作转业安置的年限界定为:服现役满10年。
也就是,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只要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都可以作转业安置!
2011年11月1日以后执行的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2、服役不满10年,有安置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
可以!前提是,在退役时,本人非自愿放弃安置,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选择安置,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安排工作。
啰嗦一句,本人在退役时不可以领取部队的一次性退役金,一旦选择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也就视为主动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资格待遇,则不再安排工作。
3、非农业户口的城镇青年入伍、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没有安置卡,服现役不满10年的士官,可以作安置吗?
答:
不可以!对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入伍、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和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只有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卡(证)的士官才符合由政府安置工作条件。
4、因公评残等级达到8级的,符合政府安置工作吗?
答:
其界定要看入伍时间。倘若本人在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的,在本人自愿情况下,是可以选择由政府安置的。
但是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了只有残疾性质为“因战”,且等级达到5-8级残疾等级的,才符合由政府安置工作条件,因公则不能安置。
5、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直招士官、大学毕业生套改士官,需要服役满多少年可以转业?
答:
直招士官,在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可作安置;大学生套改士官,其本人非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卡(证)的,需要服现役满10年。具体政策参考,可在中国陆军微信公众号下侧菜单“服务大厅”/掌上服务/安置优抚/项目中查看。
6、同时符合服现役满12年,又有安置卡,可以先买断,回乡后再持安置卡选择安置工作吗?
答:
不可以!同时符合多项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并不累加安置次数,只代表本人具备了由政府安排退役后第一次就业的资格,倘若放弃了这项资格待遇,所有符合安置工作的条件将同时失效,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
7、退役士兵安置主要岗位有哪些类型?有规定明确,退役士兵安置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占80%,我比较关注另外20%分配什么岗位?
答:
占主要岗位有两种: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岗位;二是国有企业岗位。按照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余20%可能安排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政府雇员、辅助执法人员等财政支付工资的工勤辅助岗位。
当然,今年8月1日施行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新规明确,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其安排岗位应该归入20%以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办)、国资委,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真正把党和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显著提高退役士兵的获得感、荣誉感,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时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退役士兵是退役军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是地方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妥善安置这些人员,对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对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退役军人工作高度重视,对退役安置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提升安置质量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
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党政机关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
(二)改进接收安置制度
1.放宽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2.加强计划统筹。
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由上级统筹安排的人员,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
3.允许灵活就业。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依法保障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
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发放相关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四)接续基本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五)坚持公平公正。
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要进一步健全“阳光安置”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选岗定岗的具体办法措施。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列入考核范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动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跟踪、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结合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对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限期整改。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向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
(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级要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四)高度重视教育管理。
强化政策宣讲。每年士兵退役前,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到驻地部队开展2次以上“政策进军营”活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要向他们讲清安置政策和不同单位行业基本用人需求及发展预期等,帮助其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使他们能够更好更快融入社会。
坚持规范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注重宣传引导。对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行业部门以及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要作为先进典型及时给予宣传表扬,激励各部门行业不断提高接收安置的积极性,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珍惜荣誉,自觉做改革发展的维护者、推动者。
本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本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好各项规定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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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rmqxbs@163.com
主编 | 陆雄飞
编辑 | 刘德
见习编辑 | 吴荣鑫、陈东旭
刊期:16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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