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法第二轮抗疫:止暴制乱被港媒追问的
港立法第二轮抗疫:止暴制乱被港媒追问的从所列可以订立的规例来看,这确是一部“重典”,包括检查、管制及压制刊物、照片及通讯等,也可直接修改现时法例,并可规定刑罚,包括终身监禁。《条例》授予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重典”香港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香港立法会通过的700多个条例,有《基本法》,有原有保留的法律,还有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程序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的法律。《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原有保留的法律之一。
如何让香港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是近期全世界关注的焦点。
8月27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出席行政会议前见媒体。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在被记者问及会否引用紧急法时,林郑月娥表示,为了尽快止暴制乱,有责任去用香港法治的手段,包括香港的法律。
“紧急法”是指香港现行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它于1922年制定,当时的香港尚处在殖民地时期,受港英政府领导。
稳定香港现在的局势,为何要提及一部97年前的法律?
“重典”
香港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香港立法会通过的700多个条例,有《基本法》,有原有保留的法律,还有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程序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的法律。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原有保留的法律之一。
《条例》授予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
从所列可以订立的规例来看,这确是一部“重典”,包括检查、管制及压制刊物、照片及通讯等,也可直接修改现时法例,并可规定刑罚,包括终身监禁。
这部法例最近呼声有多高呢?
最让政知见有直观感触的是,在香港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网站上,“常被查阅的法例/文件”一栏中,这部97年前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排名第四。
“紧急法”什么时候用?
来看香港各界的声音。
27日,林郑月娥记者会当天,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在被问及政府会否考虑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止暴制乱,他表示政府会按“一国两制”及法律手段办事,考虑以任何可行手段处理。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工联会会长吴秋北表示,随着暴力事件不断升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如今社会治安情况不断恶化,紧急法是特区政府依法处理乱局的选项之一。
28日出版的香港《文汇报》头版以“港以法止暴 或引紧急法”为题对昨天林郑月娥见记者进行了报道;香港《明报》评论认为,现在已到关键时候,特区政府有必要考虑落实《紧急法》,以更有力的法治手段力挽狂澜、稳定局势。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再来看内地。
8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吹风会,请专家学者谈对香港当前事态看法。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就提到,在法律上,除了现在采取的手段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也可以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等宣布一系列恢复治安的命令或者规定。
8月27日,新华社刊发的《香港法律专家:特区政府有多项法律手段止暴制乱 应严格执法加快检控》一文中,再度提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
以法止暴
事实上,除了“紧急法”,香港现有法律还赋予了特区政府诸多可有效止暴制乱的法律手段。
在香港《公安条例》中,如果公众集会或游行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根据第17条A和第17条B可构成“未经批准集结”或“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若3人或以上集结,行为扰乱秩序或带有威吓性,意图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破坏社会安宁, 根据第18(1)条可构成“非法集结罪”等。
此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17E条禁止在某些地方公众聚集。行政长官还可根据《公安条例》第31条发出宵禁令,或根据第36条宣布某些地区或地方为禁区。
香港《警队条例》对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有明确规定。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特区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说,参照这些规定,私人屋邨、地铁站、商场等场所拒绝警方进入、阻碍警方抓捕暴力破坏者的做法都不合理合法。
必要时,还可以根据《警队条例》相关规定雇用临时警务人员,增加执法人手。
香港《航空保安条例》第15条规定,如任何人以物件或行为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人身伤亡,危害或有相当可能危害机场安全运作,或者毁损机场设施,或者令机场服务无法继续进行,则涉嫌危害机场安全,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从法律字面上来理解,香港机场发生的那些非法集会、破坏机场的公共设施、用手推车堵电梯和通道等,已经导致机场瘫痪。在8月13日晚和14日凌晨,针对内地旅客的暴力行为、袭警等也都构成了相关犯罪。
以法止暴,不是一句空话。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