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现非法采矿如何处理(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出庭)
检察院发现非法采矿如何处理(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出庭)案情回顾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共同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该案是《办案规则》施行以来,佛山首例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佛山两级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庭,参加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共同履行出庭职责。“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五、六、七项。”“上诉人谢某某、麦某某、被上诉人佛山B公司、原审被告单位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高明A公司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5100000元及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27900元。”近日,由佛山两级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席二审法庭的一起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获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人格混同”观点,将涉嫌非法采砂相关联的佛山B公司纳入矿产资源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一套人马”非法采砂,
“若干牌子”规避法律,
两级检察机关共同
刺破涉案公司“面纱”寻真相!
“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五、六、七项。”
“上诉人谢某某、麦某某、被上诉人佛山B公司、原审被告单位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高明A公司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5100000元及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27900元。”
近日,由佛山两级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席二审法庭的一起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获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人格混同”观点,将涉嫌非法采砂相关联的佛山B公司纳入矿产资源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共同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该案是《办案规则》施行以来,佛山首例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佛山两级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庭,参加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共同履行出庭职责。
案情回顾
工业用地非法采矿,损害公共利益
2012年6月,谢某某和麦某某在其租赁的高明A公司闲置土地上发现该地块下面有大量河砂,2013年2月,二人与佛山B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协商,以换土工程的名义开采地下河砂并用泥土回填。
由谢某某、麦某某向A公司支付砂土款320万元并缴纳100万元押金。赵某就该内容向邱某某(时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请示,邱某某表示同意。后谢某某、麦某某与A公司签订两份换土工程合同。
上述租金、砂土款、押金等款项171万元均至邱某某个人账户。随后,谢某某、麦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A公司闲置地上大量开采河砂用于销售,直至2013年6月被国土部门叫停。
2019年,谢某某、麦某某、邱某某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经高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对谢某某、麦某某、邱某某及A公司作出刑事处罚。
公益诉讼检察官刺破涉案公司面纱,追责至关联公司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高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根据上述案件线索,经评估后认为可能存在破坏矿产资源,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决定立案审查并制定调查方案。通过查阅刑事证据、咨询专家意见,基本确定谢某某、麦某某、A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761万元,上述三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承办检察官在判断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却犯了难——“B公司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与A公司在资金、业务、人员方面存在密切联系,符合公司人格混同情形。”承办检察官表示,如果B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异于纵容公司随意利用人格独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此,我们决定回归事实本身,重点围绕B公司在A公司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两公司在人员、资金、业务等方面的关系展开调查。”随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任命通知书、公司花名册、邱某某的账户交易流水、公章使用申请表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A公司与B公司存在财产、人员、业务三方面人格混同情形。
检察机关以谢某某、麦某某、A公司、B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和鉴定费共计5227900元。
人格混同还是人格独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A公司、谢某某、麦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B公司并非本案侵权行为主体,且无证据表明其与A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故不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不服该判决,佛山市检察院支持高明区检察院提出上诉,认为:非法采矿所涉土地虽然属于A公司,但具体事宜由B公司的人员实施,非法所得也用于其支出,两家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情形,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原判驳回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有误。
经佛山中院开庭审理,采纳了两级检察机关观点,认定B公司与A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判决B公司应当连带承担矿产资源损失及鉴定费。
案件意义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必将付出代价
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让具有实际承责能力的关联公司成为连带赔偿主体,为受损公益的修复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更在于其警示作用:公司“独立人格”是现代公司法之基石,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法人独立地位必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该独立地位偏离正常轨道,通过“一套人马,若干牌子”的关联公司模式,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为其滥用独立人格行为付出代价!
砂子从来源上可分为海砂、河砂和山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河砂属于矿产资源分类中的非金属矿产。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均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来源:高明区院,市院第六检察部
▌ 佛山市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