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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生产企业食品后处理办案思路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生产企业食品后处理办案思路(三)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残留如食品中检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糖精钠、谷氨酸钠、乙基麦芽酚、甜蜜素、亚硝酸盐,防腐剂混用、二氧化硫残留、铝残留超标等1.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二)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使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生产企业食品后处理办案思路(1)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案件,有些可明确责任主体,但有些则不能。对于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取证上的困难。根据办案实践,总结了生产企业食品后处理案件的办案思路,以供同仁批评指正。

一、食品抽检违法行为分类汇总

食品抽检违法行为大致可分为八类,其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是在抽检不合格食品占极大比重。

(一)食品标签类

1.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2.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二)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使用标准

如食品中检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糖精钠、谷氨酸钠、乙基麦芽酚、甜蜜素、亚硝酸盐,防腐剂混用、二氧化硫残留、铝残留超标等

(三)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残留

农药残留如食品包括腐霉利、灭蝇胺、氧乐果、甲拌磷、丙溴磷、阿维菌素、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啶虫脒、毒死蜱等;兽药残留如食品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氟苯尼考等。

(四)食品检出重金属超标,违反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标准

如镉超标

(五)食品过氧化值、酸价超标

(六)微生物污染

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超标

(七)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超标,违反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标准

如黄曲霉毒素B1超标

八)产品质量不符合执行标准

如:呈味核甘酸二钠不符合标准

还原糖份不符合标准

亚油酸不符合标准

花生一烯酸不符合标准

二、食品抽检违法行为主体责任

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从主体责任角度,部分可明确为生产企业责任,部分在生产、运输、流通环节均存在的可能。

(一)可明确归责为生产企业责任

1.食品标签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2.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使用标准

3.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残留

4.食品检出重金属超标,违反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5.食品产品质量不符合执行标准

(二)不可明确归责为生产企业责任

1.食品过氧化值、酸价超标

2.微生物污染

3.黄曲霉毒素B1超标

以上三种情况,在生产环节、运输环节、流通环节均可能发生。

三、食品后处理办案思路

(一)可明确归责为生产企业原因案件办案思路

1.取证思路建议

(1)现检笔录:现场核实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含生产许可明细表),证明是否证照齐全、合法生产。查看原材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核实是否存在涉案产品原材料(包括标签)、是否存在当批次产品。如存在以上原材料或当批次产品,应依法采取强措。

(2)询问笔录:询问企业产品原料购进时间、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产品生产数量、成本、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

(3)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原材料购进票据、原材料检验报告、上家资质,证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生产投料记录,产品入库单,证明生产数量,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添加。提供销售记录及出库单(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证明销量及销售金额,印证违法所得。

(4)企业整改报告:至少要求企业提供召回通知书、召回记录,销毁记录。标签要求企业提供标签改版情况或新标签。

(5)首违证据:应主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首次违法,一是要在询问笔录中予以体现,二是企业需提供首违证据(如信用网上的违法记录截图),由办案人员核实。

2.办案难点关注

(1)所有食品类均需核实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看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

(2)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需核实食品添加剂是超范围还是超限量。如果是超限量,则处当批次即可。如果超范围,则应处从发生至发现时止的违法行为。分辨超范围还是超限量,一是看GB2760标准要求,二是看检测报告。如果发现是超范围,则除案涉产品之外,还应看其它同类产品,是否均存在超范围,这就需要现检时进行执法抽检同时要求企业提供同类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印证。

举例:如饼干中不能添加日落黄、柠檬黄。那么现检时,应着重发现原材料库、生产车间中是否有以上两种食品添加剂,另需对成品库中的所有饼干产品进行再次抽样,而不仅是对当批次产品进行处罚。

(3)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需关注法条适用:产品质量不合格首先应判断产品抽检适用的标准,是企业承诺标准,还是国家安全标准。对于按企业承诺标准抽检的检测报告,应核实相应国家安全标准,是否同时违反国家安全标准。

如果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4条第(十三)项、124条第二款处罚。如果企业承诺标准不合格,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没有国家安全标准,那么企业的违法行为是未按执行标准生产,应按标准化法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4)部分案件应区分违法原因,确定企业过错程度是否可作为自由裁量的考虑因素:

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类案件,部分存在企业因购进渠道或自身检验水平有限,对于一些原材料无法进行农残检测或重金属检测。对于此部分案件,应了解发生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超标原因,考虑企业过错程度。如环境问题导致的大米镉超标案件。

(5)抽检过程中发现其它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并处。

(二)不可明确归责为生产企业原因案件办案思路

食品过氧化值、酸价超标、微生物污染、黄曲霉毒素B1超标,就生产企业而言,一种可能是生产控制不严。一是原材料控制不严,包括购进的原材料本身质量不合格,没有规范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者没有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二是原材料、半成品在使用前或使用后未按贮存要求存放。三是生产过程中的设施、设备消毒灭菌不严,生产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规范生产。四是出厂检验不严,导致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销售等。另一种可能是保质期期限制定不合理。

1.取证思路建议

(1)现检笔录:现场核实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含生产许可明细表),证明是否证照齐全、合法生产。查看原材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核实原材料是否符合贮存条件,产品车间是否采取消毒灭菌措施,成品库是否符合贮存条件,化验室是否正常工作(印证出厂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如有涉案产品原材料、当批次产品,依法进行抽样并采取强制措施,看是否仍存在抽检不合格。

(2)询问笔录:根据现检情况进行询问,包括企业产品原料购进时间、是否履行进货查验或检验。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按贮存要求贮存。生产工艺是否有瑕疵,重点包括是否存在消毒灭菌流程,工人操作是否具有操作规范,工艺是否有可能导致产品存在不合格风险(如过氧化值、酸价超标)。成品库是否符合贮存条件。厂区是否有消毒灭菌设施设备,是否按时对厂区采取消毒灭菌措施。化验室是否正常工作。本批次产品生产时间、在厂贮存时间。企业制定保质期依据。之前是否因相同问题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数量、成本、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

(3)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原材料购进票据、原材料检验报告、上家资质,证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生产投料记录,产品入库单,证明生产数量。生产工艺、生产控制、化验室操作相关制度、规程、出厂检验报告,证明生产控制情况。企业制定保质期依据,证明保质期制定科学合理。销售记录及出库单(销售单),证明销量及销售金额,印证违法所得。

(4)企业整改报告:至少要求企业提供召回通知书、召回记录,销毁记录。

(5)首违证据:应主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首次违法,一是要在询问笔录中予以体现,二是企业需提供首违证据(如信用网上的违法记录截图),由办案人员核实。

(6)协助调查函:现检之后同时协助调查。核实发生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否因流通环节或运输环节导致。

2.办案难点关注

在生产企业否认的情况下,需核实哪些证据证明生产企业存在违法可能,或不存在违法可能:

首先,参照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现检着重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

其次,核实企业历年的产品抽检记录,是否存在同类型的违法行为。

第三,根据客观证据合理推断。产品属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产品生产时间,在厂存放时间,出厂检验报告真实性,保质期合理性,流通环节贮存方式,流通环节存放时间,抽检季节,温湿度状况等,共同判断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在生产企业还是其它环节。

食品抽检是对食品企业的一项重要监督措施,做好抽检后处理的处罚工作,对于企业的规范经营有震慑及引导作用。对于不能明确为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案件,需要我们在证据上做实做细,避免企业以证据为由逃避处罚,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与市场监管的公信力。

作者系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 胡益利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生产企业食品后处理办案思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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